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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員問責制度中的責任問題
2009/06/29 10:28:25瀏覽269|回應0|推薦1

  中共當局對官員問責的作法,是從松花江水環境污染事故兩名正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被責任追究開始的,後有中石油川鑽探井噴事故,2003年北京防治非典不力,到去年山西襄汾潰壩事故,深圳「舞王」歌廳大火及河南登封媒礦事故,都追究了相關失職官員的責任,再到中共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河北省常委兼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等人的辭職,讓外界看到失職問責已經成為監督百官的利器。這對以往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只對基層問責,不對高層問責的現像來說,的確是一大進步。

  然而,在中國大陸現行體制中,缺乏責任政治規範的情況下,期待對高官的政策違失課以政治責任,並非易事,官員問責案例的形成,往往取決於輿論所形成的壓力程度,以及國家領導人的主觀意志。儘管大陸近年來確曾掀起一波又一波官員問責浪潮,但始終難以建立明確的問責制度。

  中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曾說:「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這是建立官員問責制的重要基礎,但是在中共目前的體制下,要官員「用權受監督」是不太可能的。因為各級政府的政務公開透明度不足,導致人民很難對官員的權力進行監督,問責的前提是公開與知情,對人民負責首先就是要讓人民知道這個國家正在發生的一切事情。如果人民不知情,就無法知道誰對人民負責任了,誰沒有對人民負責,這就無法追究官員的失職行為。因此,只有政府透明、政務公開,才能把政府及官員置於人民監督之下,人民才能在事故發生後追究官員的責任。
  要建立一套更為完善的官員問責制,就要讓政黨負起應有的責任;讓失職的官員除了去職以外,還要接受法律的調查和審判;讓政府透明、政務公開,為人民監督官員權力建構條件。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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