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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選舉無效之訴」墨守狹義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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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選舉無效之訴」墨守狹義法條

 


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04/03/25 聯合報】

  昨日,應總統府之邀,與總統先生茶敘。筆者則親遞了一封書信給總統,提供筆者對總統府外群眾聚集要求驗票的一些處理建議。

  筆者認為,在驗票程序開始前,不妨容忍群眾集會的持續進行,因為群眾壓力一旦消解,政治回應通常也隨之怠緩;二方面,這次事件的本質基本上是一種「信任危機」,在驗票程序未正式開始進行之前,實難讓群眾輕易地從「不信任」轉為「信任」。惟一旦驗票程序正式開始,群眾即應平和地散去,讓這個中立程序在無外力干擾下,順利地進行。一旦有結果出現,各方都應予以尊重。

  其次,針對群眾要求立即驗票的訴求,筆者則整理了一些具體的意見,提供總統參考。

  第一,先要為這次群眾的立即驗票訴求定性。基本上,這次群眾的驗票訴求,已非單純的法律問題,也不是單純靠司法(特別是從時效觀點來看)所能解決的問題。

  第二,要建立處理「立即驗票」訴求的基本態度與作業重心。我們應可暫時假定「立即驗票」的訴求具有正當性。在這個前提下,筆者認為,應該建立五個附帶的操作原則即:迅速、全面、集中、透明、公正這五個原則,否則,恐難畢其功於一役。

  迅速,這包含兩個部分,一是驗票程序的儘速啟動,一是驗票作業方式的效率化設計;全面,即針對所有票匭的廢票、有效票、空白票乃至其他選務事項進行全面的驗對;集中,即將所有選票集中於特定場所進行分組、同步的驗票;透明,由司法機關主導,結合朝野代表、社會中立人士組成特別的觀察小組,對驗票全程監看,並開放媒體轉播;公正,經由司法機關,斟酌朝野協商訂定特別程序進行之。

  第三,設計既具公信且具效率的驗票程序。筆者的建議是司法、行政、立法三方共同分工。

  一、仍由司法機關負責驗票的主導工作,以昭公信。惟囿於有限的司法資源與司法人力,在兼及效率考量下,實質的驗票工作可由行政機關代勞。

  至於縮短訴訟程序,乃至於動員行政機關支援驗票的輔助工作,司法應保持最高的彈性,在尊重政治部門協商結論的前提下,作最適切、也最迅速有效率的處理。

  以昨日高院以中選會尚未「公告」總統當選人為由,駁回國親的選舉無效之訴為例,筆者認為應從法律的實質意義出發從寬解釋,亦即應視中選會所公開公布的投開票結果,視為實質意義上的公告,而不必等待中選會形式意義的公告發出才予受理。高院墨守條文的狹義文義,不能作出符合人民期待的裁判,實值商榷,也讓各界對司法機關處理本案效率的疑慮一語成讖。

  二、如前所述,由行政部門,負擔實質驗票工作,亦即擔任司法部門的「後勤單位」,以求效率。因為這樣才能動員較大的人力物力,在最短時間內完成驗票工作。

  三、由立法部門負擔驗票法制化工作,以立制度。惟筆者傾向建立以司法為主行政為輔的驗票制度,而不傾向單純的「行政驗票」,這是因在野黨對執政黨的行政主導權仍有所顧忌,恐怕並不能達到止紛息爭的目的。

  最後,危機就是轉機,殷盼總統先生能夠運用智慧、擁有對全體民眾一視同仁的胸襟、保持同理心去理解群眾的訴求。

  要解決反對者的「不信任」的僵局,別無他途,就是更加地、真心地去「信任」反對者,善意地回應他們的合理訴求,這樣才能贏回反對群眾的信任,也為這個社會贏回更多的祥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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