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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蒨英打臉自己 說謊已經自證
2016/05/26 09:18:27瀏覽1385|回應1|推薦4

《劉蒨英告林青弘及藍營栽贓抹黑搞誹謗的無恥小人書》這一篇文章,已經把劉蒨英說謊的事實,自證清楚。這位女士,一邊拿著佛教、基督教、上帝的教義,自我催眠與善化他人,另一邊卻是鍵盤敲打辱罵粗話,無所不用其極妨害他人名譽。觀看她的訪客簿留言,才知道厭惡她、相向咒罵者,還真是不少。

劉蒨英在上開文章提到「替馬總統及特偵組加油打氣暨趕豬行動認購布條開始        此行動開始公開募款,計畫募款額度一募集完成,立刻收起帳號,文章回應下許多網友回應要捐款,都加以婉謝。也謝絕海外捐款,節省匯款手續費。真要斂財,不會只收到七萬元就關閉帳號,也不會省吃儉用,把開銷盡量縮小。」,然而在她的附圖裡(http://album.udn.com/ying6100/photo/10012393?f_number=1#photo_head),102年10月11日卻記載了一筆20,321元國外匯款AHAJ,同年10月4日才說「謝絕海外捐款」,10月11日立馬有國外匯款20,321元入帳,說謊騙人如此明顯,實在很天才!

其次,劉蒨英舉辦的「趕豬行動」,她自己說「計畫募款額度一募集完成,立刻收起帳號‧‧‧不會收到七萬元就關閉帳號」,事實上,根據她自己公佈的圖片(http://album.udn.com/ying6100/photo/9986536?f_number=2#photo_head),整個行動募款金額高達95,434元,在102年10月7日已經募得71,613元,如果她真的可以關閉帳號,怎會超額募款得到95,434元?這不是公然說謊騙人,還有什麼才是說謊? 她的募款帳號,所有金錢只有她可以處分動用,所有帳目也只有她自己單方面陳述,真實性如何有待勾稽,況且,她的銀行存摺明細沒有完整公布,不知道劉蒨英想要隱瞞什麼?如果沒有見不得人的事情,為何不敢把所有資金往來的存摺明細完整公開?有沒有刑事責任,可以提醒大家注意刑法第13條,有關確定故意和不確定故意的犯罪動機。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明知募款目的完成或不需要完成,繼續持有捐款而做其他用途的處分,這是不是侵占犯罪?檢察官應該可以查個清楚。

此外,她的矛盾也很有趣。她把「趕豬行動」結餘款共計27,144元,製作「反關說司法行動退還款1040925」(網址http://album.udn.com/ying6100/photo/12731217?f_number=5),製作日期為104年9月25日,根據她自己公開的傳票紀錄(http://album.udn.com/ying6100/photo/12225504?f_number=1),是在她被傳喚到庭應訊(北檢104他2712號案),也就是同年5月11日之後,如果沒有任何犯罪嫌疑,為何先前說不退款,要做其他用途,怎會被檢察事務官、檢察官訊問過後,立馬改變心意?更奇怪與令人好奇者,另一項為了申請路權,預計募款30萬的行動,在103年7月2日募得174,226元(201,530─27,144─30─130=17,4226,利息30+130=160元,趕豬行動結餘款27,144元),因為沒有申請路權之必要,她也沒有繼續完成募款,反而把所有募款金額,改做其他用途。

她自稱網友沒有提供帳號退款,而且捐款網友贊成她另作他用,這些辯解,需要她自己去向檢察官舉證說明。在網路部落格寫篇文章,自稱要給檢察官點閱,經過查證,檢察官沒有授權或同意她如此行為,要具狀把相關文書陳遞北檢,檢察官才能看到劉蒨英如何辯解,以及如何再次辱罵他人。自稱寫文章要提供檢察官點閱,這又是在騙外行人不懂刑事案件之偵辦流程。北檢檢察官哪會同意劉蒨英寫文章來罵人?要澄清事實,需要指摘辱罵別人無恥小人嗎?劉蒨英啊,妳真是沒有聰明,自秀下限。劉蒨英自稱要提供檢察官點閱,我也向北檢查證與反映了,檢察官會依法處置,至於上開那篇文章,劉蒨英想要公開散布,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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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587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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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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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09:21
劉蒨英中國信託敦南分行的帳號未關閉,我已經捐款一百元,別再說我沒捐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