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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系列5-5:靈活運用談判技巧,解決車禍紛爭】
2009/10/22 04:02:41瀏覽32972|回應3|推薦5

靈活運用談判技巧,解決車禍紛爭

要建立談判和諧的氛圍,必須是在雙方已有互信基礎的前提上,若少了這層關係,雙方的互動過程便容易流於爾虞我詐的猜忌情境裡。

至於誠意善意的展現,是要雙方上了談判桌以後才能切身感受的事,如何具體傳達解決糾紛的誠意善意,從人性的角度思考,以下是實務上常用的方法,筆者分別說明如下:

【有第三者在場的談判,較易事半功倍】

為了補強雙方互信基礎的不足,談判過程中如果能有位中立的第三者在場,是再也最好不過的事了。

當會談氣氛形成僵局時,有經驗的和事佬會適時出面緩頰,減少緊張對立的氣氛;雙方也可藉此轉移爭論的焦點,請第三者說句公道話,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

車禍糾紛不少是透過承辦員警派出所作成和解;或是在調解會調解委員居間調解而成的。不論警察或是調解委員,甚至是民意代表里、鄰長,或多或少都有幫人排難解紛的經驗,有這些較具公信力的第三者居中協商,當事人較不易流於意氣用事或出現人身攻擊或情緒性的對話。誠意善意的具體展現,便是藉此模式,在談判過程中,一點一滴累積起來的。

【要上談判桌前,必先做好功課】

當事人沒準備好資料就要上談判桌,就好像阿兵哥沒帶武器上戰場一樣;雖然不見得會「(當然談判也不是論輸贏),但也不一定會有自己希望的結果(糾紛解決),所以事前的準備功夫絕不能免。

舉凡與車禍相關的資料,事前都要做好整理,有疑問就要找信任的人或專家問個清楚,以免談判過程鬧出笑話或發生令彼此尷尬的場面。

此外,考量個人解決事情的條件與能力,談判時~要不要請親友陪同在場有沒有必要聯絡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席與會都要事前評估,以免協商程序還沒開始,就已為將來的談判埋下了「破局」的伏筆。

所以事前準備的功夫,絕不可少。否則可能會對方覺得你並沒有想要解決問題的誠意;就算嘴上不說,對方可是打從心裡就開始瞧不起你哩!

【注意自己的態度】

態度表現一個人的具體修養談判的目的是為了要解決糾紛,不是為了張牙舞爪、虛張聲勢給對方看,所以拍桌怒罵、指著對方鼻子一副興師問罪的樣子,是談判過程中最錯誤的示範。

此外,態度也是一種對自己與別人的尊重。對方發言時,目光一定要與對方的眼神交會;當然筆者並不是要您一直盯著對方看。您看著對方,一來是尊重發言的人表示自己正專注聆聽二來是要從對方發言的內容中,透過察言觀色來解讀對方內心的想法,據以判斷對方可能的主張或訴求。

在對方發言沒有告一段落前,絕對不要插話、搶話,因為尊重別人的發言,就是一種善意的展現,這是筆者一再強調的重點。

讀者也許會問,在談判態度上,如果我都做到了以上的要求,但對方沒有辦法做到,或是對方不讓我把話說完時,那我該怎麼辦?

這是個好問題,筆者曾經提過,每個人的學習、成長環境各有不同,碰到問題的反應與解決的方式也各異其趣,如何讓雙方當事人在這樣的背景差異下,取得解決問題共識的最大公約數,的確需要一點智慧

為了取得最大公約數,在談判桌上,我方一定要「」具體展現上述的誠意善意,這樣做~雖然不一定能感動對方,但也絕不致使談判過程陷入劍拔弩張的緊張局面。

【以利他的精神,創造雙贏的談判,才是成功的談判】

談判也是一種法律上的攻防,在雙方展現具體誠意善意的同時,糾紛的真正解決還是要回歸到問題本身,所以談判策略的最高原則,不在創造一種得「」不饒人的「假象」,而是理直的人要氣「(這還是態度的問題)理屈的人要求全(兩害相權取其輕)

