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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力反腐的省思
2014/11/26 15:02:08瀏覽26|回應0|推薦0
    貪腐,是指官員利用公權力或職務之便,牟取特定族群或個人各方面利益,貪腐的發生是由於官員不受監督的權力,藉由職務之便進行權和錢的交易,從中謀取利益。改革開放以來,中共官員「貪腐」的嚴重性,幾乎是伴隨著經濟成長速度以倍數增加,因此,每任領導人上台都以「反腐」來立威,習近平亦是如此。但從「十八大」以來大力反貪肅腐看來,習近平似乎是「玩真的」,不僅雷聲大、雨點也大,不僅打蒼蠅,連前中央軍委副主席徐才厚這種等級的大老虎也敢打,看得出習近平的決心與意志。


    近日,中共中央巡視組公布2014上半年對北京、新疆等11個地方進行常規巡視,對科技部、中糧集團、復旦大學進行專項巡視的工作報告,其提及14個巡視點均有不同的貪腐情況,包括土地徵收及拆遷、插手工程招標謀利、官商勾結、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裸官等問題,涉及土地開發、礦產資源、工程建設、農資採購、基層民主和人才徵補等各項領域。受巡視各地紛紛傳出高官落馬的消息,據統計,有超過300名官員被點名通報,接受組織調查、「雙開」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於這些反腐成果,各界社會輿論普遍給予好評。然而,想必社會大眾也會提出質疑,為什麼這些貪腐作為必須等到中央大力反貪打腐才曝光,而在常規的監管體制下卻沒有被發現?這個問題令人發人深省。針對此,我們有以下省思。



    首先,中央巡視組反腐效果明顯,反而更突顯出制度性監督的不足,代表常規的反腐、糾錯機制出現了問題。此機制的失靈導致地方官員各種徇私舞弊的情事得以被隱匿,使得中央必須以政治命令的方式查處貪腐,才能使這些不法情事曝光。這種作法不僅成本非常高,且雖說貪腐違法,但查察貪腐往往也非以合法的方式進行,對於制度的建立是不利的。



    其次,除了個別的貪腐情事外,對中共而言,更嚴重的是對於整個體制傷害更大的「結構性貪腐」。「結構性貪腐」是指上下級的官員相互包庇,用共同「分一杯羹」的分贓方式確保相互不會洩露不法情事。這種官員之間的默契使得常規監督機制完全失去作用,官員們的貪腐作為不易為人所察覺。



    再者,2014上半年的這波反腐風暴,最高層級涉及到「副國級」級別的官員,可以看出中央貫徹反貪肅腐的決心,希望破除這種結構性的貪腐。然而即便中央試圖給予外界「打大老虎」的印象,仍然引發質疑:究竟「打大老虎」是真正有心反腐,或者又是打擊政治異己的另一個藉口?會引發這種質疑,顯示中央巡視組的這種反腐調查作為仍然「人治」色彩過於濃厚,制度化與法治化程度不足。



    最後,由於地方官員權力在手,自己身兼球員和裁判的角色,因此沒有其他的機制予以制衡。而中央巡視組的所代表的巡視制度設計,扮演的角色就是監督地方政府的所作所為,然而中央巡視組組建之初職能不彰,直到習近平上台宣誓反貪肅腐的決心後,中央巡視組的職能才得以落實。然而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政治領導人更替,其主要工作著重點不是反腐工作,或是反腐的力度下降,貪腐的情事是否會死灰復燃?思考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打擊貪腐是否具有持續性?會不會因為領導人的更迭或政治氛圍的放鬆而有所改變?國家監督政府官員不能只靠間歇性的懲治措施,而必須建立一套可供依循的制度,使得反貪打腐能夠持續進行下去。



    中國大陸要解決這共謀型的結構性貪腐問題,不能再走「黨內監督」的老路線,必須要建立透明化制度與外部的監督機制。透明化制度是指公職人員必須公開申報財產,而外部監督機制則需要落實司法獨立,不能再以黨領導司法,以及開放新聞自由,透過媒體監督力量讓更多社會力量進入予以制衡。中共領導人整肅內部貪腐的決心,必須配合透明化制度與外部的監督機制,並且跳脫以黨的角度來思考,轉而以國家為大局做全盤考量,如此一來所設計出的反腐制度才能更具有持續性。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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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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