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爲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强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合稱新稅法)有關規定,現將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産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幷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爲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相關資産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减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幷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幷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新稅法實施之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按本通知規定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溫馨提示】 1.傭金比例如果超過上述標準,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列支; 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將會計利潤按照稅法規定,調增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即稅務利潤),按照使用稅率計稅。 2. 企業必須先簽代辦協議或傭金合同,才能提列、支付傭金; 幷且這類傭金只能采取銀行轉賬(T/T)支付方式,不能采用現金發放,是爲防堵稅務漏洞。 3.非保險企業列支傭金,收款人必須不是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此時適用本規定); 如果付給境內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幷且存在雇傭關係,則其性質相當于支付薪資,需按“工薪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不存在雇傭關係,則其性質相當于支付勞務報酬,需按“勞務報酬”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大陸企業(包括注册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向大陸境內個人支付傭金,需要視其性質,判斷是按“工薪所得”,還是“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大陸企業(包括注册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向大陸境外支付出口傭金(與取得出口收入相關,幷有書面協議爲憑),可能需爲境外企業代扣營業稅5%。(注:2009/1/1江蘇有要求,廣東可能不交)。 6.賬務處理:與出口有關的海外運費、保險費、傭金(簡稱出口運保傭),沖减相應出口收入;與內銷有關的傭金,一般計入管銷費用; 與進口工程設備有關的傭金,原則上需計入固定資産取得成本,但若金額很小,實務中多計入成本費用; 與融資有關的傭金因爲較複雜、不常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