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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01:08:45瀏覽2123|回應0|推薦7 | |
【範例解說】 計程車每天在路上趴趴跑,為了搶客、搶時間,稍一不慎,就有可能發生事故。 如果計程車本就是司機所有,只要將司機列為當事人即可,但有的計程車司機是靠行將計程車登記在車行名下;有的則是向車行租車(實務上也可能是僱傭關係)來營業,計程車所有人是車行,一旦發生車禍,造成車損人傷時,基於糾紛一次性的解決,司機應與車行併列為調解當事人來聲請調解。
法蘭客著作: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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