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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三公投強碰,誰才是關鍵?
2018/09/06 19:14:51瀏覽1628|回應1|推薦3

  今年年底大選最有看頭的戲並非執政/在野黨丟/得了哪幾個縣市(大家都看膩了),而是台灣公投法修改後第一次全國性的公投。在目前已知的九個公投案中(可能還會補上第十案),最有爭議的莫過於與同性婚姻有關的議題,竟然有完全相反的公投主文同時通過門檻來爭取民意(與同志教育相關的兩案暫時不討論)。我們可比較與同性婚姻相關的兩案主文:

  (A1) 婚姻定義公投:「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A2) 婚姻平權公投:「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令人訝異的是,由於修改後的公投法只需同意票超過總選舉人數的1/4(且多於反對票)就可以成立。所以這兩案的確很有可能同時都通過(過往雙方都至少有35%以上的民調支持),屆時行政立法部門如何根據民意來操作?這不能用票數來解決,因為公投只要通過門檻即產生法律效力。更甚者,雙方的文宣品都是說要在自己的提案上投同意票,但面對兩個文字如此相似的公投主文,非常有可能讓一些對此議題不太清楚的選民把兩案搞反或全都按了「同意」(或都「不同意」) !!! 使得最後的票數(如果都通過的話)無法反映真實的民意,反而讓爭議繼續延燒。

  不必懷疑,這就是台灣的政治,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

  目前已經有法律學者在研究行政立法部門該如何面對這樣明顯矛盾卻又同時成立的公投案。但是筆者認為,幸福盟所提出的第三案(同性專法)的公投結果卻可能成為行政立法部分最終定槌的真正關鍵影響案。此案的公投主文如下:

  (B) 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權益公投:「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表面上看來,此案只是同性結合的專法。但是由於專法的內容並未寫出,所以絕對可以有空間來調整而不違反A1或A2的精神;例如從民法中另立同性婚姻/伴侶專章到另立同性(或不分性別)的伴侶/配偶/結合法等等。即便民法婚姻增加一男一女或同性結合的文字,都可以在立法技術上另立專章或專法來作進一步規範。

  因此,我們可以合理的相信,如果此專法的公投案結果是同意票大於反對票(不管有無過1/4的門檻,差別只是有無強制力),都代表政府可以更有立場直接進行相關立法保障同性伴侶結合的權益。但是如果被否決(不同意票多於同意票或同意票未到1/4門檻),也就代表民意反對這類法律。這時就要回到大法官釋字748的結論,當然就只有修改民法,直接進入婚姻平權(即更改民法婚姻定義)一途。

  雖然這個專法公投是雙方極端人士所不想強調的,因而在雙方所動員的催票文宣中似乎總是被刻意忽略(同運派認為專法就是歧視同志,但若干反同派卻不願以任何形式保障同性結合,詳情可見筆者以前的投書:「看見差異,尋求共識」)。但是筆者以上的分析清楚顯示,正是因為專法在內容上有非常大的空間,因此在雙方對修法的公投案(A1與A2)如果都通過的情形下,其實具有關鍵的地位,決定同志權益的立/修法方向。但無論是哪一種結果,同性伴侶的權益只會比現在有更好的保障,也需要整個社會事先作好更充足的預備。

  因此,如果筆者是任何一方的籌畫單位,一定會積極佈署相關的宣傳來在專法公投(B)上鼓勵大眾投下同意或不同意票,而非浪費太多心力在是否修改民法(A1或A2),那是過去幾年早已被討論到爛卻未能有實質進展的主題,很難再喚起中間選民的關注。事實上,這樣的疏忽可能更導致對公投結果的錯誤解讀。(但公投激化的結果幾乎一定會使許多人感情受傷,這是筆者本身不希望看到有公投的原因,只是已經來不及了。)

  這樣看來,本屆大選的同性專法公投竟然從無人看好的灰姑娘成為真正的公主,值得全體民眾仔細了解並投下神聖的一票。或許這才是台灣人民第一次有機會不再被政治人物或極端利益團體所左右,展現全體智慧的時刻。

 

發表於蘋果日報9/6/2018即時論壇: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06/1424891/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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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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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13:51
中選會有責任說明A1和A2的矛盾之處,以免選民混淆。否則有瀆職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