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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值 學 探 究 作者:林 煌
壹、前言
教育活動本是一項價值導引或價值關聯的活動(Peters ,1966),因此對價值
學論的探討是必需的。
從哲學的觀點而言,人類對宇宙萬物的探究與思索,構成了哲學的體系。在
哲學的世界裡,知識是探究「實然」的,價值則是探討「應然」的。人(主體)
透過心理運思過程對「知識」與「價值」的本質加以思索,而兩者最大的差異,
乃在於「價值」具有強烈的主體關聯性。教育活動恆涉及主體意志,因此自然無
法避免價值涉入(value involvement)與價值判斷(value judgement)。
從心理學與社會學的觀點而言,價值體系蘊涵著人類生活的方式與生活的目
的(Rokeach,1973:5),為人類文化的核心部分,直接左右著人們的認知與行為,
間接影響了社會的運作與發展。教育是人類文化的傳遞、再製與創建,也涉及價
值抉擇的過程;因此,探討教育便不能不慮及價值因素。
貳、價值學探討
一、價值的意義
「價值」中文的意義,據許慎的說文解字以:「價,物直也,從人賈。」漢
書食貨志以:直即所以別物之上中下;舉列其物,高下之所當,即謂價值。可見
「價值」最早是使用在經濟方面領域。英文中的價值"Value" 出自拉丁文的
Valor ,動詞為 Valere ,拉丁文的原意為「力量」,指身體的健康。古典拉丁
文函件,都以Vale為結束;談話結束時,也以Vale道再見,意思即為祝你健康,
引申為精神的健康,或為人所重視的事物( 張奉箴 民78 )。
十九世紀末以來,探討價值問題的哲學家,對於價值的意義,則有許多不同
的見解(註一),有以「恆久與普遍的真」、「快樂(pleasure)」、「興趣」(R.B.Perry)、「一種偏好或利益」、「一個社會的規則或標準」、「滿足感」( A.Meinong ) 「可欲性 ( desirability)」(Ch. F. Ehrenfels)、「需求」、「價值感 (value feeling)」或「評價過程」即為「價值」的種種不同的說法。
二、價值學的發展與探討
價值學的發展是近百年的事。形而上學與倫理學早在古希臘便已經興盛,知
識論也始於十七世紀,價值論(value theory)或價值學(axiology)卻到十九世紀
末才開始系統的發展(Frondizi 1984:1) 。以下試圖分就1.哲學的,2.心理學的
,以及3.社會學的觀點,對價值學加以探討。
(一)價值哲學
人類對價值問題的思索起源甚早,可說是與人類能以主體意志,進行自主自
省便同時開始;然而將價值問題作為哲學探究的獨特領域,則是十九世紀末以後
的事。現代價值哲學之父羅轍(R. H. Lotze 1817-1881) 把「存有」(Sein)與「
價值」(Wert)分開討論,拓展了形而上學的範疇;尼采( F. Nietzsche 1844-
1936)則宣告「價值變革」,他將歷史的動態意義解釋成一種連續不斷的價值創
造及消滅的過程。(Frondizi,1984:29)
價值哲學主要的理論派別為:1.主觀價值論,2.客觀價值論,及3.主客觀作
用的價值論。( 傅統先,1987:275;Frondizi 1984:1-10) 。
主觀價值論,主張價值是後天、經驗的,是主觀存在於個人心目之中的。事
務之所以有「價值」,乃是因為主觀「評價」的結果。認為價值是欲望得到滿足
時所引起的快感,或是人們所希望的目標,或是一種最高的理想標準,為人們心
