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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8 15:51:16瀏覽990|回應0|推薦2 | |
為邁向健全之法治社會請命 -論超低之律師錄取率 年來我國律師考試向採超低錄取率之政策,日前放榜之八十九年度律師考試,仍舊維持百分之六左右之標準,致大量有志於法律專業之莘莘學子,受此超低錄取率之桎梏,影響我國法治發展。筆者身為法律系教師及執業律師近三十年,面對此一現實不僅感到失望與無奈,更對因名落孫山、囿於傳統觀念而無法挺身為自身合理權益力爭之眾多學生,深覺慚愧,如鯁在喉,不吐不快。 歷年來我國律師之錄取比例,最高不過百分之十三,近年則維持在百分之六左右,相較各法治健全、經濟自由以及政治民主之先進國家,此一比例顯屬過份偏低(美國、德國之錄取率平均為百分之七十左右)。對此極端不合理之現象,筆者實百思不得其解。 或有論者以律師乃社會之惡、放寬人數將使律師素質下降等似是而非之無稽事由,作為不當限制錄取人數之藉口。然現今社會乃全球性之工商業社會,所有生活皆與法律緊密結合,與過往單純無爭之農業社會大異其趣。如主其事者仍停留在「訟則凶、和為貴」、律師僅為訟棍甚或異議份子之古老威權思考而限制其錄取人數,顯屬昧於現實。 至於高額錄取將使律師素質降低,形成惡性競爭之說,更屬無稽。按法律系成為我國大學聯招第一志願已有十年,每年千餘之菁英份子,投入法律學習,經歷至少四年之專業訓練(亦有需念五年及繼續攻讀研究所者),在所有考試科目皆為法律系必修科目,命題人員皆為學校教授之情形下,一名法律系畢業生既足以完成法律系學業,當具備成為律師之基本素養,今竟以百分之六左右之錄取率,限制渠等取得律師資格,不啻嚴重浪費國家人力資源,且對於其餘百分之九十四之學生而言,亦屬不公剝奪其發揮專業之機會。 對照醫師考試高達八成以上之錄取率,其業務事關人命,如此高之錄取率亦未聞醫療品質受到影響。復參照美、德等先進國家之高錄取率,更足見律師此等專業諮詢人員,要無嚴格限制錄取率,以維持素質之理。 復按法學教育之目的,乃培養法律人才,而過低之錄取率,已然形成考試主義,扭曲法律教學之本質,非但無助於法律人才養成,更影響亟需法律諮詢服務之芸芸大眾。更何況,律師巿場陷於寡占局面,勢必造成律師因案件過多無法專心處理個案,且在無競爭壓力下,無法期待其自我進修之意願,反適足造成法律服務品質下降,前開維持素質之說,即無所據。 況且,在現代知識爆炸之社會及全球化之潮流下,法律不再僅為單純之民、刑訴訟,而係與時俱進之龐雜學科,律師亦不再僅有從事法庭活動之訴訟功能,各企業、機關對於專業法律人員之需求日益孔急,若無充足人力投入,當無由滿足社會上對於細密分工之法律專業需求。 再以法官、檢察官人力嚴重不足之司法現狀觀之,早已嚴重影響訴訟上真實之發現、造成人民不信任司法;而歷年來不當限制律師人數之作法,更使律師參與法庭活動之頻率降低,無法充分發揮與法院共同發現真實之在野法曹功能,進一步惡化積案狀況。 且現行行政法令多如牛毛,各行政機關之施政決策,如能有律師參與擔任法制人員,不但更能兼顧依法行政之要求,避免不當侵害人民權利;甚至較能做成符合立法意旨之裁量決策,增加政府行政之效率。 按律師考試僅為一資格考試,執照之取得僅為一過程,並非投入法律專業領域之必要條件,故考試之目的在於認定應考人員是否足執律師業務,以一定之比例硬性限制錄取人數,絕非資格考試所應有之態樣。且現行考試係各科單獨命題、互不重疊,題型更偏向於純法理之推理演繹,顯與律師執業必須橫跨各法律分科、交錯運用法律之現實脫離,產生無法靈活運用法律之缺憾,亟有變革之必要。 何況,未來我國加入WTO後,外國律師亦得至我國執業,我國超低之律師錄取率,將逼迫我國學子寧可取得美國等高錄取率律師資格,以迂迴進入國內執律師業務,如此之結果,令人情何以堪。 因此,對於過去三、四十年來律師人數之不當限制,筆者謹在此提出以下三點呼籲:一、考試院身為職司律師考選之機關,應透明化其律師人數限制之決策過程,邀請各大學法學院教授共同參與,並公開錄取政策以及命題方向之方式,以符合社會脈動。二、所有法學院之老師,更應本於關心學生能否學以致用之精神,對於現行極不合理之律師考試制度(包括錄取率、命題方式等)挺身而出向考試院爭取法律系畢業生合理的機會。三、司法院、法務部等單位,更應拋棄掌理審、檢之本位心態,共同為建立法治社會,積極支持及配合增加律師錄取人數之相關制度變革(如法官、律師、檢察官三合一考試)。 最後,筆者願在此代國家、社會以及有理想從事法律事業之學生向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長請命,盼同為法律人出身之國家領導人,能正視不當限制律師人數所造成之嚴重問題,徹底根絕此一歪曲之政策,使我國順利邁向成熟之法治國家。 2001/03/14聯合報 ◎ 陳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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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