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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8 15:41:54瀏覽984|回應0|推薦7 | |
獨立檢察官之必要 ◎ 陳長文 欣見社會已認識到要將行政黑手從檢察體系抽離的急迫性,惟要採何制度,則有二派主張。一是設立獨立檢察官;二是在現有制度內,提高檢察機關的獨立性。 筆者認為,二者不妨雙軌並行。進一步論述前,讓我們先從美國的制度談起。美國獨立檢察官是在「非常設」的概念下設計的,不但獨立檢察官本身並非常設,連「獨立檢察官法」也是定有效期的非常設法律,每五年修正與展期,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間該法一度因未被展期而失效,一九九四年再展期後,一九九九年未被展期而失效至今。換言之,該法並非被淘汰廢黜,而是美國國會認為暫時不需要獨立檢察官,惟一旦發生重大弊案、動搖國信時,美國極有可能再「展期」該法。因此,以該法失效而遽論其不合宜,恐非妥洽。 事實上,美國對於獨立檢察官在澄清吏治上的歷史作用是極為肯定的,最著名的是七○年代在水門案擔任「特別檢察官(獨立檢察官的前身)」的哈佛大學法學教授考克斯,由於他不畏權勢的堅持,終使也是律師出身的尼克森總統黯然去職,也因此美國乃將獨立檢察官法制化,考克斯並被美譽為「國家的良心」,其事蹟也被列入史冊。 退一步言,就算現在美國已無獨立檢察官需求,也不代表台灣不需要。試問,台灣現在的吏治較像今日美國,還是像三十年前的尼克森時代甚至更糟?如果三十年前的獨立檢察官讓美國產生澄清吏治的歷史作用,台灣是否也該讓這個制度挽救已然破產的政府誠信,等吏治澄清後,再讓該制度「失效」呢? 當然,獨立檢察官的花費過鉅及對總統威信衝擊也的確受到詬病。制度本難完美,其採擇是損益分析後的結果,對吏政沈痾已重的台灣來說,是總統威信與省錢重要,還是打擊貪腐、重建公信重要?況且,台灣也不必全抄美國制度,仍可作改進調整。 那麼,為什麼不切斷行政系統對檢察系統的節制,增加現有檢察機關的獨立性,而要設立「獨立檢察官」呢? 基本上,對於一般司法案件,行政系統尚稱中立,其監督並不會產生利益衝突的矛盾,保持行政系統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機制,未必不妥。再者,權力應是層層節制的均衡設計,完全切斷監督機制,會不會創造不受節制的「檢察怪物」?現行檢察制度的癥結在於,當政府首長涉弊,要受到行政系統控制的檢察機關調查頂頭上司,有人性與制度上的不可能,而這部分非常設的獨立檢察官即足勝任。況且,檢察機關近來也發生多起重大風紀事件,公信力頗受衝擊,僅透過檢察機關的內造,能否昭信於民,非無疑問。 筆者認為,不妨雙管齊下,同時進行檢察系統的內造與外造。在獨立檢察官部分:除應令其擁有充分之調查權力與資源,為節制其權力,應設計為一限事、限對象(以正副總統、五院院長、政院部會首長為限)、非常設的機關;當法律明定的特定對象涉及重大弊案,國會有權提案要求選任獨立檢察官,由檢察總長就現有檢察系統以外、民間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中舉薦人選,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獨立檢察官就任後,得自由指定檢察官若干人組成專案團隊展開調查。 在檢察機關內造部分:檢察總長宜採任期制,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檢察機關平時仍有權偵辦政府首長所涉的貪瀆案件,惟一旦獨立檢察官就任後則應將相關案卷移交獨立檢察官。 最後,懇盼朝野政黨和衷共濟一次,順應民意之盼,不管是「獨立檢察官」還是「檢察獨立」,建立一個真正能澄清吏政、挽回人民信心的檢察制度吧! 2005.12.18 中國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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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