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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領養我們的上帝
2009/10/20 11:53:09瀏覽1362|回應8|推薦0


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
(1:17)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羅馬書4:16)

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神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如果我們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榮耀。(羅馬書8:17)

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 神為後嗣。(加拉太書4:7)

這奧秘就是外邦人在基督耶穌裡,藉著福音,得以同為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以弗所書3:6)

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提多書3:7)

 

記得在剛信主的時候,對基督徒成為「神的兒女」這件事有過一段時間的困擾。如果我們是上帝的兒女,彼此互稱弟兄姊妹,那麼我們對那一位自稱為上帝獨生子的主耶穌基督又該如何稱呼呢?是不是該叫他一聲大哥呢?我曾為這個問題認真思考良久,也在教會裡靜靜地觀察一段時間,發現好像從來沒有人這樣和耶穌稱兄道弟的,所以我也就知趣地不再去詳究了。當然,在後來比較了解聖經中三位一體的上帝觀之後,我才知道原來神第二位格的「聖子」與第一位格的「聖父」之間的關係遠遠不是我們這些自以為與神很親密的「神的兒女」所能比擬的。就像聖經中也用夫婦、朋友、主僕、軍隊、葡萄樹等等具象比擬的方式,神也用「天父兒女」這個圖像來表達我們與祂的關係中的某個面向。

 

可是和我們人間「父母子女」關係不同的地方在於,聖經明白的指出,這個「天父兒女」的關係並不是因為子女這個人的存在而就自然存在的,乃是一個信主耶穌為救主,得稱為義的人(即所謂的「因信稱義」)才能開始享受這個特別的關係:因為「稱義」本身是一個法庭上的用語,只能用來表示一種在地位上的改變與一種客觀上的宣告。但「兒女」卻是一個家庭中的用語,用來表達一種心靈上的依靠與主觀上的親密關係。被法官宣告為無罪(事實上是被贖罪)的被告並不會自動成為法官或原告人的兒女(如果這樣豈不天下大亂了?)。如果「罪人」與「被稱義之人」之間有如天地之遙,那「被贖罪赦免的人」與「上帝的兒女」間的差距恐怕是整個宇宙的浩大了。

 

更有甚者,保羅在他的書信中多次使用舊約中常提到的「後嗣」來描述這一層兒女的關係(如上面的經文),代表著上帝對祂的兒女不但是立刻可以經歷到親密信賴與心靈交流,更還有一個「應許」的產業在未來:這一個「後嗣」的身分,不但在現世使我們作兒女的可以活得有盼望、有方向,更是在內容上隱含有這位父親的一種為兒女而驕傲、放心託付與滿懷期待之心。可見,我們所蒙的恩典,不但是因著上帝的憐憫之情,更是充滿著祂所定意付出的一份期許之愛。這怎麼可能呢?難道祂忘了嗎,我們本不過是受造之物,還殺了祂真正的獨生兒子,完美無瑕的羔羊呢!

 

    這種把本來沒有血源或傳承關係的人當作後嗣(註一),與那本為其兒子的一同承受產業,用人類的語言中最接近的一個詞語來描述,就叫作「領養」。約翰福音不是很清楚地說道:「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1:17)?這如果不該稱作「領養」,又該叫甚麼呢?事實上,保羅書信中常出現的「兒子的名分」,在原文就是「領養」。原來,福音的核心就是上帝領養了得罪祂的人成為祂的兒女。就連舊約中都有說到:「神在祂的聖所作孤兒的父,作寡婦的伸冤者。(685)所以說,我們基督徒都是被領養的子女,而我們的父是一個領養的上帝!

 

    我不太知道為什麼,好像華人教會在提到天父與兒女的關係時很少提到這個面向。難道是因為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以至於我們仍不自覺地認為還是親生的孩子比較值得父母喜愛?但由整個聖經的內容與救恩的工作來看,「基督徒是被上帝領養」的事實不但沒有絲毫減低祂對我們的愛,反而更使我們為那執著不變且毫無保留的愛所震驚。因為祂為我們這些受造之物賜下祂真正的獨生子來救贖,並賜下聖靈作為加入新家的印記。祂更為我們預備天上的住處,一步一步帶領我們去到那從未居住過但卻是溫暖的家中(註二)。

 

如果「生養眾多,遍滿全地」是上帝給所有受造的人類的命令,那麼「作孤兒之父」豈不是他為基督徒,祂所領養的兒女們,所作的榜樣嗎?所以,「領養」對基督徒來說,不應該只是無法親自生孩子時的替代方案,也不只是一種憐憫與愛心的表現,它更可以只是單單回應天父上帝對我們所作的一切並且一心想要效法祂而已。如果親生的孩子是上帝所賜的祝福,那領養來的孩子豈不是就該是那位施恩者祂自己嗎?因為祂曾說「凡為我名接待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凡接待我的,就是接待那差我來的。(9:48) 別忘記,連主耶穌自己來到世上時都是被領養的!他的養父母名叫約瑟瑪麗亞… 他們所得的福份還少嗎?

 

深願教會裡有更多因為回應上帝這份愛而被領養的兒童;更願世界上所有孤苦無依的孩子不但在神的家中,也在祂所領養的兒女家中被接納。讓世人看到上帝就真的在我們每一日的生活中間,而將一切的感恩讚美都歸於那領養我們的阿爸天父!

 

 

 

 

(註一) 有人可能會認為基督徒重生的生命是從聖靈所生(約3:1-8),就表示我們基督徒在屬靈上可以算作上帝的「親生」子女。這個觀點雖然好像有聖經根據,但其實是把「來源」與「本質」兩個概念混淆。在起初造人的時候,上帝也是「將生氣吹在他(亞當)鼻孔裡,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 (創2:7) 但這只是說明人靈魂的來源是上帝,有上帝的形象和樣式(創1: 26),並不代表此靈魂是上帝的一種「分身」。這個情形在新約裡描述所謂「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時也是如此,因為新約裡有更多經文明顯地提到基督徒是一個「新造的人」(林後5:17;加6:15),而且「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原文無形象二字)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4:24)。與亞當不同的是,我們是靠主耶穌十字架的救贖與聖靈保惠師的同在而有能力治死肉體的罪(羅8:13-16)。所以我們仍不能說基督徒在屬靈上是上帝「親生」的兒女,否則豈不是有泛神論的嫌疑了?。

 

(註二) 基督徒常用「回家」這個類比來表達一個罪人信主,歸入神的大家庭的情境或心情。這很明顯是出自於耶穌在《路加福音》十五章中的「浪子的比喻」。但是,我們不能忘記耶穌所講的只是一個比喻,重點是說浪子因父親的「慈愛心腸」而被接納,絕非因為父親的「角色」而被接納。簡而言之,未信主以前,我們是敵對神的罪人(羅5: 10「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而非祂的家人。如果未曾在家,又如何談回家?所以,嚴格來說,也許只有猶太人信耶穌(或已離開上帝的基督徒重回到上帝面前)時,我們才比較適合用「回家」這個概念來描述。對於非猶太人的非基督徒信主其實並不太適合比喻成「回家」,而是來到一個真正的「新家」。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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