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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權利的父母請注意
2006/09/20 08:35:35瀏覽604|回應1|推薦3

退伍軍人 鐵血爸爸 三幼子嚴管教 犯錯互吐口水

更新日期:2006/09/19 04:09 記者: 蔡森田高縣報導

林姓退伍軍人對孩子的管教,竟比部隊還嚴苛,三個孩子只要做錯事,居然以互吐口水處罰,甚至要求不會游泳的孩子,划著竹筏到魚塭餵魚。社工員昨前往了解,對林某管教孩子的方法認為不可思議,昨強制安置三名六至十二歲的孩子。

這起疑似家暴的管教案件,發生在高雄縣沿海一個漁村,四十多歲的林某自軍中退伍後,與學歷不高的妻子,在家鄉從事魚塭養殖工作,經濟情況不佳,家中三個小孩分別就讀國小及幼稚園大班。

據了解,這個爸爸脾氣本來就不好,很容易為芝麻小事動怒,退伍後返家養魚為生,收入不好,暴怒個性更形明顯,雖沒有對妻小動粗,卻經常做出部隊中「吃苦當作吃補」的嚴格管教方式,超乎常人所能理解程度。

據社工人員表示,孩子只要在家中吵架、做錯事,沒有人主動認錯,先會遭到父親痛罵,然後下令犯錯子女面對面互相吐口水。

據林某的說法是,犯錯的人不肯認錯,長大後一定不是敢負責任的人,集體處罰就是要他們敢做敢當,承認錯誤,他說這種管教方式是軍中慣用的方式,自認並沒有什麼不當。

除了相互吐口水之外,林某也曾在刮風下雨的天氣,下令不會游泳的子女撐竹筏放飼料養魚,在風雨的魚塭中,小孩全身濕透顫抖的做完工作,介入輔導的人員了解後,都流淚不解,「哪有這樣訓練小孩子的」。

三名少年目前已被安置在寄養家庭中,並由心理輔導人員定期進行心理重建,但他們心中的陰影至今仍揮之不去。

這名嚴父被強制與子女分開後,也檢討自己的管教方式,不斷表示能將受虐少年接回家的意願,但監護單位認為雙方要通過評估可以一起生活後,才能讓孩子重回原生家庭。

月月之見:

民法1084條第二項賦予父母教養之權,同時連結至刑法21條規定可知,教養行為,包含懲戒,是可以阻卻違法。但重點是,是教養,是懲戒,當然不會是,虐待。

當軍隊的特別權利關係轉為特別法律關係,亦即軍人的權利受到剝奪限制可以得到救濟的今日,軍隊的管理也開始人性化。比起早年虐待新兵,現在已經鮮少聽說。雖然多少還是有不合理的地方存在。

既然軍事化管理在某些部份侵害人性尊嚴,都不被允許,那麼在家長對於子女的關係上,更不應出現所謂"鐵的紀律"。

中國人常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不過現在法律告訴你,不當管教會是一種權利的濫用,民法上將會喪失親權行使,刑法是傷害罪或是妨害兒童自然發育罪來制裁父母的瘋狂行徑。

孩子不是父母的,他們只是透過你們的身體來到這個世界上,卻不屬於任何一個人。他們是他們自己的。從出生成為人的那一刻開始,他就享有被尊重的人性尊嚴。孩子是獨立的個體,擁有自己的靈魂,父母只能牽引他們,卻不能強制選擇,甚至出現壓迫行為。也許中國人的父母是該好好想想,棒下出孝子?還是只會影響孩子的身心發展而已?

棒子與孝子之間未必有因果關係,但棒子一定會跟刑罰關係密切,父母在拿起棒子的同時,還是多三思。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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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菜子*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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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4/17 04:48

黑底灰字

看的好吃力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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