車禍被害人固然希望藉由談判的過程來取得最好的賠償,加害人何嘗不是希望藉此過程以換取最少付出的代價這種思考模式終究還是離不開人性的基本面。

如果當事人能多發揮一點同屬人性面的「利他」精神,那麼談判的過程自然而然地就會朝積極具體而有建設性的方向發展。

我們法律已為車禍糾紛的處理訂出了一套「遊戲規則」,對立的當事人不能只是站在自己立場去思考解決問題的方法,「利他」的思維,才是創造彼此藉由談判解決車禍糾紛的雙贏策略。

所謂的利他,筆者不打算在此作學術上的解說,所以就列舉車禍實務處理上的幾個實例來說明:

車禍糾紛的解決,原則上應先釐清責任歸屬,責任歸屬釐清後,才有可能進入協商賠償的議題。因此筆者也從這兩個方向來說明如何運用「利他」精神,以達解決糾紛的目的。

1.在車禍責任歸屬的部分

(1)承認自己的過失,是負責任的表現

很多案例顯示當事人在釐清責任歸屬的階段,會避重就輕~不談自己有過失的部分,反而硬拗對方哪裡也有錯,因此觸怒了對方而不自知。

如果談判前,當事人能先做好功課,對於自己有過失的部分,在進行談判時,能先自承己過,向對方表示歉意的話,就算對方本想藉題發作,這時通常也會暫時忍住,看後續賠償階段,雙方如何進行再說,這就是利他思維的好處。

(2)對於傷者表示關心慰問之意,有利談判的進行

車禍事件中,有可能雙方都受傷,也可能只有一方受傷;受傷的一方,未必沒有過失,但在談責任歸屬前,他方若能對傷者的傷勢先行表示關心慰問之意,是非常有助於創造和諧談判的氛圍

俗話說,良言一句三冬暖。車禍中的傷者,撐著拐杖、坐著輪椅前來談判,身體的傷痛已經令他很不舒服了,此時出自對方一句:「傷勢好轉一點了沒?」很能讓傷者及他的家人感到窩心,通常也會得到傷者善意的回應。

(3)責任歸屬不明時,跳過爭議,討論賠償的可能性

當雙方就車禍某一爭點各執己見,相持不下的時候,不妨試著轉換另一種談判方式,把爭議暫時擱置,轉而切入賠償的問題,看看有沒有可能直接從賠償金額上,達成雙方的共識。

雖然這種做法有違前述車禍的處理原則,但雙方好不容易才坐下來談判,如果爭議點並不是很大,雙方也不覺得有必要為此去申請車禍鑑定(因為鑑定要花一筆鑑定費,等上一個半月,結果才會出爐)的話,是可考慮直接討論賠償議題的。

有些當事人急於把車禍問題解決,好儘快回到正常的生活與工作,不管動機是什麼,只要賠償金額雙方能夠達成具體共識,那麼關於責任歸屬的爭執,似乎就顯得無關緊要了。

2.在車禍協商賠償的部分

責任歸屬釐清後,要讓賠償部分的協商順利進行,涉及的問題點很多,例如賠償的金額、項目、付款的方式等等,都是在此階段進行討論。

好不容易走到這一步,如果只因賠償條件談不攏,而讓談判破局,功虧一簣的話,實在是非常可惜。若當事人能善用利他思維,通常達成和解或調解的機率相當高。筆者也列舉兩個案例來說明:

(1)應負賠償責任的人,上桌談判前,請先準備好紅包

所謂「窮有底限,欲無止境」,肇事者再怎麼「哭窮」「示弱」,也無法阻止已經發生的憾事。為了給被害人一個交代,具體展現自己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確有負起責任的誠意,事前準備好一個紅包,再坐到談判桌,總是比兩手空空上陣要來的好。

