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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法之外的非常法 - 陳水扁連任成功
2007/02/26 19:02:41瀏覽403|回應0|推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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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法之外的非常法


◎陳長文

  大選初步開票結果已公布,在司法機關沒作出足以變動當選結果的判決之前,陳水扁先生應被視為連任成功的總統,也因此,陳總統負擔了更多促進社會和諧的主政者責任。在這個背景上,筆者欣見三黨秘書長日前面商扁連宋的會面問題。國親提出三項訴求,針對司法驗票的部分也達成若干共識,惟其中「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槍擊案以及國安機制啟動問題」,特別是是否要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問題上,雙方的歧異較大,對此,筆者有如下意見。

  緊急命令是否是個解決台灣當前因選舉糾紛而起的「信任危機」的可行解?依憲法規定以觀,可分成三部分說明。

  第一,在發動原因上,憲法規定原因之一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避免」為預防性用詞,以「目前並無緊急危難」為由反對,其對法條的理解似過偏狹。另一反對理由則認為在「發生大事」時才能發布緊急命令,陳總統亦舉九二一地震為例。但這次的信任危機是「小事」嗎?事實上,九二一大地震的立即性衝擊雖大,但本質上卻是短期的衝擊,而這次的選舉爭議若不妥善處理,將造成長期的信任危機,可能使得國家空轉並帶來更大的危機,逕論其衝擊不若九二一地震似有過斷。

  第二,在發動程序上,憲法規定:「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雖然主控權在總統與其所可主導的行政院會議上,但既是為平息在野爭議而起,總統在「主導」的形式之下,仍可先與在野領袖協商出具體方案後,將兩造所同意之方案交付行院會決議再予發布,作為緊急命令的實質內容。惟在此額外一提者是,緊急命令應由提議者(國親)負擔「擬案」之責,亦即應將希望採行的具體調查程序,先成初案,交由總統參酌,以為朝野協商,而不能僅空洞地主張發布緊急命令。

  第三,在事後控制上,憲法規定:「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亦即立法院尚有事後的追認權,緊急命令並非不受節制的獨斷權力。反對者以「緊急命令有違法治」為由,而認不宜採,恐未進一步深究「緊急命令」的本質,乃屬「常法之外的非常法」,雖是「非常法」實仍為「法」,況且,尚有立法院的「追認節制」,依法而為,應無扞格法治之慮。

  除以上法律分析外,執政黨尚提出「當事人顧慮」,筆者認為似可不必。一則,應從「總統」這個中立角色去思索這次事件,不該有當事人疑慮;二則,相對當事人既無疑慮,總統應即再無所謂的當事人疑慮,換言之,若相對當事人不同意採行緊急命令的方式,則逕行發布緊急命令,可能會引起更大的爭議,這時「手段(緊急命令)」不能達成「目的(平息爭議)」,發布緊急命令自非妥適。然而這是相對當事人所提出的建議,自無由據以爭議,故在手段與目的不衝突的情況下,總統實可放手而為。

  惟有論者認為不妨以特別法方式處理是項爭議,筆者則以為不可,一則此究屬特殊事件,並非常態,以一般立法方式處理並不妥適;二則立法時程可能會有諸多延宕,將無法滿足解決爭議的時效需求。

  接著,讓我們來檢視政府目前是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處理槍擊調查呢?以高檢署已經成立專案小組,並接受國際刑案專家的協助進行偵辦的目前作法為例。我國的檢察機關雖以為「獨立行使職權」自我期許,惟就我國目前的政府體制結構與政治運作的實際效果論,檢察機關仍受到行政權的約制,實屬廣義的行政體系之一環。而當前的槍擊調查之請之所起,係出自於「對行政權」的不信任,一個對行政體系不信任的信任危機,如何期許能夠透過「行政體系」的運作來化解呢?

  因此,要徹底解決爭議,必須成立一個超然於「常法」狀態下的檢察機關的獨立調查單位,其應具備:組成超然(建議成立合議制委員會,其成員產派由朝野協商產生之)、職權充分(可以在調查範圍內,指揮檢察機關、警察機關協助調查)、目的明確(限於調查與澄清事實,並以全民為調查報告對象,而非以司法機關或總統為報告對象)與時效性(如一個月內完成調查)。

  而這樣的獨立機關成立的途徑有二,一是體制外,也就是沒有法律基礎逕行成立;一是體制內,即先創造其法律基礎再行成立。明顯的,前者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沒有法律的依據,就沒有法律的效果可言,並且會真正出現「與法治扞格」的窘境。因此,只有回到「體制內」的思維,才可能成立一個有昭公信、息爭議可能性的中立機構。這時「緊急命令」正可說是一個提供了「體制內」特別授權的可行解,可以形塑一個擁有法律基礎、體制內、獨立而中立的調查機構。

  最後,包容異己、解決問題,是主政者的天職,誠如本文一開始所言,在司法機關尚未有足以變更結果的判決之前,陳總統應已視為連任成功。若干籲求陳總統稍退一步,以維和諧的呼籲,是因為權力在主政者之手,其較有能力、較有可能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對之期許較深之故。事實上,只有真誠回應民眾的疑慮,才能還給選務機關以及行政機關清白;只有昭聚公信,陳總統才能真正地做到他所期許的:「要做二三○○萬人的總統,不僅僅是六四七萬人的總統。」

(本文轉載自2004.3.31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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