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大陸不單是經濟總量提升很快,風頭蓋過了長領風騷數十年的“芳鄰”日本;變化更快的,當屬各種法律法規,尤其部委規章。
所以,在大陸投資的台商企業,以前如果抱怨大陸貿易付匯不便,尚是情有可原;如果,這兩年還在不停地抱怨,不是欠缺“與時俱進”,就是對最起碼的功課閉目塞聽。截止目前,據我所知,惟臺灣母公司支付的、應由大陸子公司負擔的“代墊費”如參展費、ERP和ISO咨詢服務費類,需妥為規劃并簽訂代付協議(發票抬頭盡應該盡可能的直接開具給大陸境內子公司的全名),偶爾需跟當地國稅局“溝通”之后才能過關之外,其他付匯問題都可在合法、合規的方式下解決。
那麼,大陸境內銀行辦理境內企業對外服務貿易外匯付款,有哪些審核要點呢?
根據《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的規定:
1、5萬美元(含)以下付款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付款業務,銀行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付款業務,銀行應要求境內企業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
2、5萬美元以上付款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付款業務,銀行應按照《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規定要求境內企業提供《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同時銀行應按以下規定審查並留存交易單證:
(一)國際運輸項下:運輸發票或運輸單據或運輸清單;
(二)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
(三)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董事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境內機構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東所得的股息、紅利;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收匯:利潤處置決議和境外機構相關年度的財務報表;
(四)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經費預算表;
(五)技術進口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屬於限制類技術進口,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還應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口許可證》;
(六)國際賠償款項下:原始交易合同、賠款協議(賠款條款)和整個賠償過程的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或者僅審核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書或有權調解機構出具的調解書等;
(七)具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外機構代墊或分攤的服務貿易費用項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墊或分攤合同(協議或說明)、發票(支付通知),代墊或分攤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八)服務貿易項下退匯:按照原匯入或匯出資金交易性質規定的交易單證和整個退匯過程的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退匯金額不得超過原匯入或匯出金額,且原路匯回;
(九)其他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或相關其它交易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