(2)有權請求賠償的人,應適時通融,給予加害人一點方便

被害人方面,如果賠償金額能達成共識,但加害人的經濟情況確實不好的時候,連法律也不能強人所難,不妨考慮把部分賠償金分成數期,讓加害人分期清償。畢竟把人逼急了,會不會最後打贏了官司,卻拿不到一毛錢這一點,被害人也應該考慮一下。

一個簡單的轉念,讓雙方兼顧面子及裡子,各有台階可下,又可避免訟累,稱得上是利他又利己,何樂而不為這也是實務上最常運用的談判技巧,也是最符合人性的車禍糾紛處理模式。

【結語】

有關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在此告一段落,本系列文章的內容都是從人性角度出發,較不涉及法律面訴訟上的攻擊防禦概念,所以當事人若選擇利用和解或調解的程序,上述方法論是解決車禍糾紛的最佳方式。

其實在其他糾紛衝突的解決上,道理並沒有什麼不同。若能夠充分掌握本系列文章所強調的幾個人性基本元素,進而善加利用這些「人本元素」的話,咸信許多私權糾紛都能因此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啦!

.

本系列‧全文完

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系列5-1:車禍處理的法律流程】

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系列5-2:謀定而後動的策略運用】

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系列5-3:洞悉人性的的談判技巧~您可以不了解法律;但您不能不懂人性】

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系列5-4:洞悉人性的的談判技巧~信任‧誠意與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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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425725

 回應文章

Ariel
懇請法蘭克提供指教建議
2012/09/14 12:09
法蘭克您好
在拜訪過您部落格的一些文章後,冒昧的想請教您有關近日本人發生的車禍事故,希望您能不吝給予一些指教建議

以下是事故發生的情形:
本人近日於傍晚7點左右發生一起車禍
我駕駛自小客車A,於內側車道停止線後等待,欲左轉至巷內(此T字路口無左轉燈號)
等待4~5部車輛經過後,駛至分隔島中間停等
確認無車後便起步左轉(三線道路口,在紅綠燈前外側因劃設停車格開放停車,變兩線道)
左轉過去後聽到一極大聲響(無煞車聲),停車發現左後方安全氣囊爆開,才意識到被撞
下車查看,(原對向)一駕駛機慢車車主B,連人帶車已倒在內側及第二車道分隔線與橫向路口中間點交會處,機慢車B呈現向右側傾倒壓在駕駛右腳的狀況
我駕駛的自小客車A自右後車門到右後車輪上方嚴重凹陷,車窗裂開,右後安全氣囊報了兩顆;駕駛A(本人)無外傷
對方機慢車B,車頭全毀;駕駛B意識清醒,送醫,事發後隔日至醫院探視,對方表示大腿骨折,在等開刀房需進行手術

現場有數名民眾有跟當時到場派出所員警(非交通大隊)闡明
1.有看到我的自小客車A等對向好幾輛車過了後才轉
2.機慢車B行駛速度非常快
綜上,因為衝擊力道相當大,對方傷勢嚴重,且我所駕駛的車是向親友借的,非本人所有,光本身的自小客車維修(已請車廠來初步評估),就要30~40萬,再加上對方的機車、醫療...等,兩方的損害龐大。因為原T字路口就不大,又欲轉進巷子,我一左轉過去後,視線注意力便放在巷口斑馬線處,根本沒預料到,也想不透怎麼會垂直就這樣撞上右後門,又苦於此路口無監視器,無法直接還原現場,釐清原因。

主要想請教法蘭克以下幾點:
1.責任歸屬比例的問題,能否依您的經驗,在初判表出來之前,先提供一個經驗值,僅供我參考?
2.除了民事訴訟外,因為我是在車內,而且相對撞擊點為對角線,並無外傷,請教就刑事部分,是否因為我沒受傷,就會面臨刑事訴訟?
3.另因事故發生時,過於緊張慌亂,未能將路人的聯絡方式留下,若到了法庭,能以證人的身分傳喚當時現場員警,請他還原路人所說的話嗎?有法律效益嗎?

