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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9 00:27:33瀏覽22119|回應5|推薦98 | |||
車禍和解書範例【職業駕駛造成人車受(損)傷之和解案例說明】 車禍事故的態樣百百種,實務上~另有一種常見的車禍組合是發生在職業駕駛(例如:客、貨運司機、砂石車或計程車司機)與其他人車受(損)傷的情形。 以受僱於民營汽車客運公司駕駛公車為業的職業駕駛(司機員)為例,通常公車司機在執行職務行駛途中不慎發生車禍,客運公司多會指派法務人員協助處理車禍理賠事宜。解決車禍糾紛的途徑,大多會利用民事和解或調解的程序,但少數涉及重大傷亡的車禍事故,因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被害人則可能會另對公車駕駛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並於檢察官對公車駕駛依法起訴後,再將公車駕駛及客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方式向法院訴請連帶賠償。 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當其他用路人(汽、機車駕駛或行人)與公車司機間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若當事人雙方有機會成立和解時,在這樣的情況下和解書要怎麼寫,才對車禍當事人雙方都有保障?在此舉例說明,以下是本案的範例,提供大家參考: 【車禍和解書範例】 和 解 書 甲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編、營業所地址、電話) 法定代理人:李○○ 委任代理人:張○○ (生日、身分證號、地址、電話) 王○○ (公車駕駛) (生日、身分證號、地址、電話) 乙方:陳○○ (生日、身分證號、地址、電話) 林○○ (機車乘客) (生日、身分證號、地址、電話) 車禍事實及經過: 甲乙雙方就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許,發生於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與基隆路口,由甲方王○○駕駛甲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BC-000號之大客車與乙方陳○○所騎乘車號000-KK之機車並搭載乙方林○○(乘客)於上開地點發生交通事故,致乙方陳○○、林○○均受有體傷,乙方陳○○機車受損。 就此所生之車禍損害賠償事件,鑑於事出意外,雙方願相互讓步,成立和解,其和解內容如下: 一、甲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王○○願連帶賠償乙方陳○○、林○○共新台幣35,000元整(不含強制責任險),並於00年00月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交付乙方陳○○、林○○收執,不另製據。 二、強制責任險由乙方陳○○、林○○自行向甲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理賠事宜。 三、乙方陳○○、林○○均拋棄對甲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王○○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並均不再追究甲方王○○之刑事責任。 本和解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交由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份留存。 甲方: ○○汽車客運(股)公司 法代:李○○ 委代:張○○ (簽名或蓋章) 王○○ (簽名或蓋章) 乙方: 陳○○ 林○○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案例解說: 1.本和解書範例適用於以下之情形: (1)車禍當事人一方有公司行號而其負責人未能參與和解時,宜檢附委任書委任第三人代理。 註:由於客運公司或大型企業負責人通常不會親自參與協商和解的過程,當公司委由第三人(公司法務或內部職員)進行和解時,宜出具蓋有公司大小章之委任書或授權書佐證,俾符法制兼以取信車禍被害人方。 實務上,公司所委任的第三人也有可能就是司機駕駛本身,這時司機駕駛兼具兩種身分,既是車禍當事人也是逤屬公司的委任代理人,但在和解書上的寫法並無不同,以本件和解書範例而言,只是要多簽一次名而已。即: 甲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編、營業所地址、電話) 法定代理人:李○○ 委任代理人:王○○ (生日、身分證號、地址、電話) 王○○ (公車駕駛) (同上) (2)當事人已釐清車禍責任歸屬或不再爭執責任歸屬。 (3)當事人間不主張過失相抵或無過失相抵的問題。 (4)法律關係一次切斷,和解內容未附但書或條件,也沒有賠償金額須分期給付的情形,亦即任一方都沒有後續尚須履行之義務。 註:和解若附有條件(但書),通常是賠償義務人方較不樂見的結果,因為條件成就與否,本就帶有不確定性的因素,心理上多少會有些許負擔;例如和解書中若記載:乙方於本和解書作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如有一本件車禍引發之後遺症,甲方願無條件全部負責一切相關費用。像這樣的和解內容就不太容易在協商過程中達成共識。 (5)賠償義務人(即所謂的加害人)於車禍發生時有投保強制責任險,且欲利用強制險來減輕賠償責任時。 註:由於司機駕駛的肇事車輛大多是所謂的公司車(即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車輛),通常也是由公司投保強制險(或加保任意險),當車禍涉及出險理賠時,保險公司為求周延通常會要求公司與駕駛併列為和解當事人。 2.由於車禍被害人有直接向加害人所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辦保險理賠的權利,因此只要是在保險額度內(傷害醫療給付上限為每人最高新台幣20萬元),就可以憑相關醫療單據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並不一定要透過加害人之手才能辦理,於此併予指明。 註:若賠償金額係「包含強制責險在內」的話,通常是被害人不擬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辦保險理賠(可能是要上班沒空、不知如何申辦或嫌手續麻煩),因此加害人便將本應由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概括承受,算入總賠償金裡先行賠付給被害人,然後由被害人將車禍相關醫療單據交給加害人自己,由加害人自己去向保險公司申辦保險理賠。當然這時取得的保險理賠金也就不用再轉交給被害人了。 如果雙方就保險理賠的部分達成的協議是上述的情況時,以本件和解範例而言,這部分和解的內容就要修正如下: 一、甲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王○○願連帶賠償乙方陳○○、林○○共新台幣35,000元整(含強制責任險),並於00年00月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交付乙方陳○○、林○○收執,不另製據。 二、強制責任險由乙方陳○○、林○○將本件車禍醫療單據交由甲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後,由甲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向投保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理賠事宜。 3.有關和解內容第三點後段《並不再追究甲方王○○之刑事責任》,茲再補充說明其法律效果如下: (1)由於公車司機是職業駕駛(即以駕駛為常業),因車禍而涉有刑法"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時,若被害人尚未提出刑事告訴,和解內容固然可以載明不追究刑事責任即可;若被害人在和解成立時已提出刑事告訴,則建議本段文字宜修正為《並願撤回對甲方王○○所提之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字第○○號涉嫌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以臻明確。 (2)被害人已提出刑事告訴但雙方成立和解時,就此部分之和解內容除依前項方式載明外,宜請告訴人(通常為被害人)另行出具「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告,以求民、刑事責任一次性解決。 4.如果只有客運司機和被害人簽訂和解書而沒有將客運公司追列為當事人時,和解是否有效? 當然還是有效,只要被害人和司機能達成共識,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行。通常這種和解會發生在損害較輕微的小車禍或是客運司機不希望公司介入的場合。司機不希望公司介入而願意自行負擔賠償責任,有時是因為不想受到公司內部的懲處,有時則是怕年度考績受到影響,擔心年終獎金縮水或拿不到。 5.此外,有一點要注意的,若客運公司的司機駕駛的是公營公車而不是民營公車發生車禍時,可能涉及國家賠償的責任,這個時候,應依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程序來解決,才比較符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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