靈活動的產物。主觀價值論的先導者為:Thomas Hobbes (1588-1679)在「巨獸」(Leviathan) 一書中以「個人的喜好」來判定價值;David Hume (1711-1776)在他的「人性論」(A treatise on Human Nature)中認為善惡、美感價值的判定是在個人心中的感覺;主觀價值論的創始者則是Alexius Meinong(1853-1920)最初以「滿足感」來界定價值;後則以價值為客觀的實在(註二);Ch. Freihervon Ehrenfels (1859-1932) 則進一步以「可欲性」界定價值,涵蓋抽象的事物,如道德的至善;R. B. Perry 以價值為興趣之客體;情緒論者(emotivism) 以為價值只是情緒的反應;存在主義者(existentialism)如沙特在他的「存在與虛無」一書中以:「我的個人自由,就是價值的唯一基礎。」
客觀價值論,主張價值是先天、先驗的,是客觀存在於外在世界之中的;價
值是附屬於外物的性質而客觀存在的;必須是直接知覺而不能予以客觀解釋和分
析的。其以「價值」與「評價」是兩個分離的向度,「評價」本身並不創造「價
值」──「價值」是先於「評價」而存在的。主要代表人物為:M. Scheler (
1874-1928)與 Nicolai Hartmann (1882- 1950)。謝勒提出先驗的價值哲學,以
價值係獨立於主客觀關係之外的質料形式;他認為不可把價值對象(Ger) 與價
值混為一談;價值的負載者(Werttr¶er)可隨歷史或自然的變化而變遷,而普遍
有效、獨立自主的價值則不會改變(註三)。哈特曼進一步將此種質料形式加以
深化,以之為一種獨立自主的存有( Das An-Sich-Seiende);認為此種屬於本質
範疇的價值王國(Reich der Werte) 獨立於人類的願望、思想和發明之外,是一
種理想的存有,不會變遷(註四)。在1926年出版的「倫理學」中,哈特曼以:
「關於價值存有模態係屬柏拉圖所發現,僅可以心靈直觀,無法對其觀看或接觸
....。」這種價值本體觀,有回歸柏拉圖思想之勢(楊深坑,1988:55)。因此
,持價值客觀論的謝勒與哈特曼,是將價值繫之於先天理念範疇的世界的。客觀
價值論預設了價值的「形而上客觀」(metaphysical objectivity)存在;亦即,
因為在本質或本體上存在著客觀的絕對價值,所以個體才能產生價值經驗。
事實上,價值主觀價與客觀論的爭議,基本上和哲學史長久以來的知識本體
論與客體論之爭是相似的。而兩者也同樣的都各有所偏,都忽略了價值是評價的
主客體間交互作用的複雜現象,於是有主張主客觀作用價值論的興起。
主客觀作用的價值論,主張價值應包含主、客觀的作用,必須有可供評價的
客體,並經過主觀的評價,才有所謂的價值;而是價值都是經過評價過的,離開
了主觀的心理作用,便也找不到價值。亦即,主客觀作用的價值論認為價值是由
主觀和客觀的條件所組織成的。主觀的條件包含:(1).心理和生理的愉快感,即
內在需要。(2).理想的標準和希望的想像。(3).反省的判斷,即理智的判斷。客
觀的條件包含:(1).自然界的一致性。(2).社會中個人之間行為的適應性。( 傅
統先,1987:275-276)J. Hessen 以價值恆指涉及價值生活主體 (wertlebendes
Subjekt ),惟此處的「價值生活主體」並非指單一的評價個體(das einzelne
wertende Inbividumm) ,而係指超個體之上的普遍的精神主體。由於評價主體
並非惟單一的個體,故不宜以主觀性視之,而仍應承認其有客觀的效準(Geltung
) ,教育理論如含涉了此意義下的價值,亦不能稱其無客觀性(楊深坑,1988:
57)。
除此三種不同派別觀點之外,更有學者甚至懷疑價值的存在。價值心理主義
、邏輯經驗論即以評價的主體感受即價值所在,否定價值的客觀性,進而甚至否
定價值問題的存在。邏輯經驗論者(logical empiricism)認為把價值當作先驗的
性質或存在,只是一些思辨的玄思而已,不能透過「可檢證性原則」(principle
of verifiability) 加以檢證,不足以成為知識。卡納普(R.Carnap)以價值命題
係主觀意願與情緒之表示,並不肯定或否定任何事物,自無真假可言。葉爾(A.
