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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04:51:52瀏覽741|回應0|推薦4 | |
引言:『上集』是分析陳聰明是否適任檢察總長一職,以及依法律程序『請』其下台的可能。如果您時間不許可,請跳過『上集』,直接閱覽『下集』。 『下集』提出請陳聰明下台的具體做法,福州伯拋磚引玉,期待您的認同和行動。 檢察總長陳聰明簡介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458&CtNode=104&mp=002 檢察總長任期保障的法源依據: 法院組織法 (民國 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第 63 條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第 63-1 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 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 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第 66 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 ,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統應於前項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人選。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司法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司法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依第七項規定辦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總長陳聰明自上任以來,社會大眾對其是否適任檢察總長一職,質疑聲浪從未間斷,…… 2007年春節過後第一個上班日的晚上,陳聰明應扁案核心人物黃芳彥之邀,前往台北市金山南路黃寓,由黃芳彥親自下廚款待。如此悖逆情理的舉動,如此曖昧的關係,一直成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頭上的一塊烏雲。任檢察總長這個職務的人,無論在公領域或私領域的言行,都是不容許有一絲一毫令人民懷疑的地方,因為就『法』而言,檢察總長已無上級長官,可以說是一個不受監督的國家公務員(或說沒有監督機制可以監督的國家公務員),陳聰明上任後的作為,爭議不斷,可說100%的不適任檢察總長一職,但這傢伙臉皮特別厚,任由眾人辱罵,屁股就是黏在椅子上,不走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監察院調查報告全文(共46頁) 審議日期: 下載:http://www.cy.gov.tw/db2.asp?bar1=3&edoc_no=1 部份內容: 調查報告 P1 調查緣起:本案係委員自動調查。 調查對象: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及檢察總長陳聰明。 案 由:據報載:檢察總長陳聰明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任命以來,紛爭不斷,社會輿論反應甚多,是否仍適任檢察總長一職,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調查依據:本院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九七)院台調壹字第○九七○八○○二四六號函,並派調查官成其動協助調查。 檢察總長陳聰明行為有否違失。 P42-46 特偵組朱朝亮、吳文忠二位檢察官,或與被告坐下寒暄或私下與被告電話通聯,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條檢察一體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未能適時調整渠等偵辦工作,難杜悠悠之口。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修正之「檢察官守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蓋檢察官係法治國守護人,外界對於檢察官職務及言行均以更高之標準看待。準此,對於發揮檢察一體之精神,強化分工合作之效能,提升整體偵查能力,有效快速打擊犯罪,運作採協同辦案為原則之特偵組檢察官,對上開條文應有更深刻之體會及認知,對於自身言行應更加審慎,對於外界觀感亦應多加考量,俾免引起外界任何不當之聯想,以共同維護特偵組檢察官形象。 惟查,陳前總統水扁國務機要費涉嫌貪瀆一案,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正式簽分貪瀆案偵辦,並指定由特偵組陳雲南主任負責主辦,其餘七位特偵組檢察官共同協辦後,卻迭生事端,有該署調查報告足佐: 九十七年六月二日,士林地檢署曾勁元檢察官至特偵組,轉達陳前總統意見予朱朝亮檢察官,朱檢察官則請曾檢察官回復希望陳前總統低調接受司法調查、善盡孝道、避免引起社會紛擾等之意見;約二、三日後,有一張姓女子至特偵組與朱朝亮、吳文忠檢察官見面,重複轉達陳前總統意見,朱檢察官乃再將上開請曾檢察官轉告陳前總統之意見,再透過該女子轉達勸陳前總統,並表示特偵組會秉公偵辦案件。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觀自在蘭若精舍法會,朱朝亮、吳文忠檢察官應該名張姓女子要求,與陳前總統見面坐下寒暄,現場有觀自在蘭若精舍法師指定之信徒以V8拍攝影片及居士拍攝照片,該名張姓女子長子亦在現場拍攝。其後,該女子公佈該張照片,並發言批判特偵組違法濫權。 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該名張姓女子電告朱朝亮檢察官表示陳前總統會提供海外資金往來情形,講到一半,該女子將電話交給陳前總統,陳前總統即與朱檢察官及林嚞慧檢察官通話,表示會儘速提供資金資料,並叫其子陳致中回國。同月十九日特偵組將陳致中夫婦分案列為被告後,該女子打電話向朱朝亮檢察官抱怨該事,說到一半將電話交給陳前總統,朱朝亮檢察官即向陳前總統說明分案之原因。偵辦案件之檢察官未經正當程序私下接觸被告,且由不明身分及意圖之第三人穿梭其間,於檢察官守則與法律人職業倫理均非所許。 