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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被羈押,總有逃出去的機會( 上 )
2009/01/05 10:17:44瀏覽601|回應0|推薦1

2008-11-12自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被告陳水扁羈押禁見獲准,陳水扁入住台北(土城)看守所編號2630號獨居房迄2008-12-12特偵組起訴陳水扁等人止,陳水扁這傢伙在看守所裡整整『蹲』了一個月,依法起訴後特偵組將卷證移交台北地方法院,陳水扁這傢伙也必須同時從看守所釋放,......幾番折騰後

2008-12-30 凌晨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續押(羈押不禁見),陳水扁隨即還押台北(土城)看守所,此回入住編號2185號獨居房。

1212阿扁放出來到1229這段時日,阿扁和同案被告妻子吳淑珍、同案被告兒子陳致中、同案被告媳婦黃睿靚等總要聚聚,吃個飯開個會,以下是家庭會議部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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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亂碼,是不足為外人道也,不足為外人道就是不方便跟關心此案的社會大眾明說啦!

陳水扁這一家子,當然會盤算盤算日後的戰略戰術,以福州伯長年觀察陳水扁這傢伙的性格,他非戰到最後一兵一卒,無論客觀形式有多險惡也絕不會中途棄械投降,......

以福州伯淺淺的法律知識研判,陳水扁吳淑珍這二個老傢伙最終難逃法網,而陳水扁這一家子的戰略就是想盡辦法用盡心思讓陳致中黃睿靚這二個小傢伙逃離法網,逃離法網守住海外資產,所以福州伯也就特別關心陳致中黃睿靚這二個小傢伙,如果你也關心,此刻也有時間,歡迎繼續往下看,如果你現在還忙,

歡迎改天再度光臨。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起訴書(208 

97年度特偵字第3

97年度特偵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第17號、

18號、第19號、第22號、第23號、第24號、第25

部份內容:(起訴書P192-196) 

被告陳致中固坦承其為瑞士美林銀行黃睿靚帳戶之管理人

及其為蘇黎士Coutts銀行Galahad 帳戶之所有人等事實,但

辯稱:「2100萬美元怎麼存的我不清楚。…我母親告訴我這

些款項是家裡的錢,是合法的,她有說到這個用途是我父親

卸任後,要作政治上或是公共上的用途,我記得她有說過這

個款項不是要給我們花用的。…Galahad Management公司是

我母親成立的,她拿文件要我簽名,然後她就拿走了,坦白

講文件內容我也沒有看,何時成立,在哪裡成立我並不曉得

。…(遭凍結的2100萬美金,是從何而來,這我不曉得。」

等語。被告黃睿靚則以:「我不碰錢的事,我印象是我婆婆

在處理。…我婆婆拿文件給我說要我簽我的名字,她說這是

家裡的錢,雖然我們婆媳關係不錯,但是婆婆比較強勢,所

以我就是照辦,我承認有簽過一些文件,但是銀行的名字我

完全不知道。…我不知道有開寶昌公司,也不知道有信託帳

戶,就算有我的簽名,我也不知道是做什麼用途。」等語置

辯。被告吳景茂、陳俊英固坦承有在海外設帳戶並借用陳和

昇等親戚之帳戶供被告吳淑珍使用,且前後曾幫吳淑珍將新

臺幣六、七千萬元匯至海外銀行存放等事實,但一致辯稱並

不知吳淑珍請其夫婦匯至海外款項之來源係屬貪污不法所得

,且不知吳淑珍在海外銀行帳戶內有高達美金二千多萬元等語。

惟查,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陳

俊英等人確實涉有洗錢案犯罪事實前揭之洗錢犯行,業據同

案被告蔡銘哲、蔡銘杰及郭銓慶等人供認不諱(被告蔡美利

因健康因素無法完整陳述),並有如上述證據清單所載之證

據可佐。且查:

