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公政權_制衡機制
2006/08/23 13:22:57瀏覽227|回應0|推薦0

制衡機制

行政行其政、立法立其法、司法司其法、考試考其試、監察監其察。完全符合字面上之意,分權授權,獨立制衡,不可權責顛倒交錯,角色混淆,造成職權衝突,分權不清的亂象。

治權包括行政治理權之行政權和制約治理權之制約權,兩權相輔,機關共治,促進政府廉能政治環境。

制衡機制其作用藉以排除國家權力集中與防止權力濫用,保障國民主權與基本人權的政治哲理。在強化總統職權之外,附但書強化國會監督權。五權交給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的國家機關,各別獨立分權制衡,共管制約之原則。法國戴高樂總統說:「權力源於人民,意味著由全體國民選出國家元首這種權力的來源和執掌者」。此番話,隱喻人民給予總統絕對性的權力,固然沒錯。但仍嫌不足,應另補一段敘述之:「權力源自於人民;全體國民給予領袖強有力的領導權,同時付與強有力的監督權予以制衡。」,適時適當監督,有效控管領袖人性弱點。

政權最初本由人民所執掌,經過競爭選舉之後,領導者一旦選上,政權最後反為其所掌控,權力集於一身,把持不住容易改變人心,導致政權腐化的開始,將權力誤用與濫用,使政權本來是服務大眾人民,反而成為服務統治階級的利益者。政權公民化的作用,是經由公民全面選舉,選出制衡機關的監督者,作為監督政府權力的制衡機制,替百姓監督政府的行政團隊與領導人,兩者是相輔相成而非相剋相害,政權最終回歸人民所執掌。如果不幸雙方不斷發生嚴重衝突,人民只好以直接民權的方式,行使政治性公民投票權,決定他們的去留,實現國民主權最基本的「民權至上」理念。

五權獨立不偏向任何色彩黨派,不涉及意識型態,只有領導與監督兩者相互制衡相輔相成關係。當人民選出總統給予合法性及政權領導執政中心,而非賦予絕對極端權力無約無束。仍要接受公民所選出國會四院監督中心,加強國會的四權,發揮制衡與監督的力量。國家主權雖屬國民全體,但國民主權必須擁有政治性決定權,免於淪為被政客所操弄。監督不是壓抑領導者作為,領導也不能漫無法紀的統治,兩者依據憲法法則與精神,處理自己本職的專業,拿捏適當,共輔共治國政,避免專制獨裁或無能政府。若國會與總統發生嚴重衝突,影響國家運作或導引內亂外患,可由公民總統連署發動救國保家公投運動,對抗政權不合理勢力,直接扮演國會與總統仲裁者角色。人民有權力依自己的意志判斷,擔任平衡自救者角色。全國公民投票總數1/100連署提案,3/100同意公投,即可依憲發動救國保家公投運動。民權至上,落實公民實權,真正成為總統及國會的頭家。當領導行政權、監督制約權雙方互相衝突,角色扮演與本身職權有相當大的差距,政治陷入僵局,社會混亂,國家向下沉淪,走到這種地步,當然絕非全國人民所樂見。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公民總統只有啟動神聖公民權利罷免權的最後機制,決定國會或總統的去留,重新改選,恢復新秩序。

【創制機制】

公民創制權,一邊立法,一邊複決,兩手策略極易流於狹隘政客與愚昧公民為某政治目的把玩的遊戲,知法玩法者為全國人民所啜棄,何況公民總統神聖權利豈能是跳樑小丑的立法玩法把戲!當應賦予嚴格條款制衡,始有可能避免創制權的褻瀆。原則上等同於憲改之精神提出公民創制複決之設限,當地合格選民1/10以上連署,經投票總額過半,以有效票3/4以上通過提案,創制議決案發生效力,由當地全民共同承擔責任。前提條件創制新法不得與憲法和創制複決法相牴觸。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ivepower&aid=412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