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民憲法
中華民國憲改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與國民主義、公民主導政權及公天下之精神,為鞏固國權、公民政權、保障民權,奠定政治安定、社會安寧、經濟繁榮、族群融合以及增進人民福利、安全福祉,治定公民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立足於現有疆域台澎金馬;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其主權獨立,屬於國民全體;其政權共享,完全為公民所主導之公民政府。
第二條
基於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和平發展互助。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階段一中分治,政權互不隸屬,建構海峽兩岸雙邊經濟、文化、政治於和平、對等、互助之原則,互相往來。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一中統合,最終建構於公民民主、政治相容、民心相連基礎之上。
第三條
中華民國基於國民主義,國民意志視為公民總統之意志,決定政權導向,不受總統、國會之約束。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仰賴國民嚴肅授權:中央與地方均權、領導與監督分權。
第五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六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中華民國之始固有疆域中國大陸及現有疆域台、澎、金、馬及列嶼。
第七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旗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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