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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陳聰明下台的幾個方法( 上 )
2009/03/18 04:51:52瀏覽741|回應0|推薦4

引言『上集』是分析陳聰明是否適任檢察總長一職,以及依法律程序『請』其下台的可能。如果您時間不許可,請跳過『上集』,直接閱覽『下集』。

           『下集』提出請陳聰明下台的具體做法,福州伯拋磚引玉,期待您的認同和行動。

檢察總長陳聰明簡介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458&CtNode=104&mp=002

檢察總長任期保障的法源依據:

法院組織法 (民國 97 06 11  修正)

   檢察機關

 63 條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63-1 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
    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
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66 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
,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統應於前項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人選。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司法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司法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依第七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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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陳聰明自上任以來,社會大眾對其是否適任檢察總長一職,質疑聲浪從未間斷,……

2007年春節過後第一個上班日的晚上,陳聰明應扁案核心人物黃芳彥之邀,前往台北市金山南路黃寓,由黃芳彥親自下廚款待。如此悖逆情理的舉動,如此曖昧的關係,一直成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頭上的一塊烏雲。任檢察總長這個職務的人,無論在公領域或私領域的言行,都是不容許有一絲一毫令人民懷疑的地方,因為就『法』而言,檢察總長已無上級長官,可以說是一個不受監督的國家公務員(或說沒有監督機制可以監督的國家公務員),陳聰明上任後的作為,爭議不斷,可說100%的不適任檢察總長一職,但這傢伙臉皮特別厚,任由眾人辱罵,屁股就是黏在椅子上,不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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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全文(共46頁)    審議日期:2009-02-11
下載:http://www.cy.gov.tw/db2.asp?bar1=3&edoc_no=1
部份內容:
調查報告 P1

調查緣起:本案係委員自動調查

調查對象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及檢察總長陳聰明。

案  由:據報載:檢察總長陳聰明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任命以來,紛爭不斷,社會輿論反應甚多,是否仍適任檢察總長一職,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調查依據:本院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九七)院台調壹字第○九七○八○○二四六號函,並派調查官成其動協助調查。

調查重點: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運作有否違失。

檢察總長陳聰明行為有否違失。

P42-46

特偵組朱朝亮、吳文忠二位檢察官,或與被告坐下寒暄或私下與被告電話通聯,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條檢察一體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未能適時調整渠等偵辦工作,難杜悠悠之口。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修正之「檢察官守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蓋檢察官係法治國守護人,外界對於檢察官職務及言行均以更高之標準看待。準此,對於發揮檢察一體之精神,強化分工合作之效能,提升整體偵查能力,有效快速打擊犯罪,運作採協同辦案為原則之特偵組檢察官,對上開條文應有更深刻之體會及認知,對於自身言行應更加審慎,對於外界觀感亦應多加考量,俾免引起外界任何不當之聯想,以共同維護特偵組檢察官形象。

惟查,陳前總統水扁國務機要費涉嫌貪瀆一案,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正式簽分貪瀆案偵辦,並指定由特偵組陳雲南主任負責主辦,其餘七位特偵組檢察官共同協辦後,卻迭生事端,有該署調查報告足佐:

九十七年六月二日,士林地檢署曾勁元檢察官至特偵組,轉達陳前總統意見予朱朝亮檢察官,朱檢察官則請曾檢察官回復希望陳前總統低調接受司法調查、善盡孝道、避免引起社會紛擾等之意見;約二、三日後,有一張姓女子至特偵組與朱朝亮、吳文忠檢察官見面,重複轉達陳前總統意見,朱檢察官乃再將上開請曾檢察官轉告陳前總統之意見,再透過該女子轉達勸陳前總統,並表示特偵組會秉公偵辦案件。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觀自在蘭若精舍法會,朱朝亮、吳文忠檢察官應該名張姓女子要求,與陳前總統見面坐下寒暄,現場有觀自在蘭若精舍法師指定之信徒以V8拍攝影片及居士拍攝照片,該名張姓女子長子亦在現場拍攝。其後,該女子公佈該張照片,並發言批判特偵組違法濫權。

