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公民憲法_行政
2006/08/22 13:19:25瀏覽341|回應0|推薦0

行 政

第六十五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獨立行政機關。
行政院提相關法案於立法院,諸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其他重大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法案。
行政院提案於監察院,諸如公共政策、福利政策、公共建設等議案。
行政院執行總統之國策會議決及國會政策決議。如衝突,以國會多數決議為主。

第六十六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長總統提名任命,須經國會議長形式同意。
行政院長經國會推舉,須經總統形式同意任命。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考試院檢審提出拔擢任用,由行政院長與總統商談意向,行政院長正式同意任命。
行政院部會以下含官方基金會之首長,全面事務官,由官檢委員會依考銓法規辦理與任用,總統、院長不得干涉。其他院部會比照辦理。
閣揆與副閣揆、部會首長與總統、國會互動之關係決定其任期。
行政院長之免職命令,需新提名之行政院長經國會議長形式同意後生效。
行政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五日內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咨請國會議長形式同意。
行政院長無須因專責國會改選而辭職。但總統改選後必須總辭,以示對元首人事權之尊重。

第六十七條

行政院政策提案,依憲法對監察院負責。
行政院法案提案,依憲法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向監察院提出施政方針及報告與備詢。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案之專責報告與備詢。

第六十八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先行將實行之政策、法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行政院人事審議局與考試院行政人事局代表組織官檢委員會,負起行政院事務官舉才之評議、監督。

第六十九條

常設協合會議機構,發展協合主義之精義,協商整合之聯合會議。

第七十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半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其餘司法、考試、監察院比照辦理。
立法院預算提出於行政院初審,立法院複核。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依法完成審核提報各院。其餘立法、司法、考試院比照辦理。

第七十一條

中央政府反負債條款:
政府綜合預算總額編列,現任不得高於上屆總統國家財政總收入1.5倍。
現任超支上屆總統國家財政總收入之預算編列,應由現任政府籌措財源包括加稅,負起舉債還債之責任,限期分攤以現任總統期結束。國家欠債不得依賴後代子孫償還。當代國民應盡舉債還債之義務。
避免浮濫編列與執行,立院監院確實監督。特別預算僅用於緊急危難之天災、癘疫時,國家建設、軍事發展常態性編列,不得列入。

第七十二條

行政院長信任案與政策或法案提案互綁,以自己辭職為擔保以示與此案共進退,經與部長會議討論審議後,向監察院、立法院提出信任案以決定院長去留。在此情形除非三日內有不信任案之動議提出,經表決否決政府所提政策、法案,即視同通過解職令。信任案未提出,其政策、法案為監察院、立法院否決或退回修改,無所謂倒閣揆問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監察院、立法院決議放棄或修改。

第七十三條

行政院長因信任案與不信任案而辭職,同時總統提出院長人選,國會委員亦有權提出另一行政院長人選,交由國會委員全體過半通過產生,擇其適當之院長,總統得任命之。

第七十四條

總統選舉日前三個月準備競選期間,屬於看守內閣,可提出施政藍圖,但重大政策、法案交由下任總統決定。當次總統續選必須辭職由法定代理人依順位接任執行國事。

第七十五條

非常性行政中立之機構依法列舉,五院各院各黨派代表 2/3 人數與政黨、社團推薦院外公正人士 1/3 人數,參與該組織運作,平形處理各項事務,重大事項全體代表 2/3 合議制議決,依法獨立行使該機構職權並負起完全責任。

第七十六條

國民安全會議,議決國民免於恐懼、危險、社會混亂之安全事項與政策,行政院長主持之。

第七十七條

立法院對行政部門不當行政命令可依法中止。
監察院對行政部門違憲違法之政策、法案,依法退回或要求修正。

第七十八條

可要求立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將立法職能授與行政院,一旦立法院通過權力授予某法案某時效內,政府可用行政命令形式制訂法律。
任何法案如承擔政府責任之信任綁標以示負責,立法院僅以信任案之表決,決定法案是否接受。
賦予政府法案包裹表決,立法院應全面接受政府同意修正案。包裹表決之法案與行政命令之法律,仍必須經監察院審察、監督之限制。

第七十九條

行政院或各院任何法案提案須知會監察院,作為法案是否違憲違法初步審察。

第八十條

行政院長有權要求監察院就其一般政策之宣告予以正式認可。

第八十一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ivepower&aid=410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