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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稅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對大陸台商影響
2013/07/15 17:56:19瀏覽1261|回應3|推薦2

2012年8月1日起,大陸外管局取消企業出口後須逐筆收匯核銷的要求,改採總量控管作法,由於不再使用收匯核銷單,連帶使出口退稅與外匯核銷流程脫勾,不但縮短了廠商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也有利台商資金回收,降低資金成本,減輕了財稅人員的工作負荷。

但2013年6月9日國稅總局發布30號公告《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重點監管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須回到以前作法,只是不憑收匯核銷單,而是改採檢附銀行收匯水單,以證明該筆出口貨物已在申報期截止日內完成收匯,否則將不能辦理退稅。

其實國稅總局出台30號公告的背景,與之今年5月5日由外管局公布的20號公告大同小異,外管局20號公告是人民銀行想打壓「假出口、真結匯」的熱錢,國稅總局的30號公告則是打壓「假出口、真結匯」後所引發的虛假退稅現象。除此之外,30號公告也是外管局想彌補去年8月1日取消外匯核銷後,官方在稅務環節上監管不足之處,減少出口退稅中的弄虛作假。簡言之,30號文的重點就是國稅總局在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到底要不要先完成收匯核銷,採取「差別對待」作法。

所謂「差別對待」就是國稅總局先定義出「重點監管企業」,被列入重點監管黑名單內的公司,像是被外管局列為B、C類的企業、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的企業、被海關列為C、D類或是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企業,以後都得憑銀行收匯水單,證明該筆出口貨物已確實收到境外貨款,才能辦理出口退稅。

此外,30號公告更受注目的一點,是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企業上一年度收匯率只要低於70%,就會被視同為重點監管企業,也得提交銀行收匯憑證後才能辦理退稅。之所以會訂明年5月1日,是因為每年的4月30日是該年度企業申報免抵退稅的截止日。

假設有一大陸台商從今年5月1日到明年4月30日間的出口金額為1000萬美元,但這12個月內實際收到境外貨款低於700萬美元,那自明年5月1日起就會被視同為重點監管企業,也須檢附銀行外匯水單證明已完成收匯作業才可辦理出口退稅。

也就是,如果台商從大陸出口的應收帳款期限平均超過四個月,那先不算前一個年度滾存下來的外匯到帳金額,該台商年平均收匯率就只有2/3(66.7%),明顯低於30號文要求的70%,就有可能被列為重點監管企業,導致取得出口退稅的時間拉長,進一步占用企業資金。

出口型台商應結合本身帳期,小心應對30號公告,避免當地國稅局“對號入座”,被打入重點監管企業,以免造成企業資金周轉問題,同時增加查稅風險。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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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羚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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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公告
2013/07/16 00:42

在大陸做生意要很小心,我一個朋友二十多歲的女生,接了他父親財產,一個女孩家到上海投資,結果被騙了數千萬,我聽了好心疼,上海北京我也曾去過,台灣人去沒幾下就被吃掉了

 

張打油(fangzhou) 於 2014-05-28 09:16 回覆:
要善于利用当地专业人士参与管理,分散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不把全部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張打油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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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5 18:27

(中國稅務報 2013年6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為防範騙取出口退稅出新招

從2012年8月1日起,對出口的貨物,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不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但為貫徹《國務院關於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中關於結匯與出口退稅掛鉤的規定,準確計算、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核實出口業務的真實性,防範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發生,國家稅務總局最近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的公告》。

《公告》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貨物,除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收匯的以外,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出口企業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還應按規定進行沖減或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公告》還列舉了9類有違規行為的企業以及收匯率低於70%的企業,對這些進行重點管理,並規定這些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時須提供出口收匯憑證。若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不能收匯的情形,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簡析】2012年8月1日,大陸進行了外匯改革,不再使用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也不對出口收匯與企業退(免)稅申報進行關聯,因此出口收匯時間的長短不會對出口退稅造成影響。2013年8月1日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6月9日發布《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自8月1日起,出口貨物須在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並提供收匯數據。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不能退稅,只能免稅。 30號公告規定,不同企業,提交收匯憑證的時點如下:

1、重點監管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時需提交收匯憑證,不能提交的暫時不能退稅:重點監管企業包括被外管局列為B、C類、重點監測類,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的企業,被海關列為C、D類、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及存在其他一些違法行為的企業。重點監管企業,均需實際收匯,並提交收匯憑證後,才能退稅。另自2014年5月1日起,企業上一年度收匯率低於70%的,也需按照此種方式提交收匯憑證後才能退稅。

2.、非重點監管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並提交收匯憑證:非重點監管企業,申報退(免)稅時,無需提交收匯憑證,即可辦理退稅,但需在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內收匯,並提交收匯憑證,不能提交,且不能被稅務部門認定為視同收匯處理的,出口收入只能免稅,並補繳已退稅款。需注意的是,稅務局要求提交的是收匯憑證,而不是收匯核銷單,也就是說,外管局對企業的出口收匯採取的仍然是總量核查制,企業收匯後,無需進行外匯核銷。


張打油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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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5 18:02
大陸國稅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網址: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18046&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