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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5 12:43:34瀏覽565|回應0|推薦3 | |
接 "只要不被羈押,總有逃出去的機會( 上 ) " 新聞標題:【特偵組:陳致中只協商不認罪】 公共論壇討論區位置:http://dignews.udn.com/forum/post.jsp?news_id=4666121 網友發言內容: 22 樓 福州伯 發言於2008-12-31 18:46:08 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第 455-2條 (協商程序之聲請)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以上有期徒刑 ) 者不適用,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嫌,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正義才得以伸張。 ================================= 陳致中:『阿爸,如果您不幸又要住進土城套房,請安心住下來,寫詩寫散文 寫小說寫劇本都行,雖然我們家窮得只剩下錢,但您放心,阿母我會照顧好的。』 陳水扁:『阿中,你的確是我的兒子,比陰比狠,阿爸不如你呀!我想你只要不被羈押,總有逃出去的機會。』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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