J. Ayer)認為價值語詞不過是情緒的表示而已;他在1949年發表的「論道德判斷
之分析」一文中,更明白的批判了所謂的主觀價值論與客觀價值論爭論的不當,
而直接否定了價值問題的存在。(楊深坑,1988:55-56)
(二)價值心理學
在心理學研究對象中,價值和興趣、態度等同被歸屬於人類情意的領域。興
趣代表個體對生活環境中某些人、事或物的喜愛程度。態度則指個體對生活環境
中特定的人、事或物較具組織性與一致性的意見或看法。價值則代表個人對生活
目的或人生意義的基本觀點和信念,如宗教、道德、審美等。價值較態度與興趣
更具有普遍性、恆久性及不變性的傾向(葛樹人 1988:661-705)。價值可視為
興趣、態度的核心架構,對個人的思想與行為具有相當的支配作用。
從心理學的角度探討價值的,可以羅克齊(Rokeach) 為主要代表。Rokeach
認為:「價值( value ) 是一種持久性的信念( belief ),相信某一種生存手段
或行為方式 ( mode of conduct) ,或某一種生存的目的或存在的最終狀態 (
end-state of existence) ,比與之對立或相反的生存手段或目的更為個人或社
會所偏好。而價值體系則是有關所偏好的生存手段或目的的一些信念依其相對重
要性所安排成的永久性組織」(Rokeach 1973:3)。依照這個觀點,價值是一種指
導行為的核心思想信念,決定了個人或團體的生活與生存的手段和目的。
依Rokeach (1973)的定義,可將價值分為二類:1.工具性價值(instrumental value ) 2.目的性價值(terminal value)。這種分類是以「價值」的本身涉及手端性或目的性的意義而定。
(三)價值社會學
價值事實上並不只限於個人的心理層面,也涵括了社會的層面。斯普朗格(
Spranger) 以:「在兩種價值之間捨此取彼,是一種簡單的心理行為;但是個人
受到以往文化的影響,受到某種特定的集體道德觀念,及某種獨特的、衝突的情
境的影響;此種複雜的倫理情境和原簡單的心理行為就有了很大的差距。」 (
Spranger,1928:1)
古典社會學的價值觀,幾乎集中於經濟價值論。K. Marx 把經濟價值分為使
用價值與交換價值;使用價值是一種個體預設的微觀價值,交換價值則為集體或
階級預設的巨觀價值。E. Durkheim 則認為事物的價值,不只是限於其所擁有的
客體屬性(Propries Objectives),而且也包含了人們對它所賦予的意見。
Durkheim 是以接受「個體預設的微觀價值」為出發點,再去探討轉化成社會性
或集體性的價值等問題。事實上個人對事物的偏好、欲求,嚴格說來,除了少數
屬於生理的因素之外,並非單純是個人的心理現象,其背後往往有集體的、社會
的及文化的因素。也就是說,在個人的主觀意志與信念之外,往往更具有影響力
的是社會或群體的意志或信念。
易言之,以圖表示Durkheim 的社會價值論,即為下圖:
決定、
建構成 影響或
支配了
個人的意見或價值──→ 集體的意見或價值──→ 個人的意見或價值
以價值哲學的觀點來看,價值心理學與價值社會學,似乎較趨向於主觀論或
主客觀作用論。價值心理學較接近個體主觀論(individual subjectivism) 觀點
,認為價值不外是個體的個別(private) 經驗,為個體的興趣、偏好、態度或意
志的產物而已。價值社會學則較接近社會主觀論(social subjectivism) 觀點,
主張價值是文化或社會的產物,藉由「濡化」(enculturization) 或「社會化」
(socialization) 的過程,個體學習或承襲了社會文化中的價值體系,再依此為
批判標準,而來評價生活世界中的事物。
三、價值理論的本質範疇與類別
(一)價值的本質分析
Frondizi認為,價值是非實在的性質(nonreal qualities) ──既非物質性
的,也非理念性的──價值並不像初性和次性一樣給事物添加實在;價值的性能
只是在給事物添加價值而已。價值不應當被當成實體或具體的東西;它是不能脫
離實際的事物而獨立存在的「附生式」存有。(Frondizi,1984:150)
筆者部分同意Frondizi的觀點。筆者認為,人類對自然界事實的探究與思索
