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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9 11:53:05瀏覽2818|回應0|推薦0 | |
2008年1月1日以來,大陸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逐步走向“兩稅合一”,但新辦企業的“開辦費”如何攤銷?到底是一次轉入管理費用,還是按照不短于3年平均攤銷?一直衆說紛紜、莫衷一是。 因多數製造企業的“開辦費”往往金額很大,如何攤銷,不僅事關能否正確計稅,更攸關年度預算、長期規劃和經營業績,甚至還有節稅之效(比如一次轉入管理費用可以避免開業盈利繳稅)。兩岸任何合格的財會主管和規劃師們,不可不知。筆者將五個相關文件,梳理簡介如下,供您參考。 一、《企業所得稅法》(2007-03-16主席令第63號,簡稱稅法): 作爲新稅法中的“憲法”,幷未明確“開(籌)辦費”的稅務處理方法,這是立法上的缺陷,因爲“開(籌)辦費”往往金額較大不說,且幾乎每個企業都會碰到,不宜繞道而行; 但也可能體現立法上的聰明或曰狡猾。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12-06國務院令第512號,簡稱實施條例): 同樣未提及“開(籌)辦費”這一常見名詞,只是在第七十條明確說:“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爲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這一模糊處理,曾經造成網絡上的口水仗。
三、《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2009-02-27國稅函〔2009〕98號): “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以上三個文件,無疑都屬大陆廣義上的“稅法”。前兩個,只字未提“開(籌)辦費”,最後出臺的一個才有明確,真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新稅法都執行一年零二個月了!上年的賬早就“蓋棺定論”了,終弄出來一個騎墻兩可的折中方案,真是聽胡老大的,不如聽溫家寶的,聽溫家寶的,不如聽國稅局的。 至此,吃財會饭的還不能忙著“不顧國情、生搬硬套”。一是因爲企業選擇哪種攤銷方法,除需考慮與集團會計政策儘量保持一致,幷需儘量兼顧或選擇有利于自身發展的,比如選擇有助于自身節稅的; 二是因爲至今,大陸多數企業還在執行老的《企業會計制度》,或者《小企業會計制度》(注:外商投資企業不適用小企業會計制度),只有少數上市公司、大型企業或者國有企業,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試行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
四、《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 第五十條):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産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産的改良支出等。......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除購建固定資産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産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産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餘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可見,企業若是沿用老的《企業會計制度》,“開(籌)辦費”應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可以下設更明細的三級科目輔助核算),待企業開始生産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産經營當月的“管理費用---****費用攤銷” 。特別注意兩點: (1)、結合集團會計政策和企業自身國情選擇的稅務處理方法,需要統一考慮、做到無縫銜接,才能避免納稅調整。比如你擇稅法上的“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就要留意稅法强調“當年”,這意味著你的會計處理方式可以是一次轉入,也可以是從起攤月份開始,到當年年末,按月平均分攤,只要年末“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不留餘額即可; 如你擇稅法上的“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就要留意稅法强調“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如何做到稅務、會計起攤的時間點的統一?筆者在廣州看到不止一家台資企業,明明是2006年6月舉行開工典禮,但是由于會計人員機械地理解“稅法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應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造成6月開工當月(當月已有收入、成本、費用)沒有攤銷“開辦費”,次月才開始攤銷,甚至折舊也是從下月才開始,這既不符合權責發生制下的配比原則,也不利于公司管理,實乃缺乏靈活性所致。需知,如果明知下月就要開張大吉,爲使稅法、會計處理儘量一致,本月月底何不就將賬面“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産” ,把本月月底視同稅務上的“開始生産經營”(稅報上的正式開業日期仍填下月),何必等到下月1號才將“在建工程”之類轉入“固定資産”,等到下下月才開始計提折舊、攤銷開辦費呢?
五、《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5》(2006-2007): 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册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産價值的借款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另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 首次執行日企業的開辦費餘額,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爲管理費用。”這爲大陸那些目前沿用《企業會計制度》(2000版)的衆多企業以後過渡到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2006-2008)準備了一條後路。
因大陸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開辦費都直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下面對應的明細科目,而大陸所得稅多是按季預繳、按年彙算清繳,所以,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終于可以迎來“開(籌)辦費“之爭的落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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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