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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01:15:08瀏覽8929|回應5|推薦12 | |
【範例說明】 1.車禍造成行人受傷的情形,常發生在一方是汽、機車駕駛,而另一方是行人的情形。發生的地點大多是在路口或巷道,少數個案則是機車騎士把車騎上人行道,不小心撞到行人的情形。 發生在路口或巷道的車禍,有時是行人違規穿越馬路所致,有時則是行人正穿越斑馬線時,汽、機車駕駛未依規定減速或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所致。 2.這類車禍,實務上~大多數個案的汽、機車駕駛在肇事責任歸屬認定上,或多或少都有過失,只是過失比例輕重有別而已。換言之,車禍雙方萬一不能達成和解時,汽、機車駕駛除了可能成立民事賠償的責任外,還會面臨車禍被害人(行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而有成立刑事責任的可能。
3.調解實務上,大多是被害人(即行人)先提出聲請,若是由加害人(即汽機車駕駛)聲請調解時,則大多是被告了,在警局作完筆錄後,聽從警方的建議才去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法蘭客著作: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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