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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2 15:20:34瀏覽22|回應0|推薦0 | |
我看宗教 三十九 1130322
沈默的羔羊
有一個實驗,在一個籠子中關了二十隻猴子,實驗人員第一天進去對每隻猴子仔細端詳後,隨意的抓出一隻,在籠子外殘忍的殺掉並肢解,讓其他的猴子現場目睹這慘絕猴寰的狀況(在臺灣現在可能會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類的法律,沒有研究過,應該問問農業部才知道,法律上能不能作這種實驗。不要看著跟著做這個實驗,被抓去關的時候,更千萬不要說我是教唆犯。)
第一次殺猴子的時候,籠內的猴子嚇的幾乎失禁(想想商朝的人牲,看別的人牲被肢解獻祭時,這些活的人牲應該也是被嚇的近乎瘋狂。)第二天實驗人員再進去時,當他仔細看著每一隻猴子時,每隻猴子都會迴避實驗人員的眼神,深恐被選中,同樣地實驗人員再隨意的抓一隻猴子出來,然後就1234再來一次,這次的猴子雖未如第一次驚恐,但卻露出悲慘無助的表情(選靈長類的動物作實驗的好處,他們的某些行為與表情跟人類很像,很容易觀察比對。)
接著從第三天開始,每天都一樣遴選一隻猴子再殺掉,剩下的猴子也很認命,從來沒有想過,要不要等實驗人進入籠子時,大家集體而攻之,縱然拼死一搏也遠勝於在此「練習等死」好多了。實驗最後結果是全部的猴子都殺光了,沒有一隻會反抗。
看過一本書講蒙古西征,攻下城池後屠城時(這有個名詞叫「國家恐怖主義」),這些受難者是幾乎沒有任何反抗,只有靜靜地引頸受戮,每次看射鵰英雄傳時,我常在想如果我是郭靖,在選擇救全城百姓(雖然這些人跟我沒有什麼關係,但他們也是人,本有人權及人性尊嚴,也有著親友兒女。不是冷冰冰的一群牛或羊。)或乘機會向成吉思汗提出退婚不作金刀附馬的情況下,我會怎麼做?我幾乎毫無考慮的選擇救全城將被屠殺的百姓,縱然他們不會感謝我,我也無所謂,我只做我認為該做的事。(這或許和郭靖係出身低層社會,對這些平民百性有著一份感同身受的同情,若是換了楊康我覺得結果會相反,在楊康的心中,這些人跟我這種貴族階級怎麼能夠比擬,或許在楊康的眼中,這滿城的人只是一群動物不是人。)
插句話這純屬個人觀點,沒有任學術依據,南京大屠殺有沒有發生過,我認為有,畢竟有影片為證,但這是士兵的暴行,究竟是在戰場心理創傷刺激下的洩憤行為或是上頭指示的行為,一直有爭論,我大學時曾看過當時師長谷壽夫在南京軍事法庭上的判決書(我這個人除了教科書不唸外,其他東西倒是唸了很多。)他否認曾經下過屠殺命令,事實上也找不到任何正式的書面資料證明日軍曾下令進行南京大屠殺。
但我認為這是一個日本帝國軍部發出的默示命令,主要是因為日本人口遠低於中國人口,要快速讓中國屈服,惟有消滅中國人的戰鬥意志及抵抗想法,讓他們成為最前面說的待宰的猴子或是沈默的羔羊,這就是當時日本帝國軍部所想出來的認知作戰手段,根據事後有些低階士兵說法,他們被默示可以燒殺姦搶,並且不斷在軍中有傳言,做這事手腳要乾淨,不能讓證據存在,因為日本軍隊的憲兵會來調查這些軍事犯罪,所以不少日本兵犯罪後就殺人減口,同時進行大量的屠殺以震懾當時中國人的人心。
但這種方式,效果顯然不是很好,所以除了南京(中華民國的首都)外,就極少發生這種集體的屠殺,我覺得這件事是心理認知作戰的一種,而且以日本軍隊的服從性,推測應該是極高層級決定下的默示命令,不是單純的一件超大型的集體軍人暴行而已。(插話完畢,回到正題。)
這個實驗是博奕論「囚徒困境」的變型版,合作是有機會一搏的,這些猴子在心靈上受重大的剌激後,已失去理性分析及解決事情的能力,只圖苟安一日(We got tonight. Who need tomorrow?)這我姑且很之為心理震懾,讓這些猴子喪失了拼死抵抗的求生意志。
在人類社會中,我就自己稱這種群體沈默行為是「沈默的羔羊」吧!(我自已取的)。我們可以看到路上常常有幾個弱不禁風的癟三搶奪老弱婦嬬的錢財或欺負弱者橫街霸市,一般人會怎麼做?在旁邊當路人甲,還有點想法的人會去報警,但極少有人站出來主持正義,因為這幾個癟三會顯示出誰插手就打誰的姿態。所以少數的幾個癟三就控制住了大街上的所有人,誰也不敢輕舉妄動。
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結果,這也是一種納許均衡,每個人在情勢不明下,會偏向選擇對自已最有利的方式處理問題。
明知大家一擁而上就可以簡單的解決了這幾個癟三,那為什麼不上呢?因為誰也知道其他人會不會有這樣的正義感。我曾經有過經驗,小學時有一個同學欺負弱小同學,其他的人在看戲,我上前制止了這小王八蛋,然而這傢伙反而轉向針對我攻擊,還好我身強體壯,把小王八蛋打了一頓,當然我也受了點傷,回家老規矩我提都沒提。
這種觀看現場犯罪實境秀的情節在華人社會常常發生,古人有云:「個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請注意:門前雪頂多出不去,瓦上霜是會壓垮房子的。)甚至警方的宣導政策上對這種見義勇為的人也不鼓勵,本來是偷竊案、搶案(財產法益犯罪),萬一有人被殺傷或殺死(身體或生命法益犯罪),對警方而言就更麻煩了,小案變大案每周被上面的警察高層盯著要破案,如破不了案在每次檢討時都會被K一次,警察可不好幹,又不是每個人都是名偵探柯南。
