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面對愛罵人的老公,老婆該如何自力救濟?
2009/12/09 18:44:04瀏覽28820|回應4|推薦35

阿惠志誠結婚多年,當初結婚是靠媒妁之言撮合,由於阿惠只有國中畢業,教育程度比高中畢業的志誠矮了一節,因此志誠在阿惠面前自恃甚高,常常批評阿惠不會做家事、指責阿惠笨得跟豬一樣」。

有次夫妻一同到某高級餐廳去參加志誠的高中同學所舉辦的同學會,志誠當著同學們的面,又指責起阿惠懶惰、腦筋不好、帶不出場、SPP的…讓他很沒面子;還向在場的同學們說他實際上最愛的是他的老情人彩鳳,會娶阿惠,是他瞎了眼的緣故,氣的阿惠無地自容,當眾痛哭流涕。

這種情形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這樣一次又一次地嘲笑、謾罵,已經讓阿惠快要精神崩潰了。

面對志誠這樣的行為,阿惠有沒有法寶可以阻止他老公對她羞辱?如果阿惠想結束這段不愉快的婚姻,她可不可以訴請離婚?

法蘭客解答: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立於兩性平等的地位,本應相互尊重,攜手同心,共營永久生活的婚姻才是。

如今志誠屢次在公開場合指責阿惠懶惰、腦筋不好、帶不出場、SPP的讓他很沒面子,還當眾說他最愛的是老情人是某某某等語,這都已經超越了一般人所能忍受的限度了;此外,志誠動不動就對阿惠口語辱罵,也已構成阿惠精神上的不堪同居之虐待。

為了阻止老公這種言語暴力的行為,阿惠可以選擇或同時採取以下3法律策略:

一、聲請民事保護令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規定,家庭成員間所實施的暴力行為,不僅限於身體上的不法侵害(例如:拳打腳踢),也包括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就像本案中志誠阿惠的口語辱罵,便是法律所認定的一種家庭暴力行為。

阿惠可以援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第10的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來禁止志誠對她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如果法院核發保護令阿惠後,志誠在保護令生效期間,還是繼續以口語辱罵阿惠懶惰、腦筋不好、帶不出場、SPP、最愛的人是老情人彩鳳、瞎了眼才娶阿惠……或相類似的言語時,就會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二、訴請裁判離婚

志誠屢次在公開場合,以上述不堪的言語羞辱阿惠,已嚴重損害阿惠的人格尊嚴,阿惠受有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她可以援引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主張受有志誠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三、對志誠的行為提起公然侮辱的刑事告訴

志誠在餐廳舉行的高中同學會裡,這樣一個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場合,當眾羞辱阿惠懶惰、腦筋不好、SPP等語,他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9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類似阿惠志誠間的案例,其實每天都在我們社會各個角落上演,只是程度輕重上與發生頻率上有所不同而已。

法不入家門的時代已是過去式了,家暴受虐者應該挺身而出,要為爭取及捍衛自身合法權益而奮鬥,再也不要屈服於家庭暴力的陰影下,選擇忍氣吞聲過一輩子;否則只會姑息養奸,造成更大的不幸與傷害而已。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是支24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只要民眾撥打這支電話求助,專線系統就會為您將電話轉接到您所在位置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專業的工作人員提供各項線上諮詢服務。

( 知識學習其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72742

 回應文章


2016/04/23 03:41
請問如果我先生慣性言語暴力,我報警,而警察不予受理呢?警察說要有死傷才可申請保護令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4-25 22:55 回覆:

警方會這樣說?等死傷?死了怎麼告家暴?申請保護令?

如果警方消極不受理,你就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只是你自己也要蒐集有利的事證資料 (錄音或錄影存證)

畢竟口說無憑 ~


痛苦人
2014/12/10 12:40
如有一個愛罵人的老公,告他家暴,但為了小孩還得繼續一起生活,可能也無法離婚,若告了,不是會被罵得更慘,請問這類的老婆該怎麼保護自己呢?(CKKSJA@G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4-12-12 10:59 回覆:
一定會有解決的方法,家暴保護令的內容也不是只有一種保護措施,建議你先請教家暴防治中心,他們應該會有類似個案可以提供你參考,你再決定是否提出家暴保護的申請。刪 除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一時心軟苦一生
2009/12/09 19:12
 
根據我朋友的經驗
阿惠一生都會被欺
要想辦法有2間房子
藉以逃避老公的欺侮
能離婚最好
和小孩一起住就好
說不定能碰到好男人
命運就改變啦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09-12-09 21:13 回覆:

您說得有理,有些人的婚姻一開始便註定要以失敗收場。

但總是有許多人勇於冒險嚐試,最後換來遍體鱗傷的結果。

夫妻雙方的教育程度、知識水平、社會經驗,

乃至於學習成長的環境等等......

都可能左右著兩人經營共同生活的婚姻關係

若任何一方缺乏智慧,便可能發生像案例中的主角一樣的情形

畢竟法律多數是事後救濟的程序,

希望大家看了法蘭客的文章後,都能有所收穫,

那麼法蘭客也就心滿意足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