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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0 19:49:05瀏覽20106|回應0|推薦29 | |||||||||
由於車禍的發生往往不是單方百分之百的過失所造成,在雙方當事人都有過失的情形下,可能只是過失比例上的輕重有所差別,所以民法有一條關於過失相抵的規定,比方說:甲乙雙方過失比例是7:3或6:4,雙方過失相抵之後,甲方願再賠償乙方多少錢;但也有當事人基於某種原因而不主張適用過失相抵規定的情形。 準此,若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不主張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定,在【車禍只有造成單純財物損壞】的情況下,這樣的和解書要怎麼寫,才是對車禍當事人都有保障的寫法? 筆者茲舉三方連環車禍的案例來說明,以下是本案的範例,提供大家參考: 【車禍和解書範例】 和 解 書 甲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乙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丙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車禍事實及經過: 甲乙丙三方就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許,發生於新北市永和區00路與00路口,由甲方駕駛所有車號:AC-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乙方駕駛所有車號:000-YF號之計程車及丙方駕駛所有車號:CY-0000之自用小貨車,於上開地點發生交通事故,致甲乙丙三方上開車輛均受有損壞。 就此所生之車禍損害賠償事件,鑑於事出意外,三方願相互讓步,成立和解,其和解內容如下: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一、甲方願賠償乙方新台幣(下同)4,500元整之汽車修理費及營業損失,並於00年00月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交付予甲方收執,不另製據。 二、乙方願賠償甲方1,500元整之汽車修理費,並於00年00月00日前給付完竣。 三、丙方願賠償甲方12,300元整之汽車修理費,並於00年00月00日前給付完竣。 四、丙方所有車號:YC-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所受損壞,由丙方自行負擔一切修理費用。 五、甲乙丙三方間均相互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 甲 方: (簽名蓋章) 乙 方: (簽名蓋章) 丙 方: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案例解說: 1.本和解書範例適用於以下之情形: (1)車禍當事人皆已成年,並親自出席製作和解。 註:若一方或雙方均非當事人親自出席者,未出席之當事人最好另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出席,以免影響到和解的效力。 (2)當事人已釐清車禍責任歸屬或不再爭執責任歸屬。 (3)當事人間不主張過失相抵或車禍當事人有三方以上時。 (4)法律關係一次切斷,和解內容未附但書或條件,任一方沒有後續尚須履行之義務。 2.當事人間不主張過失相抵的另一個原因,有時候是因為肇事車主有加保【車體損壞險】(車體險是屬於任意險的一種,不是強制險),所以車禍造成他人車體毀損時,理賠的金額是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車主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後,只要是在保險額度內,就可不必再從自己的口袋裡拿錢出來賠了。 3.車禍造成車體損壞,賠償義務人除了賠償修車所需費用外,因被害人無法使用車輛,可能還會衍生代步費(例如作計程車)或營業損失(無法開計程車營業)等修車費用以外的支出或損失,只要是在合理的範圍內,都可一併計入求償。 【參考法條】 民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
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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