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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16:47:36瀏覽43555|回應10|推薦5 | |
女網友: 我老公從不拿錢回家, 小孩的教育費和生活費都是靠我一個人的薪水在支撐... 我要和老公的債務劃清界線,不要有所牽連的話, 我應該要去哪裡辦手續? 老男人: 您的問題很簡單,只有短短一句,所以也不太容易聚焦在某一個問題點上,老男人提供的建議如下: 夫妻間的債務要劃清界線,通常會讓人直接連想到法院去辦理所謂的「夫妻分別財產制」; 但要注意的是,到法院辦理了夫妻分別財產制後,債務雖然是劃清界線了,同樣地~您與老公的「財產」也劃清界線了。 所以是不是一定要去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其實還是要考量到許多其他的因素。 有的老公真的是很糟糕!在外欠了一屁股債,債主天天上門催討,討債公司每天電話緊迫盯人,實在不勝其擾; 可萬一辦妥了夫妻分別財產制後,說不定老公哪天繼承了龐大的遺產,或是公司賺了大錢,又或者是中了樂透頭彩,您可也別期待自己可從老公那裡分到一毛錢喔! 最保險的做法是對於先生在外所負的債務或其與親友間有金錢往來時: 1.不要為老公在票據上背書或借據上簽名作保; 2.不要提供自己的信用去幫他向銀行借錢; 3.不要將自己名下的不動產為老公設定抵押;當然也 4.不要借大筆的金錢給他(因為夫妻間也可以成立借貸的法律關係)。 這樣就可以達到與老公債務劃清界線的目的了。 指的是要到哪裡辦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話,那答案當然是法院囉! 至於到哪裡的法院辦理? 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的規定,由夫妻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來看,理論上您只要到戶籍所在的當地法院辦理即可。 非訟事件法其他有關的條文還包括: 第103條: 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第104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其因夫妻一方破產而成為分別財產制者,法院應於破產宣告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法院所謂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與您較有關連的是民法第1010條所列舉的各款情形,亦即: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包括: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因為依第1012條的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但這要取得您老公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的時候,就沒辦法以簽訂契約去辦理分別財產登記;這時就要回到民法第1010條去找看有無符合其中各款的情形,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再行辦理登記囉! 法院備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也可上網http://www.judicial.gov.tw/下載該聲請書,依式填寫後,再至法院辦理,其他細節問題,可至法院服務臺進一步洽詢。 最後要說明的是,如果在此之前,如果老婆已經幫老公背負了債務的話,因為這是在到法院辦理分別財產登記以前就已存在的事實,這個早先已存在債務,是沒有辦法因為辦理分別財產登記後就可一筆勾銷的喔!於此併予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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