,經由系統的科學方法,建構起「知識」(資訊)系統;人類對事實與知識若以
主體意志涉入並予以批判,則形成了「價值」。「知識」是討論「實然」的,「
價值」則是探討「應然」的。易言之,「知識」是人(主體)透過一種心理運思
過程(認知)對客觀事實所抽繹出來的一種概念系統;而「價值」則是人(主體
)透過另一種心理運思過程(批判)對客觀事實或知識與評價主體的涉入所抽繹
出來的一種評價結果系統。「價值命題」與「事實命題」的差異,在於價值具有
強烈的主體關聯性。知識系統中「人的主體意志因素」涉入的程度越高,則涉及
價值批判的成分亦越大。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分野即在於此,教育活動因恆涉
及主體意志,因此自然無法避免的有「價值涉入」(value involvement) 與「價
值判斷」(value judgement) 的成分。
以下筆者試把對事實、知識與價值分析的結果,列成圖表:
價值
↑
價值判斷
(主體為
參與者)
↗ ↖
/ \
/ 主體意志 \
/ 對事實和知識的 \
/ 涉入與批判 \
/ (理性)(情感) \
自然事實 ─────→ 事實判斷 ─────→ 知識
(主體為旁觀者) 抽繹
主體的經驗或 (意義化)
認知活動(理性)(概念化)
由於人文(社會)科學是與人有關的科學,而「價值」的形成,則是由於
「人的主體意志」因素的涉入,故有人主張:價值學可視為人文(社會)科學
的核心科學。
(二)價值的範疇
價值的探討涉及不同的知識領域,因此,價值的範疇是多類項的。以下試以
早期 Spranger 對價值的分類,及晚近國內學者文崇一的分類為例,來說明。
Spranger 將價值區分為六個主要的領域:理論的、經濟的、審美的、社會
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各不同的價值層面各有其偏重的對象,也有層級的差異。
文崇一在1972年發表的「從價值取向談中國國民」一文中以七個向度來看中
國的價值系統(楊中芳,1991:20 )。
1.認知:尊重儒家傳統的宇宙觀與權威態度。
2.經濟:重農、重家族資產。
3.政治:尊重專制政治,追求權力。
4.社會:重視家族與官紳地位。
5.宗教:敬天、祭祖,祀鬼神。
6.道德:四維八德,君父子關係。
7.成就:追求功名重力德、立功、立言。
這些不同向度的價值系統,亦可視為價值的不同範疇。
從知識學科的角度來探討價值,可以發現,對不同對象的探究,建構成不同
的知識系統(學門);而知識系統中「人的主體意志因素」涉入的程度越高,則
涉及價值批判的成分亦越大;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分野即可由此看出,而主體
意志涉入不同的對象的分析,亦構成不同的價值探究領域。因此,價值的探究是
多類多項的。以主體關聯性來分析各項學門的價值向度,可略見於下圖:
←────主體意志涉入程度────→
低 高
物理學 醫學 經濟學
天文學 心理學 教育學
(自然科學) (應用科學) (社會科學)
(純粹科學) (精神科學)
數學 宗教
邏輯 美學
←──── 涉及價值程度 ────→
低 高
(三)價值的類別
對價值的分類方法有許多不同的見解。美 N. Rescher(1969) 曾歸納出價值
分類的六種方式:
以價值的主體,即價值的「指認者」( subcriber ) 來分類:如「個人價值
」與「團體價值」。
以價值的客體( object )來分類:如「事物價值」與「環境價值」。
以價值所形成的利益性質(benefit) 來分類:如「經濟」、「宗教」、「政
治」等價值。
以價值所導致的目標來分類:如「交換的價值」、「禁制的價值」。
以價值主體與價值利益的關係來分類:如「自我導向的價值」與「他人導向
的價值」。
以價值本身與其他價值的關係來分類:如「工具價值」與「目的價值」。
常見的價值分類為:1.工具價值與目的價值(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2.客觀
價值與主觀價值3.積極價值與消極價值(或分為:正價值、負價值與非價值。)
