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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可直接向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嗎?
2019/04/12 10:55:10瀏覽2086|回應0|推薦0
人民可直接向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嗎?
 
 有部份法律學者或律師認為,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釋憲條件過於嚴苛,有損人民聲請釋憲的權益。又找出司法院大法會議駁回不受理釋憲聲請案的會議決議,認為可依相關會議決議,要求受理聲請釋憲。
  
 因此,有部份團體或個人主張以司法院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的決議文,提出釋憲聲請。
 但是,司法院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是審理並駁回不受理釋憲聲請案。其決議內容,經過司法院大法官第1125、1211、1447及1479次等數次會議的決議,已經逐步修正調整,要件更趨嚴苛,此路已更難通。
  
 依據107年7月13日上午 9 時由宗力大法官主持的司法院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對14、22、23及第26案不受理釋憲案,各該案是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違憲的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均予以駁回。
駁回理由即述明各次決議的內容,並釐清所適用要件範疇。
茲以第26案為例,對其駁回理由整理如下:
1.1125次會議決議內文按本院88年9月10日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
2.1211次會議修正決議「上開決議業經本院92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修正為:『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
3.第1447次會議修正決議:「據此,本院 105年10月28 日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就會台字第 13152 號聲請案作成不受理決議:『該決議所稱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之例外情形,係指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經裁判後,未對該依法得為上訴或抗告(再抗告)之裁判,盡其法定救濟程序而言。』」。
4.第1479次會議決議內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經訴訟程序,逕為本案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意旨不符。另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上開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按司法院大法官1447次會議修正決議決議是:
該決議所稱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之例外情形,係指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經裁判後未對該依法得為上訴或抗告(再抗告)之裁判盡其法定救濟程序而言」。
  
 因此,第1479次會議第26案不受理的理由決議為:「本件聲請人未經訴訟程序,逕為本案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 款規定及上開決議意旨不符。另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不合,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應不受理。
末,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其重點在於,所引第1447次會議決議:「係指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經裁判後,未對該依法得為上訴或抗告(再抗告)之裁判,盡其法定救濟程序而言
 
 綜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不受理案之決議軍公教退休員工的退休金訴訟案,無任何案件獲一審裁判,更還未到上訴階段
所以,即使告訴人(原告)遞狀要求釋憲,聚集再多人集體至司法院前陳情抗議,司法院也不會受理。未循法定程序的聲請釋憲活動,仍會被司法院依法律程序駁回。由於,此途徑已被限縮。因此,主張依此途徑聲請釋憲陳情,並無實益,只凸顯軍公教員工因不知法律與不知程序,而被司法院以法律程序操弄。 
   
                              法朗哥的法論感思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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