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件事情的開始:' _ ' '''
「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227條第1項與準強姦罪判處3年2月徒刑」
引自: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9/5807633.shtml
唉!現在罵聲連連,明星們包括大S也來助陣,殊不知判案的法官大人們,聽到這些指責作何感想?先來看看這個法條吧!
有關於「妨害性自主罪」(1990年之前叫做強姦罪)相關法條共有三條(刑法第221、222及227),宅女先看這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就是刑法227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刑責是最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此案法官認定「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性侵(此乃恐龍法官一詞之緣起),所以法官們才依這個刑度較輕的「準強姦罪」刑法227第1項輕判。
大家注意喔,就算是法官有「重判」──就算是用最重的那條222,處「七年以上」之徒刑,一個小小幼童在心靈極度受創下,在以「極度的暴力、脅迫下」受到的身心傷害,一個七年之上的徒刑(還可能會減刑),傷害彌補的回來嗎?那些犯罪行為人減刑期滿出來後,又是一個社會不定時的炸彈。
大罵法官的時候,那些立法的委員們,你們在哪裡?在修訂法條的時候,有沒有想到這些 語意不清或刑度不夠重的法條,可能會造成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