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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宗教 三十八
2025/09/18 18:04:37瀏覽102|回應0|推薦0

             我看宗教 三十八           1130319

     

因為我對博奕理論有興趣,所以看過一些有關博奕論的書,曾說過博奕論被經濟學家及數學家弄成一大堆理想模型及數學公式,成了不好玩僅供參考的東西。突然想起高一時,有一陣子流行玩一種遊戲,在白紙上畫一個○,第二層畫二個○…第五層畫五個○,遊戲規則很簡單,每人每次可以且必需以直線方式刪除1-3個○,最後把最後一○畫掉的人就贏了。這有點像下棋要算一下棋步,但就是有人無聊,發現最後留下3個呈三角形的○,或留下22 個○的就一定會贏。

     

我一個同班同學(叫林○○,外號是諧音「禽獸」,是個瘋狂的數學愛好者,連中午吃便當都邊吃邊算數學,他後來聯考甲組數學考滿分125分,上了臺大數學系,他試著從這最基本的盤面作推演,最後推演出萬有公式,很簡單,先手不管刪除13個○,只要最後留下3 個○的金字塔就保證會輸,而且這個金字塔,還有可以再多延伸幾層○○,照樣可以破。然後呢?就沒有然後了,因為這種遊戲的天生設計缺陷,造成先出手者就一定會輸了,大家都不玩了,搞科學的人有時想法還真的不是很浪漫。

    

查了一下這位禽獸先生資料,有本書「微績分及基礎觀念數學」,譯者有好幾個人,其中一個跟他同名同姓,應該就是他了。

       

博奕理論(亦有稱為賽局理論)的真正重點,我覺得應該是加入人性的問題(這就不是經濟學的理想模型了,因為有不受控制的變數),如果這樣子再來看博奕論,會比較好玩些,請記得!賭術的最高境界是猜心理。

      

我會提到一些案例,還是那句話,我的看法是老百姓的看法,上不了臺面的,非學術性的東西,沒有什麼引用價值,千萬不要引用。

      

起手式,當然還是囚徒困境,這是一個在無法互通訊息下,對人性的不信任及保護自已最佳利益的選擇,明知大家都合作不認罪,全部判無罪是最有利的選擇,但人心難料啊,最後大家會選擇認罪輕判(這就是動態的納許均衡)

       

那換個方式來玩囚徒困境,如果事先可以先知道訊息,結果會如何呢?

       

有次在荷蘭舉行「國際合作及社會困境兩難困境研討會」(怎麼聽起來好像是大明王朝的「以改兼賑;兩難自解。」)請來了一群博奕理論的專家(有時專家會變成磚家)集思廣益,會中當然是「各自言爾志」一翻,會後有兩個學者提出大家玩一個博奕遊戲的建議。

     

這遊戲內容很簡單,跟現場的43個專家說,放一個紙袋在一個密閉房間內,每一個人單獨進去,可以隨便投錢或不投錢(但不能偷錢),投完後計算總金額,如果超過250元,這兩個學者將加價到430(就是他們兩人倒貼錢),付給每位專家10元。但如果不到250元,這紙袋中全部的錢就歸這兩個主持人所有。

     

看起來是這一個透明簡單的賺錢方式不是? 小學數學250/43=5.81,就是平均每人付5.81元就贏了,要是你賭不賭?大家欣然同意,而且就算有人小氣不投錢,只要每人投個7元,至少也能賺個3元,然後遊戲開始了。

    

結果呢?很悲傷,紙袋中只有245.59元,來了個通殺,看來這兩個主持人才是真正的老千。現場的43個專家都看傻了眼,就差這麼一點點,不到5元就贏了賽局,更重要的是這些人是來參加「國際合作及社會困境兩難困境研討會」,這就有點諷剌的味道了,43人資訊透明都不能合作了,這個兩難困境有合作解決的可能嗎?

    

這規則簡單到只要每人都投6元,就可拿回10元,現賺4元不是?所得報酬率可算高的很,但是牽涉到人的問題就不是這樣了。如果依照博奕理論或是經濟學上經濟人(這個定義不懂的可以查網路)的標準模型作法,最聰明的是不投錢,沒投錢就是無本生意,若是真的拿到10元,這獲利率是無限大。所以在這種困境中,最划算的作法會變成每人都不投錢,靠別人賺錢,就算最後沒有拿到錢,也沒有什麼損失。結果會是這個紙袋中一毛錢也沒有。

     

然而這紙袋中還是有245.59元,表示有不少人是不照理論上最划算的上策不投錢,而是真的投的錢,金額也接近分擔義務的5.81元,這算是有道義的人了,依照遊戲規則來求勝,而且這種人應該還不少,所以才會累積到245.59元。

   

我常常說:「會出事就是因為有人了起了壞心眼。」在這個遊戲中只要有一或二人起了壞心眼,想要不付出,但是得到最多報酬,不投入該盡義務的錢,就會產生了這種崩盤的結果。所以這種賽局的合作是不能僅靠大家的道義良心,因為誰也沒有把握,哪個傢伙會起了壞心眼。

