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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9 15:47:24瀏覽15254|回應6|推薦0 | |
一人公司,意味著自已要盈虧自理,且自已要對自已付完全的責任。 大膽的成立了一人公司之後,我才知道,要想在政府的各單位之間辦理所有的事情,真的是難上加難,而且要有過人的耐心及愛心才有可能過關。 近來為了辦理加勞保,真的會搞死人,理論上是要先辦理勞保,俟勞保完成設立後再辦健保,但是實際上是,一人公司的話,我可以辦加健保,但是勞保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政府不能同意你的成立,形同是你的公司是若有似無的,政府對你的態度是他根本不想讓你設立,而你一心想成立所以勉強的讓你成立了,但是想加入勞保????那還是天上的雲,不可能的。因為一人公司是不能成立投保單位的。 同樣是政府單位哦,健保十分歡迎你的加入,但是勞保是完全拒於千里之外,他要你去工會投保,而不能讓你以自已的公司名義來投保,這個情況我還真的是傻眼,我自已努力的想成立一家屬於自已的公司,但是我卻不能以自已引以為豪的公司來加保,我還必須是去以工會的名義來投保?那我的公司算是什麼?(形同是私生子一般)? 政府數年前都認為是多開設公司是一件好事,所以將公司的設立資金門檻給改變為沒有門檻,所以我的認知是政府希望大家都可以來為自已打拼出一片天,但直到我去做之後,我才知道,政府部門之間辦事可是一門大學問,例如地政上,你要將你家改為營業場所的話,你要去辦理一個"免辦變更"的文件, 但好玩的是,你要去辦理一個"免辦"手續,那我還是要辦理呀,又何必稱"免辦"? 勞保的條文是不能讓一人公司成立,因為雇主好像是幽靈一般,雇主就可以不用加入勞保,而公司如果是一個"校長兼打鐘"的話,那也是求助無門,我的個人感受是雇主就不會死、不會受傷,而且雇主以前在當勞工時的勞保年資也被迫停止,所以雇主的權益就可以受損,而我如果是繼續當勞工的話,我就可以受到勞保的照顧,如果我不願的話,我成立一人公司的話,那就是不乖的勞工,所以我的保護就沒有了。 憲法上不是要保護所有的人嗎?其他的法都依照憲法的規定來設定的嗎?那不就是要保護所有的國民嗎?那我成立了一人公司我脫離了憲法的保護範圍了嗎?我就不能有被保護的權利了嗎?我一定要搞得一個大公司超過5人以上的公司我才能有被保護的權利嗎? 請注意哦,公司的規模要超過5人哦,5人以下的話你要主動申請拜託勞保局讓你成立才行哦。 我的感想是,在台灣要成立一家公司想省一點錢是沒有辦法的,除非你有錢又有閒,否則你是鬥不過政府各個單位的啦,你還沒有開始賺錢就先因為過勞而死。 想加入勞保嗎?有錢時再來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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