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統
第四十二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是國家最高獨立指揮中樞,統轄全國性事務,舉凡統帥、公布法令、外交、宣布戒嚴、赦免、任免官員、發布緊急命令權、啟動國安機制、提請「防衛性全民公投」、提請「總統尊嚴公投」等憲法所賦予之權利。
第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公民直接過半多數決,選舉產生。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四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致力政治安定、族群和諧,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四十五條
新任總統掌理行政院,提名行政院長,將治國理念治國方針交付其推動。 之後,視國會多數決決議行政院長人選。
第四十六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三軍。
第四十七條
新任總統提名行政院長,經國會議長形式同意,總統任命。 總統行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長形式同意權,無須行政院長之副署。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若未經副署,在法律上不發生效力。
第四十八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外交處理權。
第四十九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五十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五十一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五十二條
咨請專責國會開臨時會。 請國會召開國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
提請「防衛性全民公投」,公投法詳載之。
第五十四條
總統執權主事,副總統襄權輔事,襄權事宜,由總統授予。
第五十五條
行政院長副署總統所行使之職權,總統無須負其責。監察院全體 2 /3 以上委員通過,仍須到監察院會議作特殊報告及說明。 總統每年新始須向國會作國情報告。
第五十六條 國家遇有國家安全顧慮、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之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理時,總統須正式諮詢國會議長、各院院長、大法官,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或啟動國安機制或宣布戒嚴,為必要處置。且須於發動後國會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國會委員出席過半通過之追認。但於新任國會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國會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國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或國安機制或戒嚴動作立即失效。若涉及不法啟動或發布,依法追究之。動作起始後,總統得視以後發展狀況決定解除時機。國會認為有必要解除時,得經委員全體 3/5 以上決議,移請總統解除之。
第五十七條
正副總統未滿一年不得任意罷免,被彈劾例外。 未滿三年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國會議長代行其職權,並由立法院辦理重新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國會議長代行其職權,以一年內為限。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咨請國會出席 1/2 以上通過同意任用,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次屆期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代行總統職權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總統因彈劾案被罷免,副總統未涉及,不得罷免。 總統因不信任案被罷免,副總統、行政內閣得與總統同進退。
第五十八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或犯罪屬實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第五十九條
總統任內如有犯內亂外患罪或犯罪違法屬實時,依憲法得應負法律及政治責任,得由監察院之全體委員 1/2 以上提議連署,全體委員 2/3 以上決議,提出彈劾案,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六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非彈劾罷免案,因個人爭議性大、治國能力差或未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有負國民付託,影響國家安定、社會秩序形成政經混亂,須負起政治責任。國會有權以全體委員 1/4 以上提議,簽署不信任案,提出全民公投罷免案,附具理由書提出聲請,送請國會議長,於四十五日內召集國會,如經全體委員 3/4 以上贊同,即刻辦理全民公投罷免案,並經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對同一總統罷免案未通過,國會不得再罷免之聲請,彈劾案不受此限。
第六十一條
總統有權宣告解散全國公民所選出各院委員會,但應提交國會委員出席 1/2以上同意,得解散個別專責院會委員會。若解散無效,總統無須辭職或接受不信任。
第六十二條
國會反對黨或聯盟經常以非理性多數決決議,杯葛總統政策或制定行政機關難以實施之法律,此刻總統解散專責國會不成,而總統又堅持自己的理想,維護自己的尊嚴,可以以最後手段「總統尊嚴公投」,無須經由國會同意,直接提出全民公投解散國會,由公民總統決定國會去留。
第六十三條
總統為計劃國家決策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決策會議。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四條
總統到國會宣達咨文前,先邀請國會議長、五院院長、各黨黨主席於總統府暢談國家大事,互相溝通,瞭解彼此政策,治國理念,察納雅言,化解選舉與政治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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