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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性侵,法官成為「眾矢之的」?
2010/09/07 14:58:17瀏覽601|回應2|推薦27

 整件事情的開始:' _ ' '''

「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227條第1項與準強姦罪判處3年2月徒刑」
引自: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9/5807633.shtml

唉!現在罵聲連連,明星們包括大S也來助陣,殊不知判案的
法官大人們,聽到這些指責作何感想?先來看看這個法條吧!

有關於「妨害性自主罪」(1990年之前叫做強姦罪)相關法條共有三條(刑法第221、222及227),宅女先看這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就是刑法227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刑責是最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此案法官認定「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性侵(此乃恐龍法官一詞之緣起),所以法官們才依這個刑度較輕的「準強姦罪」刑法227第1項輕判。

大家注意喔,就算是法官有「重判」──就算是用最重的那條222,處「七年以上」之徒刑,一個小小幼童在心靈極度受創下,在以「極度的暴力、脅迫下」受到的身心傷害,一個七年之上的徒刑(還可能會減刑),傷害彌補的回來嗎那些犯罪行為人減刑期滿出來後,又是一個社會不定時的炸彈。

大罵法官的時候,那些立法的委員們,你們在哪裡?在修訂法條的時候,有沒有想到這些 語意不清或刑度不夠重的法條,可能會造成的社會問題?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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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esperanza77&aid=438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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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書苑《Godnews》果願.溥化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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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屎之地
2010/09/08 13:30

利委豬公才懶得理會

免得沾了一身屎

妳要陳情

標準答應

於法不合  礙難辦理

立法防治  瀆職貪贓枉法    

摘奸懲惡  似乎遙不可期   

政客們  它馬的  總是

坐領高薪  動口動手動腳動第三隻腳  就是不動惱筋

狗吠火車  你奈我何 

宅女宅心(esperanza77) 於 2010-09-08 13:51 回覆:
give me five

你說得沒錯
就是立委不動腦筋

還好科技有blog這檔東西
大家來發聲吧

新聞除了只會罵罵住在深山的法官外
還有很多人都要負責說

如果台灣人都冷漠看待、視而不見。
結果就是
惡人更惡
弱勢更弱



小楊
幼兒性侵,法官成為「眾矢之的」?
2010/09/08 12:59
很多法條都是經過教訓才修改的.....當初在訂定時都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都是碰到才東補一個、西補一個....補到最後還是有破洞,在學校看到也是這樣,很多我們身心障礙學生的權益都被忽略了.....無奈我們只是一個老師,講話都沒有會聽......
宅女宅心(esperanza77) 於 2010-09-14 01:41 回覆:
小楊老師所言甚是 現在性侵被害人多有的是身心障礙的學生, 保障他們權益的應該是國家社會的大家共同責任; 立法時候可以對弱勢者的傷害,予以加重刑度, 這些立委沒有好好做的話,選舉時候就看還選不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