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8/26 22:59:49瀏覽396|回應0|推薦1 | |
法治是自由、民主社會的根本,每個人都清楚這個道理,沒有公平、正義就不可能做到自由、民主,所以司法改革是真正執政後最為重要的一步,否則,經濟發展了,國家就更亂,社會就愈墮落,人民的生活就更痛苦,馬總統上任三年多來,這方面一點建樹也沒有,看來,未來的四、五年裡面,還是沒有希望的。 司法在台灣不被信任的主要原因,是常常有性質相同的案子,卻會有南轅北轍的判決結果,或是一審至三審,一下子有罪,一下子無罪,讓大家對一個社會矚目的案件,心情像是洗三溫暖一般,這樣的司法卻要求人民相信它是正義的、公平的、合理的?請問,要用什麼理由來說服人民? 其實台灣是採用罪行法定原則的,這表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文就不可以處罰、或者判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也就是說:法律有寫的才可以處罰,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寫不可以做的,人民都可以做!反之如果公權力想要處罰任何一個人,都得請你明確地說明引用哪一個法律?哪一條法條的哪一款?否則你就違反法律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 這樣不是比海洋法系更簡單嗎?只要看看一審是採用什麼法條,二審採用什麼法條,三審又是採用什麼法條,這其中法官與檢察官們對同一事實的認定,採取的相對法條有什麼不同?為何有罪為何無罪?放在一起一比就清楚了,是法官檢察官的法律學養不足,用錯了法律,還是故意用了不當的法律來做起訴判決的依據?就能夠將一個有罪,一個無罪的判決,清清楚楚攤在陽光下面讓人民檢視判斷。 如果是法官檢察官的法學素養不足,就是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依照公務人員懲戒的相關法律處分之外,應即調離法官檢察官職務,進行再教育,經過評鑑之後才能恢復原職。 如果是故意引用不當法律條文,入人於罪或是作無罪之判決者,除立即停職,移送公務人員懲戒之外,應依相關刑責例如牘職、偽造文書等等另行起訴判刑。 司法院及法務部不得干預個案的審判,但得依職權將每一個案件的各審文書加以審視評斷,看看法官及檢察官的素質到底是有法律專業,還是草包一個,或是牘職濫權。這不需作任何修法就能做到的,只要馬總統交代一下司法院長,該如何管理司法院、部以召公信,其他的就讓司法院長去處理,如果司法院長不肯作,就撤換,另外提名,沒什麼好客氣的,也不須為誰保留情面,是要顧自己的面子,否則台灣司法的臉都被丟光了。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