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該名張姓女子電告朱朝亮檢察官表示陳前總統會提供海外資金往來情形,講到一半,該女子將電話交給陳前總統,陳前總統即與朱檢察官及林嚞慧檢察官通話,表示會儘速提供資金資料,並叫其子陳致中回國。同月十九日特偵組將陳致中夫婦分案列為被告後,該女子打電話向朱朝亮檢察官抱怨該事,說到一半將電話交給陳前總統,朱朝亮檢察官即向陳前總統說明分案之原因。偵辦案件之檢察官未經正當程序私下接觸被告,且由不明身分及意圖之第三人穿梭其間,於檢察官守則與法律人職業倫理均非所許。

按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件已分案,特偵組已著手偵辦,陳前總統係被告,朱朝亮、吳文忠二位偵辦檢察官,於陳前總統亦在法會現場情形下,未能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卻仍坐下寒暄;又朱朝亮檢察官在非偵辦問訊情況下,與被告陳前總統電話通聯;凡此有損二人職務信任之行為,朱、吳檢察官雖均有辯解,最高法院檢察署亦予採信並公布調查報告,然渠二人仍不免受到外界質疑與非議,對此,最高法院檢察署未能適時調整渠等偵辦工作,實難杜悠悠之口。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人力不足,紀律荒弛,社會疑慮叢生,致司法威信損耗,宜當立即檢討改進。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其職權,惟所謂獨立行使職權者,乃指對外,亦即對其他機關而言。對內則有階級上下之分命令服從之責,而檢察官追訴犯罪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其所偵辦之案件繁雜,類型不一,非均能由單一之檢察官獨立承擔,因之,為集合全體檢察官之力量,積極發揮檢察官功能,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自最高層級之檢察總長及各級檢察長,以至最基層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官,依上命下從之指揮系統,縱橫聯絡,猶如頭之使臂、臂之使指,構成一大金字塔型組織體系,以發揮整體功能,妥適行使檢察職權,此謂「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官應服從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並服從檢察首長之事務分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係為檢察首長對於所屬檢察官之事務承接權及事務移轉權。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原具有充分之事務分配權, 卻任令特偵組人力不足,紀律荒弛,社會疑慮叢生,致司法威信損耗,宜當立即檢討改進。

處理辦法:

調查意見一至四,提案糾正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處理。

調查委員:李委員復甸、錢林委員慧君

              98           

附件:本院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九七)院台調壹字第○九七○八○○二四六號派查函暨相關案卷。(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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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03.03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149874&ctNode=142&mp=002

黃芳彥先生已於今日簽分偵案依法辦理。 

本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中旬接獲黃芳彥先生為吳淑珍女士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情資,發現黃芳彥先生已於去年十一月三日出境,即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於十二月十六日搜索其住所及辦公室,在其辦公室之保險箱及其租用之新光銀行保險箱扣得新台幣一千餘萬元。
黃芳彥先生因媒體報導得知本署正追查吳淑珍女士之珠寶,而於今年一月二十三日,主動以電話告知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其確有為吳淑珍女士保管珠寶一批,並指引檢察官至藏放處所依法查扣珠寶、鑽錶共八十餘件。
本署為明瞭真相,先後於今年一月二十二日二月十三日以證人身分傳訊黃芳彥先生到場說明情資所指其為吳淑珍女士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真偽。本署檢察官並透過他人聯繫,請其於二月十三日到場,惟迄今仍未到場說明事實經過,辯明嫌疑,因認其有洗錢防制法之罪嫌,乃以被告身分簽請分偵案依法偵辦,仍請黃芳彥先生回國到場說明,以釋嫌疑。
最高法院檢察署

(全文完)

