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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觀點:擊斃目標,並無法律問題。
2011/05/06 05:04:58瀏覽212|回應0|推薦1

【美部長:斃賓拉登  如殺二戰日將領】

【中央社╱東京5日專電】  2011.05.05 11:21 pm

日本媒體報導,美國司法部長霍德表示,殺害國際恐怖組織蓋達領袖賓拉登,就如同殺第2次世界大戰時日本聯合艦隊司令官山本五十六,是合法的。 

「日本放送局」(NHK)今天報導,美國國內對於美軍派特種部隊殺害潛伏在巴基斯坦、手無武器的賓拉登(Osama bin Laden)一事,有人質疑行動的正當性。 

美國時間4日,霍德(Eric Holder)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上表示,殺害賓拉登是美國自衛的行為,就如同擊落發動珍珠港突襲的司令官山本的座機一樣。 

報導指出,美國於2001年發生911事件後不久,當時的總統布希就曾指責說,911事件是如同美國珍珠港事件那樣卑劣的行為。也有人將911事件美國領土遭突襲一事,拿來與當年日軍突襲珍珠港相提並論。 

山本生於1884年,死於1943年,海軍出身,曾留學美國哈佛大學,2次大戰期間擔任日本海軍聯合艦隊司令官。他曾指揮珍珠港事件及中途島戰役。他在搭機前往索羅門群島前線視察途中,座機遭美軍戰機擊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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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來,在新聞媒體相關新聞的討論區裡有許多網友提出美國海軍海豹部隊為什麼不生擒蓋達(Al Qaeda)恐怖組織首腦歐薩瑪.賓拉登(Osama bin Laden),就算賓拉登是911恐怖攻擊的主謀,也應經由國際法庭審理……為什麼直接格殺?有無違反國際法?等等疑惑及各種情緒反應.....

寫到這,我們回溯一則稍早新聞:

【美改口:賓拉丹被殺時  手無寸鐵】

【聯合報╱華盛頓特派員劉永祥、編譯莊蕙嘉/綜合報導】

2011.05.05 04:25 am

美國政府擊斃凱達組織首腦賓拉丹的說法一變再變,三日再度修正先前說法,表示賓拉丹遭美軍突擊隊員槍殺時,身上沒有武裝,也沒有把妻子當成人肉盾牌,但他因抵抗而被擊斃。

美國總統歐巴馬的反恐顧問布瑞南二日原本表示,賓拉丹躲在一名據信是其妻子的婦女身後,把她當成人肉盾牌。他還說,賓拉丹與突擊隊員交火,才會被擊斃。 

事隔一天,白宮發言人卡尼3日提出新版本。他說,美軍進入賓拉丹房間將他擊斃,當時「他沒有武裝」。至於為何要槍殺沒有武器的賓拉丹而不是生擒,卡尼強調,因為他有抵抗,「抵抗並不需要武器」。

路透曾引述不願具名的美國官員談話,表示美國突擊隊執行的是獵殺任務,不想活捉賓拉丹。……

※ ※ ※ ※ ※

福州伯認為美國海軍海豹部隊這次的任務是屬於戰爭狀態下的獵殺任務,而非司法通緝時的逮捕任務,所以並沒有「活捉」的考慮,只有擊斃目標以完成任務。

美國認為:美國與蓋達(Al Qaeda)恐怖組織之間是處於"戰爭狀態",戰場殺敵,並無法律問題。


摘錄一篇文章中的一段文字供大家參考

【聯合國之反恐措施與人權保障問題】 

月旦法學雜誌,131期,20064月    楊永明(台大政治系教授)

… … …

美國總統小布希宣稱 911攻擊是一場戰爭,美國對基地恐怖組織採取一場反恐戰爭
(war on terror),美國政府的立場主要是希望將九一一恐怖攻擊等同於美國遭受
武裝攻擊,則美國軍事反擊恐怖團體與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可以解釋為武力自
衛行為;此外,美國也希望以戰爭行為認定九一一攻擊,避免其軍事行為受到國
際上爭執不下的恐怖主義定義與刑法程序正義的限制和羈束。因此美國以自衛為
由,展開對賓拉登組織與協助該組織的阿富汗塔利班政權採取軍事行為,相關國
家也以集體自衛作為協助美國軍事自衛的支持理由。這項發展一方面也許有其必
要性,尤其面對類似恐怖攻擊或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時,國家可以直接採取武
力自衛反應以避免再次遭受嚴重攻擊;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得國家更為寬鬆
自我合理化軍事報復為自衛反應,後者如果不能有效克制則可能嚴重影響國際安
全秩序。
九一一事件發生後,聯合國秘書長安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主委瑪俐羅賓
遜(Mary Robinson)與許多政治領袖和知名法學家均表示九一一恐怖攻擊行為
是破壞人類文明與社會的罪行,因為該行為的攻擊程度與所造成破壞,嚴重影響
國際社會與人類文明的安定與延續,因此國際社會普遍將該攻擊行為視為違反人
道的國際犯罪行為。所以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其實將傳統對於違反人道罪行之
範圍予以擴大了,但是過去對於恐怖主義行為的模糊定義並未因此改善,未來仍
然需要進一步的條約定義或司法判決才能有較為嚴謹的認定標準,當然類似此次
九一一恐怖攻擊行為則是普遍認為違反人道與破壞國際和平的行為。
至於恐怖主義攻擊可否視為「戰爭行為」(act of war)是一項有爭論的議
題,部分學者主張所謂的「戰爭」是指發生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的武裝衝
突,而此次恐怖事件是由一個非國家行為者對國家所發動的之攻擊行為,因此它
不應被視為戰爭行為。美國政府在事件發生後第二天宣稱該行為是對美國進行的
戰爭行為,一方面是希望從心理層面凝聚社會大眾之共識,另一方面則是為美國
將採取的軍事反擊行為的找尋合法性基礎,強調此恐怖行動具有等同於國家攻擊
行為之嚴重性,並希望能夠採取一切必要之手段與資源,來做出最有效且立即之
回應。一九二八年八月國際社會簽署的「關於廢棄戰爭做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
條約」(簡稱巴黎廢戰公約或是凱洛-白理安公約Kellogg-Briand Pact),承諾在
法律上禁止了以戰爭行為做為國家政策工具,並且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爭端,因此
傳統上對於戰爭行為的認定是介於國家間的武力衝突,對於非國家行為者的
武力使用則不認為屬於傳統戰爭行為範圍。但是,聯合國憲章架構的國際安全秩
序已經將傳統戰爭行為的定義予以擴大,將所有「武力使用」、「武力威脅」與「武
力攻擊」均列為禁止範圍,國家面對外來武力攻擊均可採取自衛權,因此九一一
恐怖攻擊雖不是傳統由國家發動的戰爭行為,但卻是對美國採取的武力攻擊行
為,雖然九一一攻擊行為並無使用傳統軍事武器,但從其攻擊意圖、恐怖主義手
段、與毀滅程度等觀之,均可視為現行國際安全規範所禁止的武力攻擊行為。

====

美國採取直接擊斃目標的手段,除了美國將這次的軍事行動定義為" 處於戰爭狀態下的武力自衛行為 " 以外,當然是基於其他諸多考量,這些不在本文探索範圍,就此停筆,謝謝收看。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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