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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6 15:14:54瀏覽461|回應0|推薦3 | |
私法契約,當有一方破壞,違反契約標的,甚至給付遲延,加害給付時,契約另一方輕則減少價金,重則解除契約。這是天經地義,相當容易理解的道理。 那麼,憲法國家學中,常說到的民主契約,人民為什麼麼就得要姑息執政黨破壞契約內容的行為?即便時期定為四年,四年內如有嚴重貪污,完全違反國人的期待,那麼為什麼不可以起來討閥這樣的執政黨? 到現在,我們唯一聽到最多的理由,有二: 1.尚待司法調查,不能未審先斷。於是有一些學法律的人振振有詞,強調要相信司法。於是一向被大家懷疑公信力的司法,瞬間變得有其身價。 但反觀美國水門案的尼克森總統,在東窗事發之初,便羞愧辭職,這難道在說明臉皮厚度的東西方不同?我們都忘記了一點,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尤其證據一項項的被揭露,誇張的程度已經到了人神共憤,誇張的內容多到"罄竹難書",我不懂,那些學法律的人,是不是真的有了解,什麼是社會契約,民主契約?只是專注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已經模糊了整個事件的本質,這不是法律層面,也不單單只是憲法層面,這是國家要素中民主的本質問題。如果與人民定契約的國家當權者,偏離了人民的期待,試問,為什麼不能站出來要求國家元首負責? 2.因為這是台灣人的總統,所以台灣人不能不挺。 這真的是一個民粹,甚至可以說很種族主義的理由。同時也自己看扁的自己,因為我不相信,人才濟濟的台灣,找不到下一個廉能的總統。 這感覺極像是一個溺愛自己孩子的母親,當孩子的行為已經在侵蝕整個家族的基業,這個寵溺小孩的母親,還硬著頭皮在宗親面前袒護著說, "因為他是我們這個家族的,所以你們不能責罰他。" 所謂台灣人的總統,請問,一定要姓陳名水扁的人方可稱之?還是只要生在本地,愛護本地,認同本地的人,就可以有資格當台灣人的總統?如此說來,少了一個陳水扁,台灣人還可以出更優秀的總統,而不是一個令人貽笑大方,管家和狗飼料都要我們納稅義務人來幫他支付的,總統。 這不是種族的問題,這是民主價值的問題。但有人目光實在短淺,以為這是政黨惡鬥,甚或恥笑昨夜激情的台北火車站。只是我們平心而論,據理力爭有何不妥?有什麼可笑?連問題的核心都不知道的人,才是真的讓人感到遺憾。 順帶一提的是,以往民進黨都是打著年輕人的牌,但昨今二日來比較,似乎反而是泛藍的族群有年輕化的趨勢。其實年輕人沒有什麼黨派概念,但一定知道什麼是貪污,什麼是不公不義。 當然,民主社會是多元意見融合的社會,反扁的人可以大聲呼喊口號,挺扁的人同樣也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不過,除了種族主義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更有利的立基點? 更重要的是,沒有所謂可不可笑,這是爭取真理的時刻,不是訕笑互罵的肥皂劇。那些冷眼看紅色遊行的人,你們才是坐視民主被扼殺的幕後黑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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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