?被告陳水扁、吳淑珍本件起訴之貪污不法所得高達新臺幣4

94152395元及美金8735500元;況最後輾轉流入被告

陳致中、黃睿靚控管之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寶昌公司帳

戶、蘇黎士庫斯銀行Gala had帳戶及留存荷蘭銀行新加坡分

Awento帳戶內合計美金2291萬餘元中,有美金8735500

元係辜成允、郭銓慶向被告陳水扁、吳淑珍行賄而直接從海

外匯入上開帳戶內之犯罪不法所得。是被告陳水扁、吳淑珍

辯稱最後遭瑞士檢察官凍結之海外存款係屬選舉剩餘款,及

被告陳致中、黃睿靚辯稱前揭款項乃屬合法云云,顯與事實

有悖。

?從被告等人透過國內、外人頭帳戶層層交叉且繁複轉匯等洗

錢手法觀之,雖難稱空前絕後之舉,但恐亦已冠絕海內外。

茍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匯留海外銀行之款項係屬合法之資產

,且真為留供總統陳水扁先生卸任後從事公共事務之用,則

其等將相關款項直接匯入特定帳戶存放即可,何須借用人頭

帳戶且費盡心思使用高難度之繁複轉匯手段為之。是被告陳

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辯稱前揭款項來源合法,係

留供被告陳水扁卸任總統後做為政治上或公共事務之用,及

被告吳景茂、陳俊英辯稱不知協助被告吳淑珍匯出國外之現

金係屬來源不法之款項云云,均屬卸責狡飾之詞。

?被告吳景茂、陳俊英夫婦二人,除提供自己及親戚帳戶供被

告吳淑珍使用,且多次協助吳淑珍將相關款項匯出國外銀行

藏匿外,甚且由被告陳俊英出面租用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

室,供被告陳水扁、吳淑珍藏匿高達新臺幣74000萬元以

上之鉅額現金,且在被告陳水扁、吳淑珍暨其家人因弊案遭

調查之際,復會同杜麗萍等人將前述鉅額現款搬移他藏,是

被告吳景茂、陳俊英顯係明知上揭鉅款乃被告陳水扁、吳淑

珍貪污等重大犯罪所得之款項而為之洗錢,要無疑義。

?雖被告陳水扁辯稱不知其妻吳淑珍有將鉅款匯存海外等語。

然被告陳水扁、吳淑珍乃為夫妻,日夜相處,以其每月僅有

新臺幣數十萬元之總統俸祿收入,且資產已依法交付信託觀

之,家中無故迸出新臺幣十餘億元之鉅額款項,身為總統之

尊,又豈有渾然不知之可能?況且,被告陳水扁於95 6

間,在其家人弊案纏身之際,為防藏匿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

管室之新臺幣74000萬元以上之鉅款遭查覺,曾指示時任

總統辦公室主任之親信林德訓出面洽請國泰金控公司經營團

隊成員蔡鎮宇協助搬移藏匿,足證被告陳水扁確有共同隱匿

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再者,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於9512

間,將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通報吳淑珍

涉及海外洗錢之情資,直接面報總統陳水扁先生後,陳家隨

即將原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名下之存款,全數

轉至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之黃睿靚帳戶內藏匿;又葉盛

茂於9712月間,再度將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通報陳致

中、黃睿靚在瑞士存款涉及洗錢之情資與相關陳報最高法院

檢察署之公文,直接面交被告陳水扁後,其與吳淑珍為湮滅

貪污受賄之事證,竟假捐款之名,將留存Awento信託公司帳

戶內之美金191萬餘元,分四筆全數匯至吳澧培提供之帳戶

,並隨即將Awento 信託公司之帳戶結清銷戶。是被告陳水

扁辯稱不知吳淑珍有將鉅款匯藏海外,並無共同洗錢云云,

顯屬無稽。

?被告陳致中、黃睿靚均係受有高等教育之人士,並非無知之

輩,以其家庭經濟狀況,家中無故多出新臺幣十餘億元之鉅

款,豈有不知來源之可能?又被告陳致中於94年自美學成返

國後,有關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存在新加坡之相關資產,

即由被告陳致中與理財專員徐立德直接洽談處理,且曾指示

徐立德請陳俊英簽署文件而將存放陳俊英、陳和昇在瑞士信

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名下之款項他移,足證被告陳致中早已直

接經手海外存款之理財與轉帳等洗錢行為。再者,被告陳水

扁、吳淑珍迄至956月間止,尚有至少新臺幣74000萬元

以上之鉅款藏匿在以陳俊英名義租用之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

管室,已如前述;其間,被告陳致中與黃睿靚結婚後,至少

兩度相偕進入上揭藏匿鉅款之保管室;而前開鉅款若存進銀

行帳戶,每年利息約新臺幣一千餘萬元;衡諸常情,茍前開

鉅款係屬來源合法款項,何有捨每年約新臺幣一千餘萬元之

利息不要,反而付費租用銀行保管室予以藏匿之理?是被告

陳致中、黃睿靚顯係明知其家所匯留海外及藏匿國內銀行保

管室之鉅款乃來源不能見光之犯罪所得,要甚明顯。況且,

被告吳淑珍於9512 15日因國務機要費案件至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出庭而昏倒就醫,在身體孱弱之情狀下,豈有能力

安排國外銀行之理財專員於同年月21日來台為黃睿靚辦理瑞

士美林銀行之開戶事宜?故被告陳致中不顧其母吳淑珍昏倒

就醫之情,於951215下午匆忙取道日本轉往美國,乃

因吳淑珍、吳景茂在新加坡之存款涉及洗錢而遭澤西島金融

情報中心發覺並通報我國洗錢防制中心,始緊急出國覓洽理

財機構人士來台協助黃睿靚辦理銀行開戶手續,圖能及時將

新加坡之存款轉往瑞士藏匿,要甚明顯。參以,被告黃睿靚

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開戶,故意選用《Sorbonal?