在美國發生過,商店員工勇敢打退持槍搶匪,反被公司以違反公司「遇到搶劫不可抵抗」的明文規定予以開除的案例,因為公司財物被搶有保險(所以公司幾乎沒有損失,除了財產保險的自負額以外。)萬一鬧出人命對公司而言就麻煩了,搞不好命案現場要停業一陣子,造成這樣的結果,對公司損害更大(這公司真的是標準的經濟人)。
現在美國還流行零元購消費(什麼叫零元購,不懂的朋友請自行上網查,網路上有詳細介紹。)因為執法機關將搶不到百元美金的財物視為微罪(持槍搶劫行為是微罪不舉?這種犯罪手段具有極大的嚴重性,我實在看不出來為何會不舉,理由只有一個,因為監牢人犯關太多了,現況已經關不下了,只好咬牙來個削足適履。)不只店家不敢處理,連有槍的警察也在旁邊看戲,反正抓了也是白抓,大家都是聰明人啊!這群人像不像是一群沈默的羔羊?
會發生這種沉默的羔羊情境,主要的就是對於資訊的取得不清楚,到時會棒打出頭鳥,誰出頭就被成了首要打擊目標,在男生團體會有一個習慣動作,互相瞄一下彼此的眼神,如果得到大家一起上的訊號,大家一起出手。若無人有此反應,則會冷眼看著現場。
要改變這種沈默羔羊的現象,可從兩個方面著手,1.是加強對見義勇為民眾的表揚,例如市長、局長親自表揚等,情節重大者還可以頒給「市民之鑰」的舉勵,這樣除了是整體人民對見義勇為者的肯定外,也在潛意識上強化見義勇為的道德勇氣。
2.這種是見義勇為是一種犯險冒難的義行,國家除了獎利,並應對因此受傷死亡案件的義士比照公務員辦理撫恤,讓其無後顧之憂(不要說他不是公務員沒有資格憮恤),否則誰無父母子女,怕萬一受傷或死了,家中老母、妻兒誰養?
如果移風易俗在社會上形成這種見義勇為的俠義之風,幾個小癟三敢大搖大擺的在街上胡鬧嗎?少數人利用恐嚇群體的方式犯罪也會變少,治安自然會好,無形的減少了犯罪,相對的也減少了這樣公義撫恤金的支付。最後結果國家沒花多少經費而治安大量改善。
但實務上,正好相反,店家要店員遇到搶劫不要抵抗,反正保險會負責(所以遇到強搶時,不僅不要抗拒反而要同理心的問他累不累?要不要喝杯水,休息一下?)警察也呼籲民眾要注意自已安全,迅速報警(香港有句口頭俚語:差人靠得住,母豬可以爬上樹。什麼意思請自己上網查。)
所以沈默的羔羊仍就在馬路上閒逛,少數的野狼也在路上慢慢地遴選獵物,城市就成了非洲的塞倫蓋提草原了。
商鞅變法的結果是使得秦國人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我覺得現在的臺灣正相反,勇於私鬥怯於公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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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說到監督寺廟條例,已不符現況所需,在40多年前(我讀大學的時候)就有人提出要訂定宗教團體法或宗教基本法。
網路上有宗教團體法草案及宗教基本法草案內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閱,有時候開廟也是一項不錯的事業:
行政院會104-06-18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但迄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但立法院曾經作出「宗教團體法定位問題研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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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法》草案值得討論的議題略有:一、調和憲法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之緊張關係。二、各種宗教組織型態不同,統一規範似有難度。三、其他有關小型寺廟及財務、土地、稅負等規範意見仍待整合。以下分別簡析之: (一)「調和憲法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之緊張關係」 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有論者認為,政府不應以預防宗教亂象發生等預設性理由,插手對宗教活動進行管制。儘管內政部澄清草案內容並不過度干預組織內部運作,亦非強制規定必須成為宗教法人。然此種緊張關係勢必存在,如何謹守分際相互調和,乃首要考慮因素(這是標準的官方說法)。
(二)「各種宗教組織型態不同,統一規範似有難度」 有論者指出,目前宗教團體已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的相關規範,並無訂定《宗教團體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亦有論者認為,不同宗教團體的性質與組織有別,如何能一體規範?顯示出因此統一規範似有難度。管見以為正本清源之計,仍應回歸《宗教團體法》草案定位問題,或許從基本法的角度切入,待各界對本法定位取得共識後,本問題自可迎刃而解(這個好像有講跟沒有講差不多,利益相對如何取得共識?)。
