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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4 17:11:57瀏覽769|回應1|推薦4 | |
司法在台灣不被信任的主要原因,是常常有性質相同的案子,卻會有南轅北轍的判決結果,似乎法律案件是要看法官是藍還是綠的顏色來決定,還是要看法官的心情好壞來決定,這樣的司法卻要要求人民相信它是正義的、公平的、合理的?請問,要用什麼理由來說服人民? 人的律法本來就不是完備,但是在一個文明社會,總是要盡一切力量來使它公平、合理,讓大多數人能夠接受不去質疑它是否會因人、因地、因時而有所不同,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做這樣的事,除此之外別無他圖,但是我們看見的作法是,只在枝微末節的技術面著手,卻在大原則上原地踏步不動如山! 馬總統說法官法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在我看來,根本沒有開始改革,根據法官法,所屬機關、上級機關與相對應的檢察署、律師公會、符合一定規定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當事人、犯罪被害人等,都可請求對法官個案評鑑,評鑑法官的項目包含: 1.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者。 2. 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者。 3. 違反第23條(參加政黨)、第24條(兼任足以影響獨立審判的職務或業務)、第26條(違反守密義務)者。 4. 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者。 法官如果達不到公平審判的要求,表示不適任,自然需要被淘汰。但是以上面列舉的幾項來看,似乎都跟公平審判無關,都無法阻止法官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判決,只不過是將一般機關的人事考核的內容搬來敷衍一下而已,這樣也叫做司法改革,真是可笑,這種人事考核的方式本來就應該有的,跟所謂的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有什麼關係?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2011年1月17日在臉書上提出質疑文章說到:「原本司法院也同意《讓案件當事人可以檢舉個別有問題的法官》,並依此共識提出草案。只是沒想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卻在今(2011)年1月5日通過了由國民黨呂學璋委員提案的版本,內容竟是:《案件當事人不能檢舉個別有問題的法官》。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說,刪除司法案件當事人提出個案評鑑,是《司法院建議拿掉的》,如果每人都申請,會沒完沒了...。」我們很火大,司法院到底在怕什麼?司法院如果怕「人民申訴,會沒完沒了」,那就應該儘速解決不適任法官的問題,並將之淘汰掉,而不是把人民申訴的大門堵起來!」 法官法只要一條就夠了,只要性質相同的案子,出現南轅北轍的結果,一律交由司法院及監察院調查,沒有正當理由者一律解除職務,並交由檢察官以違背職務罪起訴判刑。甚至於連這一條都不用,只要檢察官針對各種性質相同的案子,比對一下不同法官的判決,如果有那種將法律亂解釋一通的法官,就依職權偵辦起訴,法官本身不能依法判決,不就是違背職務、牘職嗎?跟其他的公務員有什麼兩樣?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但是沒有保障法官亂判一通。 馬總統是學法律的,而且是做過法務部長的人,對於經濟、財政、軍事、國防、內政、外交或許不是很懂,但是司法方面是他的專業,都無法真正的做一些實質變革,也就可以看得出來,他在魄力及能力方面是如何了,還能期待他有什麼作為!總統大選,我們只能投票給一個傻子,總不能投票給一個騙子吧!這就是人民最無奈的選擇! 法治是自由、民主社會的根本,每個人都清楚這個道理,沒有公平、正義就不可能做到自由、民主,所以司法改革是真正執政後最為重要的一步,否則,經濟發展了,國家就更亂,社會就愈墮落,人民的生活就更痛苦,馬總統上任三年多來,這方面一點建樹也沒有,看來,未來的四、五年裡面,還是沒有希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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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