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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避免繼承到債務?【附拋棄繼承聲請狀範例】
2009/12/08 14:37:25瀏覽92939|回應47|推薦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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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投資失利,負債累累,從此一蹶不振,終日鬱鬱寡歡,藉酒澆愁,最後因肝硬化而不幸過世,他留下了數千萬元的債務,名下卻無任何財產,先生的家人要如何處理,才不會繼承到他的天價債務?

法蘭客解答: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由以上的條文可知,先生的家人,以具有法定繼承人身份(或資格)者為限,在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可以在3個月內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這樣便能免去繼承王先生所遺留下來的債務。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在本案中,除非王太太在王先生在世的時候,兩人便已經辦理離婚登記,因為離婚會讓夫妻身分關係消滅;否則王先生過世後,他的配偶(王太太)仍然是先生的法定繼承人。

至於其他親人是否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則依親等及與被繼承人的身分關係,依法而定有順序上的先後。如果王先生有小孩的話,那麼他的小孩就是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這裡要注意一點喔!如果 王 先生在外有包二奶,而且二奶也生了先生的小孩的話,那麼外頭生的小孩也是先生的親生骨肉,所以也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有繼承權的喔!

不過今天的案例,因為先生負債大於資產的關係,大家拋棄繼承都來不及哩!所以不會發生類似大企業家死後,一堆外頭的私生子搶著要認祖歸宗繼承遺產的場面。

那麼繼承人一旦拋棄繼承權後,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又該作如何處理?

民法有特別處理的方式,請參閱下列條文:

民法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也就是不管有無配偶與之共同繼承,拋棄繼承人的這一份,配偶都沒有權利分。)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因此,先生過世後,如果他有配偶、子女,甚至是孫子女等家人時,這些家人可在知道先生過世後自己成為繼承人的3個月內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一旦辦理拋棄繼承後,實務上這些繼承人(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要再通知後一順位的繼承人,亦即依序 通知先生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人是否繼承。假如先生的父母比先生早逝,那麼通知的對象當然就跳過第二順位的父母而直接向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為通知囉!至於通知的方式,通常是以存證信函為之。

當繼承順位在後的人知悉前一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時,為了避免繼承到先生龐大的債務,他們也一樣要在知悉自己為繼承人時起3個月內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聲請狀範例如下:

民事聲請狀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聲請人

 

 

.

○○○

.

身分證字號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事: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年 月 日死亡,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

□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一份、聲請人戶籍謄本  份、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請准予備查。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 華 民 國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繼承】修法後,已全面採限定繼承制了喔! 

民法繼承編 (民國 98 06 10 日 修正) 

1148條第2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民國 98 06 10 日修正 

1-3(980610日修正)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法蘭客

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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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6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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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莊
避免繼承到債務的問題~
2012/11/23 14:47

版主您好,

請問一下,不是很了解限定繼承跟拋棄繼承的差異,

如果我父母各自都有債務,我家有4個兄弟姐妹,

我是該辦理限定繼承還是拋棄斷承?

該辦理什麼才不會讓債務去繼承到,且又不會讓其它親友們也繼承到呢?

您有提到,修法後,已全面改限制繼承,是指不需辦理的狀況下,目前都是限制繼承了嗎?

以及該如何辦理呢?

不好意思,對法律的東西一點概念都沒有,最近才發生父母當保人結果造成背債的狀況,所以才趕緊來查一下了解一下。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11-26 00:29 回覆:

你好~

人活著的時後,你是無法針對還健在的被繼承人去辦拋棄或限定繼承的,合先敘明。

至於被繼承人往生後,法定繼承人要辦拋棄還是限定繼承?一個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所留遺產或根本沒有遺產時,就辦拋棄繼承;遺產大於負債或負債多少不確定,但有遺產可繼承時,就辦限定繼承。

這樣懂了嗎?

由於現行繼承法制已修法改採限定繼承制,不是當然繼承制了,所以.....辦不辦都是限定繼承,但限定繼承依現行法規來看,我仍會建議法定繼承人最好前往法院辦理申報,因為還刺有一些特別的規定,為了預防萬一,去申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請自行透過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到民法繼承篇去看看相關法條的規定,這裡就不再贅述囉!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11-26 00:31 回覆:

對了~你還有提及如何辦理的問題,建議你上網查一下或請教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民間代書也行,這裡無法一一詳述,祈諒!(不過~現在父母都還健在~只是去問問可以,沒法生前就辦)


律師幫幫忙
繼承問題
2012/10/17 02:02

不好意思,問題三打錯字了

問題三

如果都不去辦理會自動轉成限定繼承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10-17 18:15 回覆:
如前所述~現行繼承法制已修法改採限定繼承制,不是當然繼承制了,所以.....辦不辦都是限定繼承,但限定繼承現行法仍會希望繼承前往法院辦理申報,不然會有一些特別的規定。請自行透過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到民法繼承篇去看看相關法條的規定,這裡就不再贅述囉!

