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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5 20:22:03瀏覽457|回應0|推薦2 | |
2009.06.05 05:20 pm |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規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工會依法為爭議行為時,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且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在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的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法所為的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的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的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請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來源包括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政府逐年依預算程序撥款、基金孳息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