4.絕對價值與相對價值(普遍價值與特殊價值,規範價值與特殊價值,普及性價
值、選替性價值、個別性價值)5.永恆價值與暫時價值。(註五)
四、價值學的基本問題
(一)價值的認識
價值是如何認識的﹖各學派各有不同的見解,有主張直觀(意向性感受)、
認知(理智)及情感(情緒)等說法。
在價值哲學中,主張價值與存在不分的新經院哲學,在價值認識論上採主知
主義(Intellektualismus) 的觀點。洪聶克爾(M. Honecker) 即以評價(Werten)
在本質上為一種對正負價值負荷者的經驗,與對事實的經驗並無二致,評價是一
種理智的經驗,感受(Flen)只是評價不可或缺的伴隨物(Begleiter) 而已。謝
勒和哈特曼則反對價值主知主義,以其非人類理智能力所能掌握;謝勒認為價值
的把握係透過一種意向性的感受(intentionales Flen),有如人類感覺顏色一
樣,在一次感受活動中,對於價值一次完成其把握。哈特曼則以價值意識即價值
感(Wertgefl),非為理智的,而是情緒的,他比謝勒更強調直觀性,稱價值之
把握為一種價值直觀(Wertschauen) 。漢謝爾(L. Hsel) 則折衷價值認識的理
智與情緒的觀點,他認為價值對象,亦即事物、事件、心靈與外界事物的關係及
其形式皆由理智所把握,並呈現於感受(Gefl)。感受是由理智的功能所激起或
壓抑,亦即對快樂與不快樂的種種形式加以反應。能引起情緒反應的價值基礎,
如有用性、和諧性、優雅性等等的理解與把握,非情緒所能作為,而須賴理智的
功能。感受無具體的對象,須賴理智把情緒反應和對象連結,此對象亦即理智促
使情緒呈現於其中的對象。理智再從而了解對象與情緒反應之間的關係,也就是
該對象所彰顯的價值意義。(楊深坑 民77:58-59 )
(二)價值的檢証
事實、知識及價值的檢証各有不同的方式:
┌────┬──────┬──────┬──────┐
│ 類別 │ 事實 │ 知識 │ 價值 │
├────┼──────┼──────┼──────┤
│檢証方式│ 經驗檢証 │ 邏輯檢証 │ 價值批判 │
│ │(科學實證)│(邏輯推論)│(價值判斷)│
├────┼──────┼──────┼──────┤
│ │感官知覺 │公設、前提及│ 批判規準 │
│檢証途徑│儀器、工具 │演繹、運算規│ │
│ │ │ 則 │ │
└────┴──────┴──────┴──────┘
評價是依據某些規準(主觀、相對主觀、客觀及相對客觀)進行比較與批判
而得到或認識到「價值」的。準此,價值判斷(評價)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應是
如何確立判斷的規準(criteria);要確立判斷規準(criteria),則顯然須根據
不同的預設、典範或研究導向而得。
價值判斷(評價)的過程,至少應包含下列的步驟:
1.依據預設確立評價目的(目標導向、過程導向、工具方法導向或整體
(系統改良)導向);
2.依評價目的確立評價規準;
3.依評價規準進行評價;
4.實施後設批判(metacriticism)
五、價值學的方法探討
價值學是在十九世紀後才漸受討論的問題,其研究典範與方法尚未定型。
杜威在幾十年致力於研究價值學的問題後,以九十歲的高齡認為:「就目前
有關價值問題的情況而言,最重要的問題乃是方法學。」( Frondizi,1984:21)
Frondizi同意杜威的觀點,並認為目前有兩個最重要的方法,一個是經驗的方法
,另一個是先驗的方法(Frondizi,1984:22) 。經驗的方法即「經驗─分析」的
實證法,為自然科學所用的方法;先驗的方法,即為「邏輯─設理」的方法,為
哲學形上學的思辯所常用的方法。
如果從價值學的三個研究向度:哲學的、心理學的及社會學的,來探討價值
學的研究典範與方法,大致有以下的了解。
價值哲學中的主觀論者較傾向於經驗的方法,客觀論者則較傾向於先驗的方
法;價值心理學則常採用經驗的方法,偏向實證科學經驗檢証的模式;價值社會
學,則以社會學的研究典範為依歸,有「經驗─分析」、「詮釋─理解」、及「
批判」等不同的典範。
參、教育學研究典範的價值反省
教育學和社會科學一樣,主要有三種不同的研究方法論,即實徵理論,詮釋
