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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8 05:23:38瀏覽435|回應0|推薦3 | |
為什麼我走上街頭
楊智傑(2006/9/16)
昨天,我第一次上街頭參加遊行活動,參與萬人倒扁圍城活動。回來後,很多人在網路上質疑我,覺得我不應該是那麼激情的人。他們說,想叫阿扁下台,應該走體制內的路,而不該走上街頭。他們還說,走上街頭是製造社會動亂,損耗社會成本。 我想想,或許該寫個文章,說明為什麼我想走上街頭。 為什麼在體制內,我們拿阿扁沒輒?首先,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就算查出他有什麼違法舞弊,他仍然免受刑事的追訴。 不過,雖然總統有刑事豁免權,但仍有一條追訴其法律責任的方法,就是彈劾總統。但是,你們可能不知道,彈劾之路,早就已經被阿扁封死。 為什麼說「被阿扁」封死?彈劾是在追究法律責任,必須進行法律上的調查。但是,在台灣憲法五權架構下,原本負責調查高官舞弊的監察院,在阿扁和立法院的對立下,已經停擺了一年半。 為什麼阿扁不願意和立法院妥協,提名立法院可以接受的監察委員人選呢?我想,或許是阿扁壓根就不想提名一些將來會找他麻煩的人吧。 除了監察院,目前憲法規定,彈劾總統的權力已經移轉給立法院。但是立法院仍然必須要有調查權配合。可是我們也看到了,立法院制定三一九真調會條例,想要行使調查權,阿扁卻在公佈法律時,自己「違憲地」在這個法律上加註意見,說這個法律違憲。結果被阿扁提名的大法官們,接獲阿扁的「明確指示」,宣告三一九真調會違憲。 好在,大法官一方面說三一九真調會違憲,但卻說立法院應該有調查權。但是你們或許不知道,民進黨十年前是最主張有立法院應該調查權的一群人,但十年後,他們卻為了護主,縱使大法官已經說立法院有調查權,但立法院要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時,卻遭到民進黨立委們的刻意杯葛。所以,大法官雖然說立法院有調查權,實際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卻無法通過,立法委員到現在,還是沒辦法用調查權來調查總統犯罪。 沒關係,我們或許還有第三條路,那就是檢察系統。今年法律組織法修正,檢察總長下面配一個特別偵查組,負責調查高官貪污舞弊。但同時也將檢察總長的提名方式改變,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結果,阿扁第一次提名謝文定,遭到立法院否決後,阿扁就不再提名第二個人了。 為什麼阿扁有提名權卻不用?是不是阿扁根本不想有檢察總長、有特別偵查組,來調查他的貪污舞弊? 有人會想,縱使檢察總長選不出來,特別偵查組無法成立,但是我們還是有高院的檢察官,在幫我們查總統的弊案。但各位應該知道,為什麼我國五權憲法架構下,要給監察委員較高的身分保障、要給檢察總長較高的身分保障?他們有了身分保障,才真正能夠勇敢地去調查在上位的高官。若是由下面的檢察官來調查,他們會受到上級的壓力,他們會有升遷的疑慮,他們會綁手綁腳,根本就不敢放手去追查總統弊案。 這也難怪一個國務機要費,總統府對審計部還敢大聲小聲;一個Sogo禮券弊案,總統府也是隨意更換十種以上的說法,還搪塞說是國家機密,不願意配合檢察官調查。 我們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可不是讓總統在被調查時,就隨意拿國家機密來搪塞!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早就規定了,國家機密應該以最小範圍認定之,且不能為了掩飾特定人的犯罪,而隨意主張是國家機密。 但是大家看到總統府對審計部的行為,又搬出那一套國家機密的說詞,說什麼看了會死人,一副威脅恐嚇的方式,就是不肯配合調查。 看到這,你們了解,為什麼在體制內,無法真的好好調查總統弊案了吧。所有彈劾總統之前正式的調查管道,都被阿扁不配合地、有意地封殺了。而現在僅存的檢察體系,總統府還是高高在上,不肯配合。 更不要說就算真正提出彈劾案,護主的民進黨立委們,如何透過三分之二的門檻,來封殺彈劾案了!甚至,就算立法院通過了彈劾案,交到大法官那邊去,這批由陳總統提名的大法官,難道真的就會彈劾阿扁嗎?韓國盧武炫被彈劾時,國會都通過了,最後也死在大法官那一關。 有人說體制不好,應該改體制,不應該因人設事。但我要強調,這不是體制不好,憲法上我們有監察院,大法官說我們立委該有調查權,法律上我們該有檢察總長、特別偵察組,我們都有體制,但阿扁卻以他總統之尊,行使權力,刻意凍結了這三條調查管道。 這根本就不是體制的問題了!這是一個總統隨意濫用職權,破壞體制的問題。 所以我要走上街頭,高喊「阿扁下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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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