律師幫幫忙
繼承問題
2012/10/17 01:54

律師幫幫忙

家中伯父過世,但是有欠下一筆債務

依法定遺產繼承人順位

配偶還在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有2兒子
二、父母。 伯父父親還在
三、兄弟姊妹。 含家父還有一兄弟,一妹妹
四、祖父母。 皆不在了

問題一


如果
1.伯父配偶
2.伯父直系血親卑親屬
3.伯父父母
皆拋棄繼承,是不是法定繼承人就會在家父身上了呢?

問題二

因為無法知道

1.伯父配偶
2.伯父直系血親卑親屬
會如何辦理繼承(拋棄或限定)

家父要如何保護自己不被繼承債務呢?

問題三

是不是如果半去辦理會限定繼承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10-17 18:11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現在民法關係繼承的規定,原則上已採限定繼承制了,例外的情形,由於你父親目前不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所以不會發生在你們身上,就此略過。

至於先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如果都拋棄繼承的話,最後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當然會有成為法定繼承人的機會,以你的問題而言,若先順位者皆拋棄繼承(這要到法院辦理才會生效),依法必須通知後一順位之繼承人(一般都是以存證信函為之),所以果你們有接到這樣的通知,自收到通知時起三個月內去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第二個問題與第一個問題有重疊的部分,如果先位繼承人以辦理限定繼承,那就與你們沒有關係了,若是辦理拋棄繼承,就會回到上述我所作的說明。

組之一旦接到先位通知渠等已辦理拋棄繼承的通知,依限到法院去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Will
拋棄繼承之後所出生的嬰兒是否比照辦理?
2012/09/26 19:59
版主你好~~感謝日前的回答~


想繼續請教一下~兩年前父亡後已辦理拋棄繼承~


當時的1歲外孫女於今年改名~是否會影響法律效力?


於今年7月初大姐又產下男嬰~


是否會自動成為法律上所稱的遺產繼承人?是否要比照再辦理拋棄繼承一次?


假如需要~要在多久期間內辦理完成?


擔心不知是否因新生兒關係而收到此封"遞送法院前通知"


問題頗多~懇請解惑~再次感激!!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9-27 15:27 回覆:

你好~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這條的規定,只適用在對於胎兒利益之保護;所以在有遺產可繼承的時候,胎兒就要算他一份;但在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所留遺產時,法定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了,這對當時尚未出生的胎兒而言,並無 "利益" 可言,既然是 "不利益"的事,解釋上即無繼承權可言,無繼承權,又何來的拋棄繼承?

所以~我個人認為應該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問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9-27 15:30 回覆:
留言所提到關於外孫女改名會否影響法律效力乙節,因不知你問的是影響什麼法律效力,所以不是很能給你確定的回答,但改名並不影響當事人的同一性,所以已經發生的效力,通常也不會受到影響才是,於此併予指明。

quaestor
拋棄繼承
2012/09/23 17:38

版主您好,請問拋棄繼承的問題:

A於99年12月死亡,B為甲之姊姊,因無法通知A之子女C辦理除籍及死亡證明等手續,故代為辦理,並於相關辦理機構留下B之聯絡方式。後C出現,向B索取相關證明正本,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影印一份法院同意備查之公函予B(受文者為C),並口頭告知已為各位伯姑辦好拋棄繼承,不用再去辦理了。孰料於101年8月接獲某稅捐處之公函,謂A之遺產稅尚未繳納。無法連絡上C(因C與家族有嫌隙),無法取得除籍及死亡證明等正本,如此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又印鑑證明是啥?請公證人公證可以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9-24 12:04 回覆:

B為甲之姊姊?甲為何人?和本案有何關係?又B和C有何親屬關係?

若這部分姑且不論的話,單就你後段所言~

如果C是A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其辦理拋棄繼承同時又幫後順位之法定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那麼就要看C取得拋棄繼承的法院同意備查函是否也有其他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姓名。按理~後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如有一併辦理拋棄繼承,也應該會收到法院的備查函才是,請你們先行了解這個部分的事實情形,也可以透過同意備查的法院進一步查詢到底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此為第一個問題。

再者~若C口頭告知已為後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代為辦妥拋棄繼承事宜,前題是這些繼承人也要配合提供印鑑證明等相關資料或印章,在相關文書上簽名或蓋章,到底相關繼承人有沒有配合做這些動作?這些都屬於事實認為的問題,有待查證,此為第二個問題。

如果拋棄繼承均有依規定辦理,那麼針對稅捐單位來函要求繳納遺產稅的問題,自可以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完畢的同意備查函為依據,回覆稅捐機關據以免除繳納遺產稅。