理論與批判理論,分別強調不同的研究的典範:「經驗─分析」典範,「詮釋─
理解」典範及「批判」典範,。三個典範各有其不同的假設與研究規準(參考自
陳伯璋,1987)。
一、「經驗─分析」典範(empirical-analytic paradigm)
實證科學(實證主義);分析哲學
「經驗─分析」典範受實證主義的影響,試圖藉著運用實證科學的研究方法
,將教育研究等同或類同於自然科學般的進行研究,以量化、實證的方式處理教
育現象,掌握教育事實,期望從而建立教育的規律法則。因此研究者應秉持「不
涉價值」(value free 或價值中立) 的立場,對教育現象進行客觀的研究,以獲
得原理原則,進而作普遍性的推論運用。
教育研究的「經驗─分析」典範對價值的看法是負面的。國內學者楊深坑即
認為,實徵導向的教育理論即以為價值是一種個人慾望或情緒的表示,缺乏客觀
性,因而主張一種排除價值判斷的教育理論。(楊深坑 民77:57)
然而忽略了教育事實有主體意志涉入的作用,反失去了價值意義的把握,無
法真正掌握教育的真正現象。工具理性視教育為技術與運用的層次。雖符合實用
與效率的原則,卻不免有將教育現象「物質化」與「工具化」的缺失。
二、「詮釋─理解」典範(hermenutic-interpretive paradigm)
現象學;詮釋學
「詮釋─理解」典範,乃承繼自現象學與詮釋學的觀點,認為教育現象是符
號表徵的運作,應以「互為主體性」(intersubjective) 的關係進行理解,切入
歷史、文化、傳統、時代及社會的脈絡,以掌握教育現象的意義,並著重對教育
現象的「參與」。此研究取向的重點置於社會情境下對人類動機、意義與意向的
詮釋理解,亦即對於人們賦予其主觀經驗的解釋之再解釋。
由於研究者與原典作者的歧異,欲達成真正的「理解」是不可能的,「詮釋
─理解」典範,著重對教育意義的深入掌握,雖未如「經驗─分析」典範般的標
舉「價值中立」(value free ) ,但由於強調研究者的「主體意識」,卻不免價
值的「相對主義」,甚而形成對涉及價值的教育現象詮釋的「獨斷主義」。
三、「批判」典範(critical paradigm)
批判理論
「批判」典範,以批判理論為基礎,包含主體批判、知識批判與社會批判。
重視意識形態批判,強調主體性、整體性與實踐性,對於教育研究,則企圖重建
教育科學命題系統,重視教育現象的「歷史脈絡」,認為教育是一種「社會實踐
」與「溝通行動」,教育研究的目的在促使教育不斷的反省與啟蒙,並透過溝通
與論辨,去除教育活動背後的宰制力量,改變教育實踐。
「批判」典範,企圖解放理性,將教育研究置於社會關係之中,以經由社會
結構來理解教育研究的本質;但此觀點的教育研究,常侷限於思辨的層面。批判
既然無法避免涉入價值衝突問題,就離開不了價值判斷的抉擇;就價值判斷而言
,「批判」典範雖強調要進行「理性深度的反省」,但是應如何批判(批判的程
序)﹖應依什麼來批判(批判的規準)﹖以及批判的規準應如何形成﹖卻很少論
及,就價值探討的觀點而言,是有所欠缺,批判理論本身是亦需要「後設批判」
再加以檢視的。
肆、結語
價值中立(value free)(或譯:不涉價值、價值袪除)是自韋伯(M.Weber)
以來,左右社會科學家的重要觀念。R.Bierstedt 於1948年,在「社會科學與社
會價值」的文章中提到:作為一門科學,社會學在面對價值的問題時,最好三緘
其口;因為,它既不能決定社會未來運轉的方向,也不該對社會政策提出建議。
畢竟,社會學本身並無能力來處理是非善惡等人類價值的課題。(陳秉璋、陳信
木,1990: 110-111) 這可代表當時一般社會學家的觀點。在1960年代以前,社
會科學界普遍沈浸在這種「價值中立」的「迷思」(myth)中,從未有考慮放棄此
「價值中立的立場」之可能性。因為他們深信,無論獲得多少知識,也決不可能
做出客觀的價值判斷,更何況社會科學正缺乏對人類本質的認識。教育科學與社
會科學一樣,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基本上,價值中立命題的原本意圖,是在當時初引入自然科學的知識方法,
以運用於新創的社會科學的知識領域中時,為了避免讓主觀的價值判斷涉入客觀