按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件已分案,特偵組已著手偵辦,陳前總統係被告,朱朝亮、吳文忠二位偵辦檢察官,於陳前總統亦在法會現場情形下,未能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卻仍坐下寒暄;又朱朝亮檢察官在非偵辦問訊情況下,與被告陳前總統電話通聯;凡此有損二人職務信任之行為,朱、吳檢察官雖均有辯解,最高法院檢察署亦予採信並公布調查報告,然渠二人仍不免受到外界質疑與非議,對此,最高法院檢察署未能適時調整渠等偵辦工作,實難杜悠悠之口。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人力不足,紀律荒弛,社會疑慮叢生,致司法威信損耗,宜當立即檢討改進。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其職權,惟所謂獨立行使職權者,乃指對外,亦即對其他機關而言。對內則有階級上下之分命令服從之責,而檢察官追訴犯罪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其所偵辦之案件繁雜,類型不一,非均能由單一之檢察官獨立承擔,因之,為集合全體檢察官之力量,積極發揮檢察官功能,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自最高層級之檢察總長及各級檢察長,以至最基層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官,依上命下從之指揮系統,縱橫聯絡,猶如頭之使臂、臂之使指,構成一大金字塔型組織體系,以發揮整體功能,妥適行使檢察職權,此謂「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官應服從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並服從檢察首長之事務分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係為檢察首長對於所屬檢察官之事務承接權及事務移轉權。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原具有充分之事務分配權, 卻任令特偵組人力不足,紀律荒弛,社會疑慮叢生,致司法威信損耗,宜當立即檢討改進。 調查委員:李委員復甸、錢林委員慧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月 日 附件:本院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九七)院台調壹字第○九七○八○○二四六號派查函暨相關案卷。(全文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03.03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149874&ctNode=142&mp=002 本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中旬接獲 (全文完) 2 2 這中間要沒有『鬼』,我看鬼也不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時報 A13/時論廣場 【社論】 【為何一碰到黃芳彥 就如此溫良恭儉讓】 滯美不歸的新光醫院前副院長黃芳彥,終於在洛杉磯現蹤。一派輕鬆的他,居住豪宅,出入名車,赴美四個多月後,身分雖從扁案證人轉為被告,但他顯然仍無返台打算;特偵組也只能無奈表示,若再屢傳不到,「不排除」對黃發布通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質疑縱放黃芳彥 李復甸擬彈劾陳聰明】 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好友黃芳彥跨海指引特偵組取得扁嫂珠寶,扁案調查監委李復甸對於檢方未及早將黃芳彥境管,任令黃輕騎闖關,感到十分不解,質疑檢察總長陳聰明應作為而未作為,有縱放之嫌;加上監院糾正最高檢察署後,最高檢仍未有具體回應,監院將不排除進一步提案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 監委李復甸、錢林慧君自去年開始調查特偵組偵辦扁案是否有不當作為,並於今年二月間完成調查並糾正最高檢察署。不過,此僅監院就事進行導正,至於人的部分,尚未究責。 不過,調查監委始終對陳聰明與黃芳彥關係有所質疑,儘管陳聰明於去年九月十六日提交監院書面報告中說明,他和黃芳彥的關係僅為「醫病關係」而結識多年,偶有往來。但監委認為,陳聰明的說法顯然過於「輕描淡寫」。 根據監委們在今年二月五日約詢陳聰明的紀錄顯示,監委們顯然對扁案資金部分,可能僅次於吳淑珍重要的涉嫌人黃芳彥未遭境管得以輕鬆出境一事,感到十分不解,曾問陳聰明,「扁案中有涉案人出境,如黃芳彥,你們不知?」此時,陳聰明只輕描淡寫地回答,「我們當時有傳過他、問過他,SOGO案我們也去搜索過,搜索也沒有發現不法」。陳聰明坦言,直至十二月十一日(因吳景茂的供述)檢方才得知他可能藏有珠寶,「最近我們得到消息,再去他家搜索。」當時,陳聰明就已向監委透露已拿到吳淑珍的珠寶,還特別跟監委說,「不要說出去」,不過,當時監委不滿地對陳聰明說,為什麼對黃芳彥的事不馬上處理?陳聰明答以,「當時特偵組都在忙著起訴陳水扁的事,沒有空。」當下,監委不悅地說,「這種事怎麼可以沒有空?」「你們就是這樣推拖,外界才會質疑你們放水?」 監委質疑說,對於檢察官未及早將黃芳彥列為境管對象?到底是遺漏還是故意?監察院要再進一步了解,依監察法相關規定,最高檢察署在接獲監院糾正案後,必須在兩個月內做出處理和說明,若最高檢察署遲遲未有清楚說明和回應,不排除進一步對陳聰明提案彈劾。(全文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排除進一步對陳聰明提案彈劾? ◎ 監察院的職權有那幾種? 依照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監察院的職權是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且可以對政府機關的施政提出糾正案,同時為達成上述任務,監察委員可以收受人民陳情書、到中央或地方機關巡迴監察、調查、監試等。 ◎ 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的對象及原因有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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