2008 / 11 / 03 黃芳彥出境

2009 / 03 / 03 特偵組簽分偵案依法辦理

這中間要沒有『鬼』,我看鬼也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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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3/時論廣場           2009/03/08

【社論】 【為何一碰到黃芳彥 就如此溫良恭儉讓】

滯美不歸的新光醫院前副院長黃芳彥,終於在洛杉磯現蹤。一派輕鬆的他,居住豪宅,出入名車,赴美四個多月後,身分雖從扁案證人轉為被告,但他顯然仍無返台打算;特偵組也只能無奈表示,若再屢傳不到,「不排除」對黃發布通緝。
  扁案爆發迄今,特偵組對相關證人或被告,不論是傳訊、通緝、甚或羈押,無不急急如律令,唯獨對黃芳彥始終態度曖昧,動作遲緩,讓扁案中攸關財貨去向的關鍵角色,得以逍遙於弊案核心之外,而不受法律訴追。

  黃芳彥離台赴美前,從不承認與扁案有任何關係,從吳淑珍的珠寶到二次金改的政治獻金,他一概表示不知,雖然多數民眾並不相信他,唯獨特偵組對他信賴有加,偶一傳訊,訊後即飭回。黃芳彥悄悄離開台灣後,特偵組還一頭霧水,不知其去向,直到媒體追蹤不到他的人,開始起疑,特偵組才慢半拍證實他出國了!

  但黃芳彥真與扁案無關嗎?就在扁案第二階段偵辦到緊鑼密鼓的最後時刻,根據其他被告的供述,以及吳淑珍本人的陳述,過去所有黃芳彥否認的事實,全部印證為真:扁家寶徠花園廣場豪宅的頭期款四千萬是他墊付的;吳淑珍隱匿未報的珠寶與現金是他協助處理的;國泰世華保險庫裡的現金七點四億最後是交由他幫忙安置的;甚至其他被告出境後,扁家還曾要他出面索求「政治獻金」。

  陳水扁執政八年,黃芳彥幫吳淑珍傳話跑腿當代表人,與扁家交情早為人知,直到他秘密出國後,才吐露原來珍寶都由他代為保管,黃芳彥對扁家的忠誠更可見一斑,藏在黃芳彥腦袋裡的扁家秘密一天不和盤托出,扁案終究還是難窺全貌。

  偏偏黃芳彥出國之後,特偵組還理直氣壯說他是證人,沒被限制出境,硬生生放著黃芳彥在美國不知去向,只低調表示將透過管道,說服他回台,但連等三個月,黃芳彥不理就是不理,直到過年前的元月下旬,遠在海外的黃芳彥才與特偵組連絡,供出珍寶的下落,原來就放在他西裝的口袋裡!說好聽一點是黃芳彥此人果然厲害,深諳「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講難聽一點,特偵組的搜索功夫未免太遜了!

  不但搜索功夫差,特偵組找人的功夫更差。媒體找到黃之後,特偵組還是溫良恭儉讓地行禮如儀,強調黃芳彥轉為被告之後,還沒傳訊過,要屢傳不到才會發布通緝,換言之,短期內還沒通緝黃芳彥的打算。依法出庭作證是國民應盡的義務,證人屢傳不到都可拘提,特偵組對扁案其他證人或被告,無不是用這種方法要求他們吐實,唯獨對黃芳彥百般禮遇,自我節制偵查權力到了難以想像的地步。

  黃芳彥還是證人的時候,特偵組就說過「不排除」通緝他,等他已成被告之後,還是「不排除」通緝他,真不知要「不排除」到何年何月?何況黃芳彥跑都跑了,照往例,凡是逃離境內的政商人士,幾無被檢調拘捕歸案者,遑論黃芳彥向特偵組告假不歸的理由是辦理移民手續,特偵組竟也尊重接受,待黃芳彥把一切手續辦妥,特偵組還查辦得了一個美國人嗎?