的研究分析中,而混淆了社會科學研究的成果;此並不意味著社會科學家就不可
以針對社會科學的價值命題進行探討。因為對社會科學知識的研究,避免主觀的
價值判斷涉入;與探討社發掘會科學的價值命題,層次並不相同的,也不必然是
互相衝突的。
教育現象中的主體意志涉入更為明顯,因此具有強烈的價值關聯性 (value
relevance ) 是以,教育問題離不開價值判斷,也離不開價值取向。如果將教育
的問題劃分為:教育知識的問題、教育價值問題及混合教育知識與價值的問題。
當面臨教育現象中的知識問題與價值問題時,如何加以區辨、解析或統合,並運
用適當的研究方法,則是研究者的重要課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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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註一:(價值的定義)
培里(Ralph Barton Perry 1876-1957 ):「價值為興趣之客體。」「當任何事物成為任何興趣的對象時,便有價值或是有價值的。」( 高廣孚,1975)
艾約布 (Victor F.Ayoub,1968)以:「價值是客體化的需欲與偏好。」「是
個人心理運用的結果。」( 郭為藩,1972)
價值心理主義(axiologischer Psychologismus) 者邁龍(Alexius Meinong
1853-1920) 以「滿足感」界定價值。
愛倫菲爾(Ch. Freihervon Ehrenfels1859-1932) 則以「可欲性」界定價值
,認為「滿足感」只指涉存在的事物,事實上不實際存在的,如道德的至善,仍
不失其價值性。
Clyde Kluckhohn (1951) 主張:「價值乃是一個人或一個團體對所可欲的
(desirable) 事物之明確的或隱含的獨特概念 ( distinctive conception)。這
種概念對於就現有方式、手段和行動目標所作選擇具有影響。」
Rokeach(1973:5) 認為:「價值(value) 是一種持久性的信念(belief),相
信某一種生存手段或行為方式( mode of conduct ) ,或某一種生存的目的或存
在的最終狀態 (end-state of existence ),比與之對立或相反的生存手段或目
的更為個人或社會所偏好。而價值體系則是有關所偏好的生存手段或目的的一些
信念依其相對重要性所安排成的永久性組織。」
賈馥茗(1972):「人類的價值觀念是介於理性與感情間對某些事物因
重視或欣賞而生的態度。」
歐陽教( 1989) 認為:「價值乃對人生各種生活意義所產生的評價。」
郭為藩 (1972) 並認為:「學術上討論的價值,通常係指一種具有階層
組織( hierarchical organization ) 的概念系統,這種概念系統附著於文化模
式與社會規範中,成為評判個人行動的是非、優劣與美醜的標準,它同時內在化
於個人人格中隱約地影響個人對行動方式的取捨。」,並歸納為:「價值乃是決
定行動選擇、代表可欲性的理念,為個人評判事物的準據。」
以上的各家學者皆為「價值」提出許多不同的定義;綜論各學者的觀點,可
以試為「價值」作以下的綜合定義:「價值」包含主、客觀兩種成份,是個體對
各種事物的一種評價作用,並進而形成興趣、欲求、偏好等較為持久而穩定的態
度傾向,而成為個人在行為抉擇時的一種引導或參考標準。價值概念系統具有不
同的向度,許多的價值概念系統結合起來,便形成具有階層性的價值體系。
註二:
後來,邁龍發現了價值心理主義的錯誤,1912年在「 Logos」上發表了「一
般價值論中贊同價值心理而反對價值心理主義(F die Psychologie und gegen
den Psychologismusin der allgemeinen Werttheorie) 」明示其反對價值心理
主義的立場,而把價值當作是客觀的實在。(轉引自 楊深坑,1988:54)
註三:
謝勒 (M. Scheler 1874-1928) 的價值哲學,源自對康德倫理學的修正,他
