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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負責人 進行誠信適格性審查
2009/04/30 00:56:06瀏覽604|回應0|推薦0

立委蔡正元29日說,過去金融機構負責人都要等起訴,或是三審定讞有罪,金管會才會要求其去職,但是現在應該建立一個新制度,金管會應該檢視金融機構負責人的過去記錄,是否有被罰款,有無業務過失,不一定要等到刑事起訴才行動,應該提前觀察負責人的誠信適格性。

立委蔡正元等人提案指出,行政院「二次金改檢討小組」發布二次金改檢討報告後引發爭議,其中涉及內線交易、背信,已移送檢調單位偵辦,或進入司法審理程序者,金管會應本於「金融機構負責人誠信不容懷疑原則」,不須待起訴、判決確定,主動對有涉案疑慮的金融機構或負責人進行誠信適格性審查,不合格者,應命其退出經營、賣出股權,或凍結其股份表決權。

【2009/04/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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