很感謝法蘭克能提供這個空間讓像我一樣平常對法學未多作接觸的普羅大眾能快速查到我們欲釐清的事項
只是事情剛發生,在初判表出來之前,真的每天都著急到不知所措,懇求法蘭克您能幫我釐清上述疑問或不吝給予我一些專業建議

衷心的感謝您

Ariel Chen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9-14 17:06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車禍糾紛的處理,原則上~首須釐清責任歸屬,責任歸屬釐清後,才有可能進入賠償議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你留言略謂~現場有數名民眾有跟當時到場派出所員警(非交通大隊)....

若事發地點再無其他監視器可供調閱車禍發生當下的影片紀錄,那麼目擊者的證詞就顯得相當重要~你提及適有員警在事發當下在場?(這麼巧!) 如果是的話~那員警的目擊證詞自是相當重要。

雖然我可以提供你車禍糾紛處理的法律意見,但對於車禍肇責的判定,我卻是門外漢;就算是進入訴訟程序中,負責審理車禍的交通法庭法官,他也未必具有這方面的專業,肇責判定是要經過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交通裁決所的裁決,是由一群鑑定專家來研判,作成的鑑定報告才是法官認定責任歸屬的依據。

所以~你要我在初判表出來前,就你所述的事實先行提供個人意見,我只能說~對方車速多少?是一個關鍵;撞擊點所在,也是關鍵。由你所描述的事實看來~

對方可能涉嫌超速,疏於注意前方路況;至於你的部分,有可能介於無過失及涉嫌轉彎疏忽的部分 (屬與有過失) 之間。

總之~車禍的發生,總不是我們所樂見的事,但既然發生了,也只好坦然面對,在肇責歸屬不明前,持續對傷者表示關心慰問之意,我個人認為還是有必要的。

權且敬覆如上~有問題~可再留言

 

否極泰來

 


HP
重法律或人性
2011/10/02 22:23

法蘭克,

謝謝您的回覆

母親因為車禍驟逝

從車鑑 覆議到學術鑑定好不容易將車禍的責任釐清

不過對方不願面對客觀的事實承認肇事主因

也表明損害賠償金額沒辦法給太多

我本想就讓法律來解決這讓我心痛的情況

但是法官不斷希望我們和解

也跟我們分析法律程序拖下去很有可能損害賠償更少

坦白說我的家人無法諒解為什麼現行的法律以犧牲被害人或家屬權益的情況下給肇事者機會

我們沒有這麼崇高的情操願意不計前嫌的給對方機會

由其是在對方沒有悔意的情況下

因此要以重法律或人性的方式來面對調解

對我們全家而言就已是一個考驗和修練

以您的經驗也會建議我們和對方和解嗎?

像我們這樣的case如果和解是最終無法避免的情況

也只能透過和解金讓對方承擔他應負的責任的話

您會有甚麼提醒與建議嗎

再次謝謝您

HP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0-03 00:59 回覆:

死亡車禍在所有車禍事件中,算是較難處理的案件。

對方如有投保強制險,就先透過保險公司申辦這部分的保險理賠,理賠金額是新台幣160萬。若肇事者未投保強制險,就只能透過車禍被害人補償基金會去辦理。

和、調解不成,訴訟程序冗長,現階段不妨考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看看能否查封肇事者名下的財產,再做因應了。


HP
感謝分享
2011/10/02 05:04

Hi,法蘭克

我因為近期要和肇事者談車禍和解

在網路上搜尋資料時連結到您的Blog

感謝科技的發達

也感謝您的分享

寧靜與幸福定永久陪伴您

HP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0-02 06:43 回覆:

感謝您的來訪!

許多日常糾紛的發生多是緣自於人性,未必全與法律有關

法律也未必全能解決人所衍生之一切糾紛

故而讓糾紛回歸人性面去解決,讓法律成為解決紛爭的工具

方不至於本末倒置,增添難以逆料之變數

再次感謝您的來訪與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