接受了康德的先驗原則,但不同意康德混淆了先驗與形式,先驗與理性等觀點;
謝勒的「倫理學的形式主義與質料的價值倫理學」即提出了先驗的價值倫理學
(Wertethik) 以修正康德倫理的形式主義。謝勒同意康德對於物質倫理的批判。
但他以為康德的錯誤在於把物質或價值對象(Ger) 和價值混為一談。價值對象
包含很多事物,這些事物為價值的負載者(Werttr¶er)可隨歷史或自然的力量變
化而變遷。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則,不能建基於這些會變遷的事物上,而須建基於
獨立自主的價值之上。謝勒認為道德義務基礎的價值是一種獨立自主的存在,「
積極價值存在本身,即為積極價值;消極價值存在本身,即為消極價值。」不因
價值的負載者(Werttr¶er) (客觀)及人類的反應(主觀)之不同而有所改變。
而且,這些價值形成一個先天的層級結構。(轉引自 楊深坑,1988:54-55)
註四:
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把「存有」區分為下列兩個領域:「實在的存有
」與「觀念的存有」。「觀念的存有」包括兩個次領域:「認知的存有」與「邏
輯的存有」。「實在的存有」可分為四個層次:物質、生命、意識和階層。「認
知的存有」包含:知覺、直觀、知識和學問。而「邏輯的存有」則是:概念、判
斷和推理。至於價值本身就是存有,是一種理想的存有,自構成一存有的世界。
哈特曼的整個哲學體系,就是建立在這種存有學說的基礎上。(轉引自 陳秉璋
、陳信木,1990:78)
註五:
根據許多學者的研究,價值可做下列的分類:
1.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或工具價值與目的價值)
(1).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ve)
自為目的,不附屬於他種價值或因素而存在。依其本身內在性質而評斷其價
值。亦稱「本質價值」、「自主價值」(autonomous valve)、「目的性價值」
(terminal values) 及非工具價值(non-Instrumental)等。
(2).外在價值(Extrinsic Valve)
附屬於他種價值而存在,或有工具性功能的價值。又稱「外緣價值」、「工
具性價值」(instrumental values) 。
2.客觀價值與主觀價值
(1).客觀價值:除去主觀的好惡而獨立存在的價值。
(2).主觀價值:涉入個人主觀的好惡情緒。
3.積極價值與消極價值
(1).積極價值:能引人愛慕、趨向。
(2).消極價值:做人憎惡、逃避。
或分為:正價值、負價值與非價值。
4.絕對價值與相對價值
(1).絕對價值:不受時、空等條件不同而改變,是絕對存在的。
(2).相對價值:受相對情境的影響,而決定其價值性。
5.永恆價值與暫時價值
(1).永恆價值(permanent valve):永恆不變的價值。
(2).暫時價值(transient valve):暫時存在的價值。
6.普遍價值與特殊價值(或規範價值與特殊價值)
(1).普遍價值(universal valve ):普遍性存在的價值,不受時、空、
人事等因素的影響。
(2).特殊價值(special valve ):獨特性的價值只適用於特定的時、空
、人事等。
7.普及性價值、選替性價值、個別性價值
依價值概念系統的「層次結構」來分類,可分為:
(1).普及性價值:為最根本的價值。影響最大,而種類最少,最具普遍
性。
(2).選替性價值:依文化、社會的不同而有差異。
(3).個別性價值:變動性大,依個人的偏好而異。
越是根本的價值,越不易因生活情境的變遷而更動,同時越具有超越時空的
特性。
(郭為藩,1972;高廣孚,1975;歐滄和1982;吳明清,1981;傅統先,1987;
歐陽教,1989;張奉箴,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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