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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2 04:02:41瀏覽32972|回應3|推薦5 | ||||||||||||
靈活運用談判技巧,解決車禍紛爭 要建立談判和諧的氛圍,必須是在雙方已有互信基礎的前提上,若少了這層關係,雙方的互動過程便容易流於爾虞我詐的猜忌情境裡。 至於誠意與善意的展現,是要雙方上了談判桌以後才能切身感受的事,如何具體傳達解決糾紛的誠意與善意,從人性的角度思考,以下是實務上常用的方法,筆者分別說明如下: 【有第三者在場的談判,較易事半功倍】 為了補強雙方互信基礎的不足,談判過程中如果能有位中立的第三者在場,是再也最好不過的事了。 當會談氣氛形成僵局時,有經驗的和事佬會適時出面緩頰,減少緊張對立的氣氛;雙方也可藉此轉移爭論的焦點,請第三者說句公道話,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 車禍糾紛不少是透過承辦員警在派出所作成和解;或是在調解會由調解委員居間調解而成的。不論警察或是調解委員,甚至是民意代表或里、鄰長,或多或少都有幫人排難解紛的經驗,有這些較具公信力的第三者居中協商,當事人較不易流於意氣用事或出現人身攻擊或情緒性的對話。誠意與善意的具體展現,便是藉此模式,在談判過程中,一點一滴累積起來的。 【要上談判桌前,必先做好功課】 當事人沒準備好資料就要上談判桌,就好像阿兵哥沒帶武器上戰場一樣;雖然不見得會「輸」(當然談判也不是論輸贏),但也不一定會有自己希望的結果(糾紛解決),所以事前的準備功夫絕不能免。 舉凡與車禍相關的資料,事前都要做好整理,有疑問就要找信任的人或專家問個清楚,以免談判過程鬧出笑話或發生令彼此尷尬的場面。 此外,考量個人解決事情的條件與能力,談判時~要不要請親友陪同在場?有沒有必要聯絡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席與會?都要事前評估,以免協商程序還沒開始,就已為將來的談判埋下了「破局」的伏筆。 所以事前準備的功夫,絕不可少。否則可能會對方覺得你並沒有想要解決問題的誠意;就算嘴上不說,對方可是打從心裡就開始瞧不起你哩! 【注意自己的態度】 態度表現一個人的具體修養。談判的目的是為了要解決糾紛,不是為了張牙舞爪、虛張聲勢給對方看,所以拍桌怒罵、指著對方鼻子一副興師問罪的樣子,是談判過程中最錯誤的示範。 此外,態度也是一種對自己與別人的尊重。對方發言時,目光一定要與對方的眼神交會;當然筆者並不是要您一直盯著對方看。您看著對方,一來是尊重發言的人,表示自己正專注聆聽;二來是要從對方發言的內容中,透過察言觀色來解讀對方內心的想法,據以判斷對方可能的主張或訴求。 在對方發言沒有告一段落前,絕對不要插話、搶話,因為尊重別人的發言,就是一種善意的展現,這是筆者一再強調的重點。 讀者也許會問,在談判態度上,如果我都做到了以上的要求,但對方沒有辦法做到,或是對方不讓我把話說完時,那我該怎麼辦? 這是個好問題,筆者曾經提過,每個人的學習、成長環境各有不同,碰到問題的反應與解決的方式也各異其趣,如何讓雙方當事人在這樣的背景差異下,取得解決問題共識的「最大公約數」,的確需要一點智慧。 為了取得最大公約數,在談判桌上,我方一定要「先」具體展現上述的誠意與善意,這樣做~雖然不一定能感動對方,但也絕不致使談判過程陷入劍拔弩張的緊張局面。 【以利他的精神,創造雙贏的談判,才是成功的談判】 談判也是一種法律上的攻防,在雙方展現具體誠意與善意的同時,糾紛的真正解決還是要回歸到問題本身,所以談判策略的最高原則,不在創造一種得「理」不饒人的「假象」,而是理直的人要氣「和」(這還是態度的問題);理屈的人要「求全」(兩害相權取其輕)。 車禍被害人固然希望藉由談判的過程來取得最好的賠償,加害人何嘗不是希望藉此過程以換取最少付出的代價?這種思考模式終究還是離不開人性的基本面。 如果當事人能多發揮一點同屬人性面的「利他」精神,那麼談判的過程自然而然地就會朝積極具體而有建設性的方向發展。 