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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10:25:10瀏覽21759|回應0|推薦19 | |
概 說 車禍造成汽、機車受損,有時汽、機車的駕駛人未必與車輛所有人是同一人。 例如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小客車,有可能都是先生在開;或是張三把自己的機車借給好友李四載女友出遊;也有可能是店家提供機車給計時工讀生做為提供外送服務的代步工具……因此實務上,車主與駕駛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在車禍事件中還頗為常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當車主與駕駛不是同一人時,為求車禍糾紛一次性的解決,不論是透過和解或調解的程序,除了車禍當事人駕駛外,最好是把車主也一併納入,大家一起共同協商解決為上。 然而實務上,車主往往基於某些原因或理由而不願參與車禍的和解或調解。例如車主只是名義上的所有人,實際用車的都是駕駛本人,因此認為事不關己;也有車主認為車子因車禍而受損,只要借車的人把車修好就算了,至於修車的費用是誰出的,在所不問,所以車主通常也不太願意配合到場進行和解或調解。 當駕駛人開的是別人的車而造成車輛受損時,從人情義理上來看,也會覺得對不起出借車輛的車主,所以先為車主墊付修車費用後,再向肇事方請求修車費的情形便很常見。此時如果車主不願具名參與車禍當事人間的和解或調解,而法律上肇事駕駛賠付修車費給不是車主的他方駕駛時,肇事者有時也擔心日後受害車輛的車主或許會找上門來再次要求賠償。 為了增加車禍當事人間解決車禍糾紛的互信基礎,如何消弭肇事方在給付賠償時的疑慮,請不願出席和解或調解的車主出具一份「債權讓與同意書」,不失為可行的方法。 有了「債權讓與同意書」,受害車輛的車主就不必參與車禍的和解或調解,車禍肇事方也較能放心地把修車費賠付給不是車主的他方駕駛,讓車禍糾紛得以達到一次性解決的目的。 ﹝債權讓與同意書﹞的格式如下: 債 權 讓 與 同 意 書 立同意書人 (姓名或公司) 身分證號或公司統編、住居所或營業所在地址 受 讓 人 (姓名) 身分證號、住居所在地址
立同意書人 (姓名或公司) 所有車號 之自小客車(機車),就 年 月 日 (受讓人姓名) 與 (肇事方姓名) 間之車禍損害賠償和(調)解事件,本人同意將前開得請求車損賠償之債權讓與 (受讓人姓名) 絕無異議,特立此書為憑。
立同意書人: (簽名或蓋章)
受 讓 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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