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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書要怎麼寫?上集【認識和解】
2009/11/18 18:53:11瀏覽69267|回應1|推薦10

【認識和解】

車禍發生後,雙方衍生的糾紛必然要往解決的方向發展,而解決糾紛能不勞師動眾、驚動旁人的最好方式便是和解

筆者這裡說得和解,指的是一般人所熟悉的民事和解,而不是所謂的「訴訟上和解」。訴訟上的和解已經是雙方對簿公堂,進入打官司階段才有的事了,所以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和解的時機】

西方人說,的和解勝過的訴訟。因此什麼時候才是和解的時機?因人、因時?因地,並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從車禍發生的那一刻起,當事人隨時隨地都可以試行和解;雙方可在車禍現場就進行和解,也可到了派出所才進行和解,或是約在保險公司、自宅或其他公共場所進行和解。甚至官司打到三審定讞以前,還是可以進行庭外和解

基於「契約自由」及「當事人自主」原則,車禍當事人所達成的和解,法律當予尊重,並不加以干涉。

 【和解的法律性質及法律效果】

和解是一種「契約」關係,規定在民法第736第738

雖然只有少少的3條,卻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因為許多車禍糾紛都是藉由和解的機制解決的。

在筆者還未進入【車禍和解書要怎麼寫?】的主題前,我們先來看看前揭民法關於和解條文的規定。

先了解法律怎麼規定的好處,是為了避免雙方在簽寫和解書時,可能不小心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不自知,造成和解不成還衍生日後其他的紛爭。

所以筆者還是花一點篇幅來稍作說明好了。

民法第736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本條是有關和解定義,內容淺顯易懂,故筆者不再另作解釋,只要知道和解是一種契約關係即可。

民法第737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本條是有關和解法律效力規定,意思是說答應人家的事情要做到,例如和解書上寫明「乙方同意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的其餘民事上的請求」,這樣也會使乙方其他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消滅

反之,和解書上寫明「甲方願意賠償乙方新台幣1萬元整」,那麼乙方就有向甲方主張請求給付新台幣1萬元的法律上權利

民法第738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這裡所謂的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的意思,是指和解契約一旦成立,雙方當事人就應該要受到契約的拘束,對於和解的內容,除了具有本條所定第1款到第3款的事項外,不得以錯誤為理由來撤銷。

就算是其中一方因和解而受有不利益的結果,也不可以在事後據以推翻或異議,也不能再就和解前的法律關係再行主張。

舉例來說,和解書上載明「甲方同意給付乙方新台幣1萬元整,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主張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上的請求」,俟後若甲方發覺乙方實際的損害只有5千元,根本不必賠那麼多;或者乙方俟後發現自己的損害高達2萬元,對方的賠償還不足以填補自己所受的損害時,不論是上述的哪一種情形,甲乙任何一方都不能再以「錯誤動機錯誤或是意思表示錯誤為理由,要求撤銷。

至於民法第738所規定的3例外可以撤銷原來和解契約的規定,本文不擬多作說明,因為第1第2規定,望文即知其義,像是據以和解的文書資料有遭竄改或偽、變造的情形(當然可以撤銷,因和解顯非出於當事人真意所為),或是車禍本案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因判決已確定,當事人在作成和解當時並不知情),這時所作成的和解,當事人是可以主張撤銷的。

一般人對於和解後又要求撤銷的最大爭議,可能出在第3的情形會比較多;也就是「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的認知上。

比方說當事人有一方未成年,沒有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共同簽名於和解書時;或是一方同意支付修車費,但對於修車費用係以求償者所提的金額為準?還是賠償者所提出的為準?如果沒有約定清楚,這樣還是會發生爭執。

由於發生這一款爭執的結果,雙方大多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來請求法官公斷,所以筆者就不在這一款上多作論述。

讀者只要了解到和解的性質及和解的法律效果,大致是如以上的說明即可。

【口頭約定的和解,會有效嗎?】

本來雙方以口頭約定好的內容,也叫和解,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和解一定要作成白紙黑字的書面不可。

不過筆者在關於【車禍現場處理】的文章就曾提及~除非1.損害輕微,甚至是連警方都不必通知,大家2.在現場就可以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秉於誠信原則,是可以考慮口頭上的和解;否則還是以白紙黑字寫清楚,將來較不會發生爭議。

以筆者親身的經驗為例,有一天早上為了趕著上班,開車途中,一不留神~就把別人剛停放在停車格內的轎車後照鏡給撞壞。很明顯的~這是筆者的錯,筆者立即下車向對方車主賠不是,雙方並就該後照鏡換新的費用達成共識,由筆者當場賠付對方一千塊錢解決,連警察都不用叫,即為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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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star99
車禍和解後 對方可以提告嗎??
2010/06/25 13:04

您好~~

請問

四月簽完和解書  對方五月底提告  說我方仍未和解完

但是 保險公司已經於五月付賠償金了 (保險公司 也收到對方收到賠償金的通知)

看完這篇文章  似乎有喘口氣的感覺

和解書上也載明 對方要放棄民事的部份

剛才還在跟警局聯絡 要做出面說明 而且員警說

雖然和解  對方還是可以提告

讓我很不解 都簽完和解書了 領到賠償金  但提告原因

是"沒有和解完".... 讓我一片混亂 ..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6-26 02:36 回覆:

民事和刑事是兩回事,如果民事已和解,對方並已拋棄其於請求,基本上~ 對方是不能再要求其他賠償了!

但在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若因車禍而受傷,對方仍有權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的,只是一般來講,都已和解了,賠償的目的已達,很少有人還會去告刑事的,因為不太厚道。

所以我想對方應該是嫌當初雙方和解時,對方認為獲得的賠償要得太少,所以還想藉由刑事告訴的手段,再多要一點賠償,就看您自己要不要答應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