我們法律已為車禍糾紛的處理訂出了一套「遊戲規則」,對立的當事人不能只是站在自己立場去思考解決問題的方法,「利他」的思維,才是創造彼此藉由談判解決車禍糾紛的雙贏策略。 所謂的利他,筆者不打算在此作學術上的解說,所以就列舉車禍實務處理上的幾個實例來說明: 車禍糾紛的解決,原則上應先釐清責任歸屬,責任歸屬釐清後,才有可能進入協商賠償的議題。因此筆者也從這兩個方向來說明如何運用「利他」精神,以達解決糾紛的目的。 1.在車禍責任歸屬的部分 (1)承認自己的過失,是負責任的表現 很多案例顯示當事人在釐清責任歸屬的階段,會避重就輕~不談自己有過失的部分,反而硬拗對方哪裡也有錯,因此觸怒了對方而不自知。 如果談判前,當事人能先做好功課,對於自己有過失的部分,在進行談判時,能先自承己過,向對方表示歉意的話,就算對方本想藉題發作,這時通常也會暫時忍住,看後續賠償階段,雙方如何進行再說,這就是利他思維的好處。 (2)對於傷者表示關心慰問之意,有利談判的進行 車禍事件中,有可能雙方都受傷,也可能只有一方受傷;受傷的一方,未必沒有過失,但在談責任歸屬前,他方若能對傷者的傷勢先行表示關心慰問之意,是非常有助於創造和諧談判的氛圍。 俗話說,良言一句三冬暖。車禍中的傷者,撐著拐杖、坐著輪椅前來談判,身體的傷痛已經令他很不舒服了,此時出自對方一句:「傷勢好轉一點了沒?」很能讓傷者及他的家人感到窩心,通常也會得到傷者善意的回應。 (3)責任歸屬不明時,跳過爭議,討論賠償的可能性 當雙方就車禍某一爭點各執己見,相持不下的時候,不妨試著轉換另一種談判方式,把爭議暫時擱置,轉而切入賠償的問題,看看有沒有可能直接從賠償金額上,達成雙方的共識。 雖然這種做法有違前述車禍的處理原則,但雙方好不容易才坐下來談判,如果爭議點並不是很大,雙方也不覺得有必要為此去申請車禍鑑定(因為鑑定要花一筆鑑定費,等上一個半月,結果才會出爐)的話,是可考慮直接討論賠償議題的。 有些當事人急於把車禍問題解決,好儘快回到正常的生活與工作,不管動機是什麼,只要賠償金額雙方能夠達成具體共識,那麼關於責任歸屬的爭執,似乎就顯得無關緊要了。 2.在車禍協商賠償的部分 責任歸屬釐清後,要讓賠償部分的協商順利進行,涉及的問題點很多,例如賠償的金額、項目、付款的方式等等,都是在此階段進行討論。 好不容易走到這一步,如果只因賠償條件談不攏,而讓談判破局,功虧一簣的話,實在是非常可惜。若當事人能善用利他思維,通常達成和解或調解的機率相當高。筆者也列舉兩個案例來說明: (1)應負賠償責任的人,上桌談判前,請先準備好紅包 所謂「窮有底限,欲無止境」,肇事者再怎麼「哭窮」「示弱」,也無法阻止已經發生的憾事。為了給被害人一個交代,具體展現自己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確有負起責任的誠意,事前準備好一個紅包,再坐到談判桌,總是比兩手空空上陣要來的好。 (2)有權請求賠償的人,應適時通融,給予加害人一點方便 在被害人方面,如果賠償金額能達成共識,但加害人的經濟情況確實不好的時候,連法律也不能強人所難,不妨考慮把部分賠償金分成數期,讓加害人分期清償。畢竟把人逼急了,會不會最後打贏了官司,卻拿不到一毛錢?這一點,被害人也應該考慮一下。 一個簡單的轉念,讓雙方兼顧面子及裡子,各有台階可下,又可避免訟累,稱得上是利他又利己,何樂而不為?這也是實務上最常運用的談判技巧,也是最符合人性的車禍糾紛處理模式。 【結語】 有關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在此告一段落,本系列文章的內容都是從人性角度出發,較不涉及法律面訴訟上的攻擊防禦概念,所以當事人若選擇利用和解或調解的程序,上述方法論是解決車禍糾紛的最佳方式。 其實在其他糾紛衝突的解決上,道理並沒有什麼不同。若能夠充分掌握本系列文章所強調的幾個人性基本元素,進而善加利用這些「人本元素」的話,咸信許多私權糾紛都能因此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啦! . 本系列‧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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