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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3 11:55:04瀏覽2880|回應0|推薦1 | |
三歲女童遭性侵喊不要,最高法院卻說「無法證明違背女童的意願」。 以下內容摘要自 2010 年 9 月 1 日的中國時報新聞: 又是一起引發爭議的判例。一名被告涉嫌性侵三歲女童,一、二審法官都以當時女童高喊「不要」,認定違反女童意願予以重判,不料最高法院竟然以女童「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為由,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不滿的民眾大罵,「難道法官期待三歲小孩說:我不要『被性侵』嗎?」 這起爭議案件發生在 2006 年,一名吳姓男子將友人家的女童載回住處後就伸出魔爪,女童哭喊「不要」,卻因年幼仍遭性侵得逞。事後女童母親發現孩子下體紅腫,女童又指證歷歷,憤怒報警。 法官輕判性侵女童強姦犯,一人一信發怒吼。 以下內容摘要自 2010 年 9 月 3 日的中國時報新聞: 近來連續發生兩歲、三歲、六歲女童遭性侵,法官卻輕判加害人的三起案例,引發網友憤怒,目前已有超過廿七萬人在社群網站「臉書」連署,要求免職調查法官。兒少團體也忍無可忍,家扶基金會昨日發起「一人一信」行動上告馬總統;勵馨基金會不排除發起大遊行,抗議法官胡搞,要求還受性侵孩子一個公道。 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高雄地院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三歲女童遭吳姓男子性侵,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全案發回更審,這兩起案例中,法官均以無法確認違反幼童意願而輕判。另一案例是,廖姓男子涉嫌性侵兩歲姪女,法官以女童記得的受性侵時間與醫師判斷有出入,判廖男無罪,引發外界譁然。 我們在這裡稍微整理一下台灣的部分法官背離社會觀感的判決與見解:
讓筆者來說個故事: 有一位父親,辛辛苦苦地把女兒養育到考上北一女中,這時期正是女兒長得亭亭玉立的時候 ── 明眸皓齒以及白裡透紅的肌膚,再加上清新脫俗的氣質,真得是美到令人忘了呼吸; 有一個性侵累犯,每次性侵被抓到後都會刻意地表現出悔意,因為他從進出監獄十多次的經驗中清楚地知道,台灣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官都會斟酌他的悔意來輕判,而且屢試不爽 ... 有一天,這個性侵累犯遇見了這名北一女的美少女,在他驚為天人之際,一個慣性的邪惡念頭立即閃進了他的腦袋: 我一定要強姦這名如此漂亮的北一美少女 他做到了,而且也被逮到了;這一次,他又刻意地表現出萬般後悔的樣子;因此,再次地,法官輕判了這名強姦犯 ── 關個兩年即可出獄;然而,更令人髮指的是,這名強姦犯在獲得輕判的當下,竟然對著出席聆聽判決的被害者家屬做出一個 V 字型的勝利手勢,並且猙獰地露齒竊笑 (讀者莫當是筆者的想像力太過豐富,類似的情景已經在日本活生生地上演過,該案殺嬰又殺人姦屍的少年叫做「福田孝行」,差別只在比出勝利手勢的人是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 ── 是的,被告的辯護律師在一審宣判被告逃過死刑的制裁時,竟然向被害者家屬比出勝利的手勢;福田孝行在押時,曾經寫信給友人說道:「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夠,公狗自然而然地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泯滅人性的福田孝行刻意不說的事實是:「那隻公狗是先殺了母狗後才騎上去,之後母狗的小狗爬到母狗的身邊要喚醒媽媽,那隻公狗卻將小狗往地上重擊若干次之後,再將小狗勒斃。」此外,就整起事件的辯論過程而言,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團可說是一群人模人樣的魔鬼); 被強姦的北一美少女痛不欲生,數度嘗試輕生,並在最後一次的燒炭自殺中氣絕身亡。 少女的父親心都碎了,女兒從小到大的可愛成長畫面不斷地在他的腦海裡播放,而女兒撒嬌地叫著爸爸的甜美聲音彷彿還在他的耳裡迴響,但少女身亡的畫面卻總是隨機地打斷這連續播放的畫面,讓這名父親飽受極端痛楚的煎熬; 在悲憤難以自抑之餘,父親想到伸張正義的唯一方式,就是讓自己由「被害者」轉變成為「加害者」,並炮製「表現出悔意的言行舉止」; 於是,這名父親趁著強姦犯出席法庭之際,於懷裡藏著一把左輪手槍,伺機地在法庭外的樓梯上,當場射殺了這名強姦犯; 擊斃強姦犯之後,這名父親立即向強姦犯鞠躬,並拉高嗓門大聲地喊道: 我不應該槍殺你的,我好後悔殺了你呀!我好後悔殺了你呀! 喊了數次之後,父親在喉嚨裡清出了一口痰水,並將它狠狠地吐向強姦犯的正臉 ── 呸! 許多在場的記者、攝影記者以及 SNG 轉播車,皆全程目擊了這起驚人的事件; 由於該名父親當場大聲地表現出悔意,而且整個過程被數家媒體全程拍錄了下來,因此審理父親槍殺強姦犯的法官當然要將父親的悔意表現考慮在內; 於是,這名父親逃過了死刑 ... 這則故事的重點在凸顯「悔過就能獲得輕判的荒謬性」,以及我們到底要給性侵累犯「多少次的自新機會」。令人遺憾的是,原本出自好意的「只要有悔過的誠意就給一次自新的機會」,卻廣泛地與刻意地被性侵罪犯用來規避或減輕其所應受的法律制裁,而每次的「再給性侵累犯一次自新的機會」,幾乎都是以另一個受害女性來做結。在此,我們引用一個性侵累犯丁大倫的案例,來說明為何給予性侵累犯自新的機會不是救贖、而是讓更多的女生無端受害;丁大倫從 16 歲開始強姦女性,直到 18 歲左右第一次被逮 (民國 84 年),之後每次獲得假釋就必定性侵犯案 ── 有時候是性侵未遂、有時候是性侵得逞,丁大倫因為強姦罪已經進出監獄好幾次,至 2009 年已經 32 歲,但還是敢在戴著電子腳鐐的情況下、持續地強姦犯案 ── 98 年 (2009 年) 一獲得假釋就隨即犯下性侵未遂案,據此被戴上電子腳鐐後,仍然不知悔改地繼續強姦女性並再度被逮。 當法官們再三地輕判性侵女童的強姦犯,我們必須有所做為地讓這事情有所改變! More References: 2010 年 9 月 25 日,讓我們一起走上街頭,促修法立法要求不適任法官下台,促修法立法保護 14 歲以下孩童,促修法立法終身監禁已經無藥可救的性侵累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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