、《Sorbonal?》代號,用以掩飾真實之身分;且Galahad

Management公司乃被告陳致中付款委託成立之虛設公司,亦

有付款資料可佐;及被告陳致中曾發出署名《Evelyn Perki

ns》之電子郵件通知美林銀行旗下信託公司,撤銷原以黃睿

靚名義交付信託之美金1000萬元,並將之轉存蘇黎世之庫斯

銀行Galahad Management公司帳戶,而被告黃睿靚在前開款

項轉匯時曾向銀行調查人員謊稱該款係其父親黃百祿投資所

用等情,亦為被告陳致中、黃睿靚所一致供認在卷等情,益

證被告陳致中、黃睿靚夫婦二人並非單純受吳淑珍指示而屬

不知情之第三者。是被告陳致中、黃睿靚與陳水扁、吳淑珍

共同犯有洗錢罪嫌,殆無疑義。

綜上所述,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

、陳俊英、蔡銘哲、蔡銘杰、蔡美利、郭銓慶等人之洗錢犯

行,均堪認定。

起訴書P203

(九)、被告陳致中、黃睿靚部份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嫌。雖被告陳致中

、黃睿靚係對於直系血親與同財共居親屬之被告陳水扁、吳

淑珍,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而有本件洗錢行為,依洗錢防制

法第12條規定,原得減輕其刑。惟審酌被告陳致中、黃睿靚

實際上係本件洗錢案所涉海外資產之最主要受益人,然迄未

就所掌控之海外資產為全面之交待,難認有何悔意,其利用

法律專業知能操控不法所得之海外資產,惡性非輕,自不得

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請從重量刑。起訴書部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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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洗錢防制法 ( 97 年 06 11 日 修正)

部份條文:

第    1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

第    2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第   11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   12     對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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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網友在聯合新聞網哇新聞  http://dignews.udn.com/forum/

(公共論壇)的發言,福州伯頗有同感,茲轉載如下:

發言內容:

據可靠線報
陳致中閒伉儷即將坐 " 魚船 " 出海 ( 潛逃 )
明天下午陳水扁若遭續押

陳致中閒伉儷即將出海
請沿海網友多加留意
截獲
就地正法
也不行
真難

若就地正法 , 這被 A 走的幾百億或許上千億怎辦 ?

本人雖不敢說料事如神
但十之八九錯不了
黃芳彥已在海外接應
陳致中閒伉儷即將潛逃出境
或許有人會懷疑本人的說法
陳致中閒伉儷潛逃出境
陳水扁吳淑珍的案子不是就死定了嗎 ?
陳水扁一代梟雄 , 思維豈是一般經驗法則所能臆測

且拭目以待

斷了陳水扁這一家子的金脈
最終才能迫使這一家子伏法
陳致中一出境
金脈就暢通了
金脈暢通就像一個人的任督二脈打通一樣

練起拳來虎虎生風

為什麼先前不押陳致中
陳聰明要對歷史負責

陳聰明你那顆呆呆的人頭 

就先寄在你的脖子上

本人就在這裡把話講白了
陳水扁早就有長期作戰的腹案
作戰只考慮最終的勝負 , 跟禮義廉恥無關
各位如果一直拿禮義廉恥來檢視這一家子, 是沒有意義的
長期作戰
要有人有錢為後援

金脈暢通就成為長期作戰的必要條件

這一家子有數百億或許上千億的資金支援長期作戰
誰與爭鋒 轉載全文完

P.S.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458&CtNode=104&mp=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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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特偵組:陳致中只協商不認罪】

【聯合晚報╱記者孔令琪、王聖藜/台北報導】  2008.12.30 03:05 pm

http://www.udn.com/2008/12/30/NEWS/NATIONAL/NATS4/4666121.shtml

簽分特他案 擬傳致靚到案 

陳水扁之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向特偵組遞狀,表示要說明國泰世華金庫藏錢5.7億元現金去向,特偵組認為,遞狀時間與台北地院首開更裁前總統陳水扁羈押庭同日,屬於訴訟策略的一環,目的則是讓人覺得「扁家有善意」,不讓法官再次押扁。

特偵組主任陳雲南上午證實,確實在1218有收到訴狀,外界誤會為「認罪協商」,其實陳致中是「只協商」、「不認罪」;特偵組已簽分洗錢「特他案」偵辦,預備傳訊陳致中、黃睿靚到案說明,並試圖緝贓。

檢方研判:扁家的訴訟策略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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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oolbier&aid=2536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