至於印鑑證明,是戶政機關的一項業務,用途很多,大多會用在不動產過戶或設定抵押等用途上,請自行google一下詳述。

印鑑證明是戶政機關的業務,所以~這和公證無關,也無法請公證人公證取得,併予指明。


Will
已辦理拋棄繼承~但收到討債通知
2012/09/19 16:55

版主你好~

兩年前已在父親死亡後三個月內向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全部遺產繼承人)~該法院也已發函通知確定~於日前收到父親所使用手機的某電信~委託某管理顧問公司發函"遞送法院前通知"~要求付清手機欠款~否則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引用法條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五五二條第一項

強制執行法第三條及第四八條

懇請版主提供意見~解小弟疑惑~感激不盡!!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9-19 22:30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這事應不難解決,既已完成拋棄繼承,只要以存證信函回覆對方,並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之書函影本(正本自行留存)即可。


sa sa
限定繼承
2012/09/13 15:32

版主你好:

想請問勞保的死亡給付 、公司 公會保的團保 也算財產嗎?如果辦拋棄繼承的話是不是連這些也會拋棄?我不清楚哥哥外面是否有欠債 但他沒財產 。另不知我是否可以同時幫父母 弟弟 侄子侄女 祖母辦拋棄繼承? 還有開具清冊呈報法院是我們之中任一個人去辦都可以嗎?(在考慮是否要限定繼承)

不好意思 問題很多 感謝您的回答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9-13 22:07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關於保險的部分,因為有保險法令的特別規定,所以要先確認的是保險本身是否有指定保險受益人的問題,有指定保險受益人(不管是否為法定繼承人)的話,受益人有優先取得保險給付或理賠的權益。若未指定保險受益人,而被保險人發生出險(死亡)的情事時,該筆給付或理賠金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法定繼承人得為繼承之標的。

準此~是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可根據上述原責查證判斷。

至於想幫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的問題,你要幫所有不同順位的人辦理拋棄繼承話,如果你懂得相關程序,沒有什麼不可以,不過~一般人可能會花點錢請地政士(土地代書)協辦理。不論何人去辦理,其他沒空辦拋棄繼承的當事人,都要授權代理。

要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建議你先洽詢經驗的代書後,再做定奪;至於相關技術面的問題,常經辦繼承事件的代書,也都可以提供更具體清楚的答案。

以上說明~提供你作參考。


loki
請問修法後之疑問
2012/08/13 10:59

1.我想請問大大,在修法後是不是都沒去辦理[限定繼承]就自動為 [限定繼承]?

2.我朋友父親過世,已過了3個月,還可以[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任]嗎?

清大大幫我解答感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8-13 20:50 回覆:

基本上~可以,因修法後,已改採限定繼承制。

民法第1148條第1、2項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還是要依民法第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如果沒有做這個動作而損害到被繼承人生前債權人的權益,繼承人還是有可能要對該債權人負責。

此觀民法第1162條之1條及第1162條之2的相關規定可知。條文如下~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第1162條之1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第1162條之2條)

也就是說~沒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而損及債權人的權益時,有可能會發生動到自己的固有財產去賠償債權人的風險。

以尚說明~請供參考。細節部分~仍請你向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律師處所洽詢。


Jason
如果被繼承人還在世,但我知道只有債務沒有財產,可以提早辦理拋棄繼承嗎?
2012/01/17 22:34
法蘭克你好~我想針對我標題所問的~好比說我阿爸只有一屁股債~卻沒有任何的財產(
我無法確切的知道到底欠多少錢 )~我可以提早向法院申請所謂的拋棄繼承嗎?還是說因為已經修法了~我什麼都不用辦,也不會將債務轉移到我身上~??煩請法蘭克大大提供您寶貴的建議!!感謝您!!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1-18 22:55 回覆:

講到繼承,一定是發生可以繼承的事由,繼承人才能決定是否要不要繼承。

因此繼承是無法事先拋棄的。就算以書面表明某某人死後,本人將不繼承某某人財產,在法律上也會因違反善良風俗而告無效;同理,只有負債沒有財產,也不能事先拋棄,也就是,被繼承人還活著就要預先拋棄繼承是不可以,法院也不會准許的。

因為拋棄繼承是要到法院辦理,併予指明。


黑豆
請你幫幫忙
2011/11/23 11:31

我的阿祖過世了(沒有財產,有負債 ),他有14個子女,其中幾個叔公及姑婆要辦拋棄繼承,但我阿公也過世了,按順位來說阿媽跟媽媽及舅舅是代位繼承人..
問題1   :到底是要辦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PS:
法院志工跟代書都說要辦拋棄繼承,可法條不是已經改限定繼承了嗎?那是要辦什麼繼承??,如果要辦拋棄繼承要寄的存證信函是要寄給哪些人??
問題2 :阿媽跟媽媽(4子女)及舅舅(3子女)可以一起辦拋繼繼承嗎?該怎麼辦理及應準備那些資料???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1-25 14:18 回覆:
既然沒有財產. 只有負債. 建議你們還是依規定. 儘速於三個月內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比較有保障. 至於要如何辦理或是其他的問題. 寫起來很多. 這裡無法提供完整具你的回答. 建議你們花點錢.. 委託地政士代為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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