     

在實務上,類似這種賽局的有哪種?典型的就是公家機關的圍標了,有沒有看過劉德華、梁家輝演的黑金(或叫「情義之西西里島」)?大家先事先喬好彼此的義務及權利,為確保大家的履行,除了有1.交保證金的方法外,2.引入非法暗黑力量來維持交易的公平進行(誰同意?誰反對?)及排除其他外插投標的廠商(這好像是暗黑版的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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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宗教的自由程度上可稱得上是世界第一(對面是倒數第一)。只要不犯刑法(驅魔打死或打重傷信徒、雞姦男童、性侵信徒、詐騙財產…),原則上是以輔導為原則。

      

也就是說,今天我突然得到天神啟示,要引導眾生渡過苦海,就可以創造一個宗教,開山立派傳播教義,所得到捐獻原則上也不用申報,更不受凡間的法律管轄。說得不好聽一點,成了一個憑良心的治外法權團體。

     

因為外來宗教,有其國外的總管理機構,不論這個機構叫什麼,他們形成一套自我管理的系統,國家原則上是尊重其自治。要分類討論的是臺灣本土的寺廟,依照我的經驗(非學術的,因為我不是宗教專家)分類:

    

依照寺廟的管理人,可分為公法人廟(國家的忠烈祠、地方政府管理的孔廟,這是公部門直接派人進行管理,編列公務預算負責相關的支出)及私廟(管理人是私人)

    

私廟又分1.公眾共有共管的公廟,其寺廟財產非屬私人所有。2.私人所有的私廟(神明會、萬善同或祠堂等),私廟的財產屬私人財產,原則上所有人得以自行處分,若土地被徵收,所得款項亦歸該等私人所有。

      

公廟是一種「習慣法」,因為工作的關係曾遇到某間有名公廟,有人主張對該公廟的財產有繼承權,提出訴訟並向民政局陳情,我查閱了相關資料(很多很多的資料),民政局局長首先請地方士紳出席召開會議,會議中首先就該廟的性質予定性,我看了全部資料(還好沒有去做司法實務,光讀這些廟的革沿資料就會把眼睛給讀壞掉。)那廟是清朝中期一位信眾獨資興建,後來有人起了壞心眼提出奪產訴訟,還好當年的官府「明鏡高懸」判定奪產人敗訴(注意用的是大清律令,這我可不懂。)

      

這一位建廟信徒為恐以後再發生類此奪產事件,特別召集當地士紳見證,當眾將該廟之房契及地契燒毀並勒石為記,因該「發起人」無後,之後這間公廟由三人共同管理,歷經清代、日治及中華民國政府時代,其中有好多好多的故事,我看了一個下午,然後到民國100年前後,有人主張是該間廟財產所有人的繼承人。這個案子因為有相關憑據可證,所以很容易地這間廟被定性為公廟,並由地方政府召請地方人士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這間著名的公廟。

     

再舉一個私廟的案子,這個案子在我到機關報到不到三個月就爆發,是當年該地方政府最大的貪瀆圖利案,害我寫了不少報告及行政興革建議(現在好像是叫「再防貪」,反正名字不一樣,但是目的方法是一樣,盡量標準化及透明化審核流程)。這案子大略是這樣:

    

在古代的古代,在唐山有六家墾戶找了一群墾丁(知道墾丁地名為什麼叫墾丁了吧!)渡海到臺灣落地開墾,那年代不僅是交通不發達而且衛生條件也差,不少墾丁就無後客死臺灣,為了怕這些孤魂墾丁無人奉祀,這六家墾戶就集資開了一間神明會(反正那時臺灣土地不值錢,需要多大土地就再多買一點地來蓋神明會。)用以祭祀這些客死臺灣的墾丁。

    

後來日本人來了,依照大日本帝國的法律,這種神明會管理人中,如果有日本人加入,在行政作業及相關財稅方面有優惠規定,於是六股所有權人就加上一股日本人○○○,成為七股所有權人,二戰後日本人離開,該名日本人士沒有要求什麼報酬,直接在相關土地上登記退股(這日本人真有古人俠義之風啊!)這是民國34年的事,所以土地的所有權人又回到六股繼承人共同共有的狀況。

    

先插一段話,79年我跟事務所澳洲籍老闆一起到他故鄉出差,有次車子走在雪梨的街上,老闆跟我說,在歐美地區教會的財產都是很龐大的,因為城市剛起步教會就來傳教,買了便宜的土地作宗教用途(例如:教堂、學校、宿舍等),等這個城市越來越大時,這個教會就成了市中心區最大的地主了。

    

在這案子也是一樣,這間原為慰靈墾丁所建的神明會,到了90年間也成了當地的市中心黃金地段,價值好幾億臺幣。這六股所有權人的後代繼承人中,就有五股想賣廟產套現,這可是好幾億的錢啊!掉下來會壓死人的;搬現金要用卡車載。

