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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5 17:56:19瀏覽1261|回應3|推薦2 | |
2012年8月1日起,大陸外管局取消企業出口後須逐筆收匯核銷的要求,改採總量控管作法,由於不再使用收匯核銷單,連帶使出口退稅與外匯核銷流程脫勾,不但縮短了廠商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也有利台商資金回收,降低資金成本,減輕了財稅人員的工作負荷。 但2013年6月9日國稅總局發布30號公告《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重點監管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須回到以前作法,只是不憑收匯核銷單,而是改採檢附銀行收匯水單,以證明該筆出口貨物已在申報期截止日內完成收匯,否則將不能辦理退稅。 其實國稅總局出台30號公告的背景,與之今年5月5日由外管局公布的20號公告大同小異,外管局20號公告是人民銀行想打壓「假出口、真結匯」的熱錢,國稅總局的30號公告則是打壓「假出口、真結匯」後所引發的虛假退稅現象。除此之外,30號公告也是外管局想彌補去年8月1日取消外匯核銷後,官方在稅務環節上監管不足之處,減少出口退稅中的弄虛作假。簡言之,30號文的重點就是國稅總局在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到底要不要先完成收匯核銷,採取「差別對待」作法。 所謂「差別對待」就是國稅總局先定義出「重點監管企業」,被列入重點監管黑名單內的公司,像是被外管局列為B、C類的企業、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的企業、被海關列為C、D類或是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企業,以後都得憑銀行收匯水單,證明該筆出口貨物已確實收到境外貨款,才能辦理出口退稅。 此外,30號公告更受注目的一點,是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企業上一年度收匯率只要低於70%,就會被視同為重點監管企業,也得提交銀行收匯憑證後才能辦理退稅。之所以會訂明年5月1日,是因為每年的4月30日是該年度企業申報免抵退稅的截止日。 假設有一大陸台商從今年5月1日到明年4月30日間的出口金額為1000萬美元,但這12個月內實際收到境外貨款低於700萬美元,那自明年5月1日起就會被視同為重點監管企業,也須檢附銀行外匯水單證明已完成收匯作業才可辦理出口退稅。 也就是,如果台商從大陸出口的應收帳款期限平均超過四個月,那先不算前一個年度滾存下來的外匯到帳金額,該台商年平均收匯率就只有2/3(66.7%),明顯低於30號文要求的70%,就有可能被列為重點監管企業,導致取得出口退稅的時間拉長,進一步占用企業資金。 出口型台商應結合本身帳期,小心應對30號公告,避免當地國稅局“對號入座”,被打入重點監管企業,以免造成企業資金周轉問題,同時增加查稅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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