(三)「其他有關小型寺廟及財務、土地、稅負等規範意見仍待整合」: 依《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欲成為宗教法人有其資產限制,不僅數額定義模糊,對於資格不符而無法登記的小型寺廟或個人,則須由地方政府列冊輔導,亦有反對者質疑行政管制過鉅。除此之外,財務透明、土地稅負及罰則條款等規範內容,目前各界仍存有不同意見待整合。
五、 結論
大法官曾對於宗教自由作有釋字460號(財政部就供神壇使用之建物非自用之函釋)、490號(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573號(監督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等數號解釋。在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前提下(憲法第13條與第15條定有明文),儘管大法官認為對於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亦強調應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宗教團體法》草案審議時應本斯旨,殆不落入爭議。
套句港片古惑仔山雞的臺詞,這好像有說些什麼?又好像沒有說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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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指出,依據草案規範,凡宗教建築物在該法實施以前便已占用公有地,且從事宗教活動超過 5 年者,就可以申請借用、租用,甚至讓售,以宗教之名合法侵占公有土地(註:這是保障宗教的占用公有地的就地合法嗎?)。他也舉例,「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產署)清查,非法占用公有地的宗教建築,從 2009 年的 2,189 筆暴增至今年 4 月的 3,220 筆,面積已經達到 116 公頃,相當於 4.47 個大安森林公園」,不只傷害社會公平正義,更是對環境的開腸剖肚。
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註:這是大學讀過的羅馬法法諺)
不論是今年上半年因為財務透明化和賦稅等爭議不斷的《宗教團體法》,或是近日凌駕《憲法》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皆因國家與宗教之間的關係與界線難以達成共識,使得規範宗教團體的相關法案始終難產。由此,如何讓「上帝能歸上帝,凱撒能歸凱撒」,也將成為立法的重要課題。
對此法界人士強調,西方的「聖俗分離原則」旨在明確宗教與國家間的界線,「保障宗教自由的同時,不代表世俗的法規應該要退後」。她也強調,法律應該要保障一個人落實自身宗教信仰的權利,但關於土地取得、財務透明與勞資聘用關係,已經有其他法律明確規範,毋須在「宗教自由」前退縮、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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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宗教團體法草案及宗教基本法草案,可能我不懂吧!老覺得這好像不是在避免宗教發生脫序及違反公序良俗行為,反而是有心人想把對宗教的有利事物挾帶進去,或是讓宗教成為法律的治外法權之地,甚者還有稅務的優惠,受薪階段每賺一塊錢都受稅法的規範,有人收了大量的無償捐獻,還可能有優惠。
突然想起38年前大學畢業紀念冊上,我可愛又innocent同學們在上頭的留言:「願公平正義的理念長在人間。」心中頗有些感受。
我覺得有關宗教的管理問題,應該採低度管制立法原則,否則會有憲法宗教自由的違憲問題,但以下幾個原則至少應該把握,並避免政治人物為了個人的政治目的,把宗教相關法令變成21世紀的治外法權的法案。
1.絕對的宗教自由,每個人有完全自主的信教、不信教及改變所信宗教的自由(自由脫離所信宗教團體的自由),這才是真正的宗教自由。
2.教義上採最寬鬆原則,原則上不予任何審查,但如有違反公序良俗的教義,應予以處罰(講極端一點的例子:河伯娶親、處女或處男祭神、以野蠻方式屠殺動物祭神、重傷害信徒身體驅魔或是性奉獻、性濫交的教義或儀式。)
3.人事、財物及宗教儀式採陽光法案類似的方式處理,所有人事變動、收受捐贈及財產孳息,應於固定時間內上公告,舉辦法動及所支出的費用詳細帳目支出亦需上網公告,利用人民自發的監督與自動勾稽,不僅可以減少公部門的介入的成本,而且效果更好,更可以避免有心人士吃案。(例如哪個宗教團體辦○○活動花了多少錢,有興趣的民眾自然可以去瞭解其辦法情形及花費的合理性,這應該是值得公評的事項吧?萬一有不法亦可直接向偵查機關檢舉。)
4.宗教儀式上除了有正當理由(例如信徒內心告解或是祈神的願意等,涉及個人私密的保護。)外,應採公開方式辦理,宗教目的不是傳播福音、宣導善念嗎?應該不禁止非教徒觀禮吧?
上面是我這個下里巴人的鄙見,大家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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