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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 祭出「不誠信條款」
2009/04/26 21:23:51瀏覽555|回應0|推薦0

元大金董事杜麗莊主動下台,金管會委員會將討論「不誠信條款」具體認定標準與適用範圍,並考慮在銀行、金控公司之外,也對證券商增訂「不誠信條款」,以免監理法規不一致。

元大集團涉及結構債案的嫌疑人昨天都已辭職或調職,金管會官員說,依規定董監事只要送出辭呈就生效,官方沒有必要再討論本案,至於馬維建、馬維辰兩人目前都是元大金董事,後續是否處理,官員「不願說明」。

官員強調,「不誠信條款」是主管機關重大行政裁量權,影響層面甚廣,可說是監理金融機構負責人的「帝王條款」,因此必須訂定很具體的標準與適用範圍,避免引起金融市場疑慮。

官員說,現行銀行(金控)負責人資格辦法除了訂定積極資格之外,也有消極資格限制,其中明訂金融機構負責人「顯著不誠信事實時」主管機關可做出行政處分,包括停職免職解職等。

最重要的是,「不誠信條款」適用的,並不限於已起訴或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只要是主管機關掌握金融機構負責人「不誠信」具體事證同時認定有「影響公司經營之虞」,即可開鍘,金管會在民國九十四年即據此解除了國票金前董事長林華德職務。

官員說,目前針對銀行、金控有「不誠信條款」,金管會仍在考慮是否針對證券商訂定「不誠信條款」,以達到監理一致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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