    

然而就是有一股的繼承人不同意出賣廟產。還是那句話,會出事就是有人起了壞心眼。這時有代書、律師等人專業人士都跑出來出主意,而且因為這是不可能的任務,這五股繼承人允諾給極高的報酬(個人猜測可能接近2),其中的主要關節就是地方主管機關的同意。為此,這群給金錢迷了心的人打通了宗教課課長,讓主管機關同意這神明會土地出售的案子,這課長就壓迫所屬課員要通過這個出售土地的申請案,辦理的課員被逼的快瘋了,硬是不肯簽同意,案子就停在那裡。

     

這個課長也是瘋到極點,猥自枉屈自己寫簽公文,然後自己蓋章同意(承辦人及股長都不敢蓋章),再送到機關一層批可(我只是覺得奇怪,當年這個機關一層看到這個公文簽辦時,不會覺得怪怪的嗎?)同意這件神明會土地出售申請案。事後我看了這簽的內容,重點在這一群起了壞心眼的人,虛偽編造出了這六股繼承人中,不同意的出售的那一股繼承人,「斷嗣絕後」的戶政事務所繼承世系表公文書,所以六股繼承人就成了五股繼承人。

    

地政機關也就依照地方主管機關民政局的同意函,核准了該筆土地的過戶案,我看了事後相關的判決書,這一群人在大功告成後,竟然開起了慶功宴,這個把國家公權力,拿來當買賣的該死傢伙,竟然大言不慚的說,這是天上掉下來的天公錢(後來貪污罪被抓去關,真的是天理昭昭。)因為他是主要的關節,他應該分得不少,判決中寫的是近億元。

    

想想這群人真的是瘋了,除非拿了錢立刻逃亡海外,不然這事不會東窗事發嗎?結果在土地被賣出不到二個月的時間,這個「斷嗣絕後」的第六股繼承人知道了,就到調查局檢舉具名檢舉。調查局就這樣撿到一件重大的貪污案,所有案件的發生都是在我報到前,雖然不會被追究責任,我報到不三個月,莫明其妙的被要求寫了一大堆檢討報告,人家是撿到了天公錢,我是被天公雷打到。

    

在向承辦人及股長瞭解過程中,因為相關人都被起訴了,這時她們才敢跟我說老實話,道出那二年中她們所受到的壓力跟折磨,其中還有人上班以淚洗臉、有人不幹申請調別的單位,有人拿出專家的著作的意見。我也老實跟她們說,好在你們頂住了壓力,如果當初你們在公文上蓋了章,就算沒有拿錢,還是構成圖利罪一樣有刑責,只不過量刑上可能會輕一點。

     

國家賦予公務員公權力並保障其的身分,不求你捨生取義,但至少應該照規定做事,那些拿國家公權力來作生意、作買賣或作人情的,真的是該死。

    

回正題,中華民國有關宗教的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一項,而且是民國 181207日公布施行,那是北伐成功第二年,離大清律令時代不到20年的法律,謹恭錄如下供大家瞻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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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18 12 07

1 條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2 條 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

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美術上、有關係之佛像、

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

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3 條 寺廟屬於左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由政府機關管理者。

二、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

三、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

       

4 條 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5 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6 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

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7 條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

廟財產之收入。

        

8 條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

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9 條 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

,並公告之。

        

10 條 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11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

革除其住持之職,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

廟或送法院究辦。

      

12 條 本條例於西藏、西康、蒙古、青海之寺廟不適用之。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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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第3條及第12條規定,限於個人智商問題,實在難以想像有多少寺廟會受此監督條例監督。

     

但臺灣宗教問題層出不斷,所以一直有人呼籲訂定宗教法或宗教基本法,好啦!以前是宗教插手政治,現在有人主張要立法管理宗教,有人認為這是政治插手宗教。更有某些宗教人士認為他們是神的使者,不應受人間的政治法律限制。(這些自稱神的使者或代理人的,能不能請他們的神出來寫張「授權書」,洪秀全也是自稱上帝的弟弟,結果太平天國之亂,死了多少無辜的下層老百姓,不過造就了紅頂商人胡雪巖。)

      

所以可以想像要立宗教相關法律的困難性有多高,加上政治人物為了資源為了選票,會搞出什麼樣的法律,恐怕連神自己都不知道。

      

曾經聽過有法律人自傲的說,解釋法律的人要比立法的人聰明,因為立法諸公的立法行為,常常是政治力的展現而已,政治力強勢的人就腦衝血的通過法律;但解釋法律的人,可不能這麼硬幹,這找法理、找依據,再依各種解釋法律的方法(立法解釋、文義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相反解釋…等等的解釋方法,有興趣的可以看看法學緒論或法學方法論之類的天書,這種書我是看不懂的。)來讓這一套法律能施行並且「使公平正義的理念常在人間」。

       

無知的我突然有種感覺,解釋法律的人好像是糊裱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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