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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他們像詐騙集團( 2009-02-12更新 )
2008/09/17 04:18:16瀏覽527|回應0|推薦7

特偵組全體檢察官昨天罕見的一字排開舉行記者會,宣示偵辦中的國務機要費案及扁家海外洗錢案,年底前可望偵查終結,給外界交代。檢察官表示,「案子如果辦不出來,願下台一鞠躬」,離開特偵組。

【特偵組:扁案辦不出來 全體下台】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9.16 03:37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4519204.shtml

新加坡法院已同意我國特偵組檢察官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同意將黃睿靚等相關帳戶資料儘速送交我國,案情可能有重大突破。特偵組八位檢察官昨天罕見的全體出席記者會,宣示國務機要費案及扁家海外洗錢案,年底前可望偵查終結,如果辦不出來,全體檢察官願下台。

特偵組證實,扁家海外七億元密帳中,有部分幾可確認與國務機要費有關,且有其他疑涉利益交換重大犯罪所得在內。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率特偵組檢察官李海龍、吳文忠、越方如、林嚞慧、沈明倫、周士榆、朱朝亮出席記者會。他證實,國務費案與洗錢案「已進展到中、後期」。記者追問年底前能否結案,他說,「年底前應無問題,特偵組會往這個方向努力」。

特偵組表示,取得黃睿靚、吳景茂新加坡相關銀行帳戶資料後,全案可望第一階段偵結,特偵組已掌握扁家由新加坡匯至瑞士的兩千一百萬美元來源,並確定其中有不法所得,因此獲得新加坡法院的支持。

據了解,特偵組發現疑似扁家藉由人頭戶,將部分國務機要費及扁家資金從台灣匯至香港後轉往新加坡;原本擔心資金流向出現斷點,上個月發現瑞士有扁家帳戶,資金來自新加坡,使得資金完整流向拼圖可望出現,對於釐清案情,越來越有信心。

對於外界近來頻頻質疑,檢察總長陳聰明是否該迴避扁家案件、為何不羈押扁家人及為何不先起訴國務機要費案?特偵組八位檢察官力挺陳聰明,在新聞稿中指出「陳聰明就任以來謹言慎行,如履薄冰,沒有阻撓特偵組辦案,沒有迴避的理由。」

新聞稿說「至於未羈押被告,是因如非必要濫行羈押,恐有違保障人權的世界潮流;如果符合羈押要件,當然會依法聲請法院裁定羈押。」

檢察官越方如強調,希望社會相信檢察官,依目前辦案期程及掌握事證,國務費及洗錢案結案後「相信可不負期望」。「這案子若辦不出,我們要下台一鞠躬」、「若辦不出,我們還有臉留在這邊嗎?」陳雲南隨後重申越方如的話:「如果辦不出來,當然下台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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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八位檢察官力挺陳聰明,在新聞稿中指出「陳聰明就任以來謹言慎行,如履薄冰,沒有阻撓特偵組辦案,沒有迴避的理由。」

問題在於
人民不信任陳聰明
如果是多數或絕對多數人民不信任陳聰明
他就該下台
沒有什麼任期制不任期制的問題
就是因為有任期制而無監督機制和退場機制
李燈灰 12  陳水扁 8
把台灣搞得人間不像人間地獄不像地獄
人民才是這個國家的主人

如果多數人民不信任最高檢特偵組的偵辦

就應舉行公民投票來決定
檢察總長及特偵組這 8 名檢察官的去留

多數主人決定的事就必須立刻執行
因為

人民才是這個國家的主人

公民決議

大於一切

監督司法
一定要有全民參與的機制
一定要有全民參與的機制
依現行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
上級監督下級,長官監督部屬
經驗告訴我們,最後
一定得到這 8 個字
官官相護,同流合污,司法改革改了幾十年也不過一個屁字 
法院組織法 (民國 97 06 11  修正)
11  司法行政之監督
110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111  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三、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地方法院
及其分院檢察署。
四、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五、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
六、地方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

112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113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福州伯在這裡簡要的發表一下
對這幾條條文的見解與感受
簡單講法院和法院檢察署
是上級監督下級,長官監督部屬
用各位聰明的大腦想想
在這樣的監督機制下
司法能獨立 ? ( 法官能獨立審判,不受干擾檢察官能獨立偵查,不受干擾 )
福州伯回答 活見鬼啊

112
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得加以警告。
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是多麼嚴重的事情,
只是
得加以 " 警告 "
各位鄉親 , 您就是生活在這樣的司法制度下 , 日復一日 , 年復一年 ...
111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就是陳聰明管上面那 8 個傢伙啦!
那誰監督陳聰明呢 ?
你該不會告訴我

陳聰明會自我要求 ,風骨在人間 … …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潰堤,… …

人民勢必走上街頭,在風起雲湧的時刻,你豈能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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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通過糾正最高檢察署】

中國時報  【蔡慧貞、顏玉龍/台北報導】  2009-02-12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9021200106,00.html

針對特偵組偵辦扁案傳有不當作為,監察院昨日完成調查並通過糾正最高檢察署案。調查報告顯示,特偵組辦案人員確涉洩密,又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朱朝亮或與被告陳水扁坐下寒暄,或私下電話通聯,監委認為,兩人已明顯違反檢察官守則,「不宜再偵辦扁案」,建議最高檢察署應「適時調整職務」。 

     依監察法相關規定,最高檢察署在接獲監院糾正案後,必須在兩個月內做出處理和說明。李復甸說,如果檢察總長仍未就特偵組人力做一補充與調整,未來司法委員會將會提出「質問權」,要求總長陳聰明提出合理說法,否則不排除進一步提案彈劾。據了解,特偵組檢察官將在三月底任滿,四月一日此時應是最高檢察總署重組特偵組的好時機。 

     對於搜索扁辦,媒體報載有查扣一份「報告總統」文件。對此,監察院進行調查時,最高檢在去年十月廿二日以正式公文函復監院否認有查扣這份文件,但是在後來特偵組提出遞送台北地方法院抗告書中則清楚載明「確有該份文稿存在」,顯然特偵組確有洩密情事,亦且最高檢予監院公文有「不實登載」內容。李復甸認為,最高檢已有涉偽造文書之嫌。 

     其次,監委們調查發現,在去年特偵組已將陳水扁列為被告,但八月十八日當天張瑋津和曾勁元在扁辦,張打電話予朱朝亮,更將電話交給扁,由扁和朱朝亮談。談完後扁又與林?慧檢察官對話,林當晚即向陳聰明報告此事。另有關監委調查發現張瑋津與朱朝亮確實密集通話,單以八月十八日當天統計,兩人計「成功發話高達七次,有效通話秒數為二一九三秒(卅六分卅三秒)」,另有簡訊等。(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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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朝亮與張瑋津是一對熱戀中的情侶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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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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