  黃芳彥到底與扁家有多熟?介入扁家政商網絡有多深?政壇與商界幾乎人盡皆知,因為黃芳彥從不掩飾他和扁家交誼甚深的事實,而檢察總長陳聰明接任前後,與黃芳彥夜宴,黃在司法界的人脈亦不脛而走,讓特偵組與黃芳彥之間的牽連,始終成為特偵組偵辦扁案的最大陰影之一。儘管陳聰明多次嚴正否認與黃芳彥的交誼,更表示未因此影響特偵組的辦案,然而,從扁案發展脈絡看來,確實疑點重重。

  特偵組到底是不是縱放了黃芳彥?各界揣測甚多,眼看著黃芳彥在美生活優渥安逸,期待黃芳彥主動回台投案的機率近乎零,三傳不到才通緝都未必喚得回、拘得動這位周旋於政商名流間的大醫師,不過,黃芳彥是扁案最後一塊關鍵拼圖,在第二波偵結扁家弊案前,特偵組必須卯足全勁,追查出藏在黃芳彥心中的扁案秘辛;特偵組一日不追回黃芳彥,就一日無法釋眾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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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縱放黃芳彥 李復甸擬彈劾陳聰明】

2009-03-09   中國時報   【蔡慧貞/台北報導】 

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好友黃芳彥跨海指引特偵組取得扁嫂珠寶,扁案調查監委李復甸對於檢方未及早將黃芳彥境管,任令黃輕騎闖關,感到十分不解,質疑檢察總長陳聰明應作為而未作為,有縱放之嫌;加上監院糾正最高檢察署後,最高檢仍未有具體回應,監院將不排除進一步提案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 

     監委李復甸、錢林慧君自去年開始調查特偵組偵辦扁案是否有不當作為,並於今年二月間完成調查並糾正最高檢察署。不過,此僅監院就事進行導正,至於人的部分,尚未究責。 

     不過,調查監委始終對陳聰明與黃芳彥關係有所質疑,儘管陳聰明於去年九月十六日提交監院書面報告中說明,他和黃芳彥的關係僅為「醫病關係」而結識多年,偶有往來。但監委認為,陳聰明的說法顯然過於「輕描淡寫」。 

     根據監委們在今年二月五日約詢陳聰明的紀錄顯示,監委們顯然對扁案資金部分,可能僅次於吳淑珍重要的涉嫌人黃芳彥未遭境管得以輕鬆出境一事,感到十分不解,曾問陳聰明,「扁案中有涉案人出境,如黃芳彥,你們不知?」此時,陳聰明只輕描淡寫地回答,「我們當時有傳過他、問過他,SOGO案我們也去搜索過,搜索也沒有發現不法」。陳聰明坦言,直至十二月十一日(因吳景茂的供述)檢方才得知他可能藏有珠寶,「最近我們得到消息,再去他家搜索。」當時,陳聰明就已向監委透露已拿到吳淑珍的珠寶,還特別跟監委說,「不要說出去」,不過,當時監委不滿地對陳聰明說,為什麼對黃芳彥的事不馬上處理?陳聰明答以,「當時特偵組都在忙著起訴陳水扁的事,沒有空。」當下,監委不悅地說,「這種事怎麼可以沒有空?」「你們就是這樣推拖,外界才會質疑你們放水?」 

     監委質疑說,對於檢察官未及早將黃芳彥列為境管對象?到底是遺漏還是故意?監察院要再進一步了解,依監察法相關規定,最高檢察署在接獲監院糾正案後,必須在兩個月內做出處理和說明,若最高檢察署遲遲未有清楚說明和回應,不排除進一步對陳聰明提案彈劾。(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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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排除進一步對陳聰明提案彈劾?

 監察院的職權有那幾種?

依照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監察院的職權是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且可以對政府機關的施政提出糾正案,同時為達成上述任務,監察委員可以收受人民陳情書、到中央或地方機關巡迴監察、調查、監試等。

 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的對象及原因有那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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