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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5 01:02:04瀏覽52049|回應12|推薦34 | |
有位太太問: 我最近才離婚,房子原本就登記在我名下,現在我還需要辦夫妻財產分開制嗎? 我很怕前夫以後在外面有什麼債務糾紛會牽連到我,而且我們會分開是因為他有外遇,我不希望跟他還有任何瓜葛,請懂的人告訴我~感謝喔! 法蘭客回答: 一般夫妻結婚後,大多不會去法院辦理約定財產制的登記,所以夫妻財產制會適用到民法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因為這是絕大部分夫妻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而不是約定財產制下的「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如今您與先生既已離婚,雙方不再具有夫妻身分關係,自然無從到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別財產的登記了,合先敘明。 關於您所謂的「房子原本就登記在我名下」這一句話,由於您未提及這房子是您婚前即已取得之財產?還是婚後取得之財產?因此話要從這兩頭說起。 1.是婚前取得而登記在您名下的話,當然這房子的所有權一定是您的,不管您和先生先結婚、後離婚,房子的產權都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變動而受任何影響。 但有一點要注意,如果您曾經為了替先生清償債務或是為了幫先生的忙而向銀行或錢莊借錢,並把房子拿去設定抵押的話,將來可能會發生萬一先生還不出錢時,債權人就有權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來查封拍賣您的房子。 這時您和您先生有沒有離婚,從法律上來看~這是兩回事;換言之,房子被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的部分,並不會因為您已經和先生離婚了, 所以這個抵押權就自動消滅。 2.若房子是婚後(即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登記在您名下的話,原則上這房子的所有權仍然是屬於您的,但會不會受到離婚的影響,又要再分成兩個方面說明: (1)首先,如果是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話(所謂的特有財產),此時房子的產權就和前面所說的婚前取得情形一樣,房子都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變動而受任何影響。 (2)如果房子不是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話,這個時候,房子就有可能成為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的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下的標的。 不知您們的婚姻關係是經由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的方式而解消的? 若是協議離婚的話,離婚協議書上有沒有就財產 (包括動產,例如,錢;不動產,例如:房子)方面為如下的約定: 「雙方均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之主張」? 有約定的話,這房子~你的就是你的,不會再有什麼問題了。 如果沒有如此約定,而房子也不是您婚前早已取得或是您婚後的「特有財產」 (即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贈與所取得的財產), 那麼稍有顧慮的地方是~您前夫將來不知道會在什麼時候跳出來,主張說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他也有幫忙付房子貸款或者主張說房子是他出錢買來,因故(怕被追債或是為了脫產)所以才登記在您名下的。 所幸這種情形並不多見,而且您也沒有提到這一點,就算有這種可能性,前夫的這個主張也是要由他來負舉證責任的。 此外,雖然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但有些做丈夫的,會在買房子的時候,把房子所有權登記在太太名下,然後先生自己在這房子上設定抵押權,目的也是在確保先生自己對房子有一定的權利。 因此您要查一下您前夫有沒有在房子設定抵押權,如果沒有,那就更可以寬心了。關於房子部分的回答,在此告一段落。 至於您擔心前夫離婚以後,他在外面的債務會不會影響到您的部分,因為您們的婚姻關係已經消滅,原則上,如果他在外面有負債,完全與您無關,所以您不必煩惱! 由於您沒提到您與前夫之間有沒有小孩的問題,如果有的話,唯一要注意的一點是,若前夫因故身亡而留有大筆債務的話,事涉繼承的問題,若前夫死時的情況是負債大於資產時,將來您的子女就要考慮到法院去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於此併予指明。 願您早日走出傷痛的陰霾,邁向新的人生旅程。 發問的這位太太:感謝您~這對我幫助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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