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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8 23:44:39瀏覽6230|回應0|推薦10 | |
【範例解說】 1.車禍實務中,汽車駕駛人或機車騎士未必就是車輛所有人。有時後是家長把車借給子女,有時則是向朋友借了車後而發生車禍事故,當車禍造成車輛毀損時,不論未來責任歸屬如何?為求車禍糾紛能透過調解一次性的解決,最好也將汽機車駕駛以外的車主一起納入聲請調解。 2.當車禍只造成單純車損,如果車禍當事人不是受害車主時,應將受害車主一併納入調解。本範例中之聲請人王五將自小客車借給張三,不幸與李四發生車禍,受害車主有王五及李四,張三則是發生車禍的當事人,因此三人之間,理論上,會有三個法律關係。 亦即張三與李四間,張三與王五間,李四與王五間可能都存在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關係,因此最好在本件調解中一起協商解決車禍事宜較妥。 3.本範例已先假設車禍當事人及受害車主均已成年,故可依此範例來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
法蘭客著作: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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