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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您娘」是不是意見評論?
2016/06/10 09:44:26瀏覽385|回應0|推薦0

臺灣的司法官只有相同的訓練體制,從這套體制產出者,對於法律條文的解釋以及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判斷,時有烏龍檢察官和恐龍法官常相隨。就以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來論,當有人在網路上針對某人,用鍵盤敲出「幹您娘」這三個文字,到底是意見評論而免責不罰?還是構成公然侮辱罪?

實務上,檢察官為了避免妨害名譽案件大量起訴,而且害怕法院不買單而判決無罪,常會引用吳庚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的協同意見,其引用內容常見為「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等語。意思就是檢察官以誹謗免責事由,來論斷公然侮辱無罪。例如,有人辱罵某人為「王金平的走狗」,檢察官說這是意見評論,算是言論自由,無關事實真假,所以公然侮辱無罪。這很奇怪吧!明明就是在罵人,為何檢察官要說這是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

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同法第17條第1項「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之文義,可知釋憲解釋文有拘束力,但是連同解釋文公布的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則無拘束力。如果個別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也有解釋文的同等效力,哪還需要表決通過?檢察官或法官以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內容來判決或處分不起訴,在論理上當然有爭議。憲法或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個別大法官意見可以拘束法院判決,同理也沒有拘束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起訴的效力。但是實務上,常見法官、檢察官引用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而且還是片面節錄,根本不論協同意見書的全般意旨,照這種論理模式,為何「幹您娘」不是意見評論呢?

如果有人稱讚您娘很漂亮、很有氣質,而有一種不得不幹的感覺,請問一下,這是不是主觀感覺的表達?這是不是無關事實真假,純粹是意見表達?總不會有人說了或寫了「幹您娘」,就代表有事實發生,某人真的幹了某人的娘。這樣論述,是不是怪怪的?如果你覺得奇怪,為何有人罵別人走狗、小人、卑鄙無恥、下賤、下三濫等等,檢察官認定這是善意評論,你會不會也覺得奇怪?

有人辯解,某人是小人、很下賤、很卑鄙、是走狗,都是事實陳述,請問一下,你如果是檢察官或法官,你會如何認定?如果認定這些抽象文字都是事實陳述,為何「幹您娘」不是事實陳述?如果無關事實真假,那算不算是公然侮辱罪,應該依法懲罰?如果不罰,因為這些文字很抽象就視為意見評論,「幹您娘」也很抽象,那為何「幹您娘」不是意見評論?

無論法院判決或檢察官的偵結書類,論理要受到社會健全觀念的拘束,不能片段引用大法官的意見,就把法條立法精神置之腦後,只為息事寧人,而做出荒謬無理的論斷。如果「幹您娘」有罪,「男妓」為何無罪?如果罵人小人、無恥、下三濫、走狗都不是公然侮辱,法官、檢察官要不要也來個意見評論一下,被大家罵罵看?

「幹您娘」如果是意見評論,可以免責不罰,把公然侮辱用誹謗免責事由不罰,這種意見評論「幹您娘」,還是留給法官和檢察官獨享就好!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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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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